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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4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計算公式如下:費額=Σ[(費率×排放水質)i×排放水量]。一、i: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各徵收項目。二、排放水質:指依第十一條規定計算之排放濃度。三、排放水量:指依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水量。事業具備以煤為燃料…
  2.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5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項目如下:一、化學需氧量。二、懸浮固體。三、鉛、鎳、銅、鋅、錫、總汞、鎘、總鉻、砷、氰化物等項目。四、燃煤電力設施海水排煙脫硫廢水之硫氧化物。五、氨氮。徵收對象所排放之廢(污)水,不含前項第三款徵收項目…
  3.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費率,指徵收對象每單位污染物重量之收費金額;其經本法第十一條第十項規定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訂定如附表。
  4.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0條 徵收對象申報水污染防治費,該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費額不適用前三條所定優惠方式:一、廢(污)水未經許可稀釋。二、廢(污)水繞流排放。三、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所定之情節重大。四、水質、水量資料申報不實,或故意短報或漏報。…
  5.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2條 徵收對象之排放水量,依下列方式之一計算:一、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每日核准量之百分之九十計算。二、以申報繳費當期之定檢申報總水量計算。三、依規定設置水量自動監測設施者,得以申報期間傳輸之自動監測數據累加計算其排…
  6.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4條 …徵收對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繳納前一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水污染防治費;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繳納當年一月至六月之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以網路傳輸方式填具水污染防治費申報資料,並至中央主管…
  7.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5條 徵收對象因製程及操作條件改變,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增加或減少者,應於完成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變更日起,調整該徵收項目之水污染防治費。前項水污染防治費費額,依下列方式計算:費額=Σ[(費率×排放水質變更前)i×排…
  8.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6條 …前處理設施或廢(污)水處理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審查通過且維持能資源化設施操作三年以上者,並得檢具抵減申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水污染防治費費額抵減。抵減費額得分期抵減,至多可抵減三年,各…
  9.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7條 …排放行為者,應依各該實際排放行為所適用之放流水標準分別計算其水污染防治費。
  10.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水污染防治費審查及查核作業,得通知徵收對象於十五日內提報下列資料:一、水質採水質檢測值者:(一)水樣水質檢測報告及計算表。(二)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二、水量採累計…
  11.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9條 徵收對象申報之水污染防治費,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逕依其運作情形、查核結果、實際量測、各項用水來源之憑證、水量平衡圖或有關資料,核定其應繳納之水污染防治費:一、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免申報…
  12.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0條 徵收對象申報繳納之水污染防治費,經審查核算不足者,應依期限補足差額;溢繳者,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或依其申請退還溢繳之費用。前項溢繳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不予退還,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
  13.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2條 徵收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一、事業排放之廢(污)水,全量納入專用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形。前項第一款未全量納入專用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就其未納入且排放於地面水體之廢(…
  14.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3條 徵收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一、徵收項目之排放濃度,小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十。二、當期應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元。符合前項之規定者,仍應依第十四條規定申報水污染防治費。
  15.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4條 …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依第十四條規定申報或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由申報義務人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據以調整申報或繳納期限。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未於期限內繳納費用,指下列…
  16.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5條 水污染防治費應繳金額及利息之計算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單次計息總額未達新臺幣十元者,免繳利息。
  17.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6條 …收對象有偽造、變造、以故意方式短報、漏報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水污染防治費者,主管機關得重新計算追溯五年內之應繳金額。但開徵水污染防治費未滿五年者,則自開徵日起計算追溯應繳金額。前項追溯應繳金額,自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
  18. 行政苗栗縣通霄溪水區及水體分類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九條準用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指下列各款防治水污染之方法:一、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三、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四、委託處理。五、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六、受託處理。七、貯留廢(污)…
  2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3條 …,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或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畜牧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全量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者。六、設置洗腎治療(血液透析)床(台)之診所。
  2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7條 …。六、設置稀釋設施前。七、設置回收使用設施前。八、設置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設施前。
  2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11條 …施設置完成後,進行廢(污)水回收使用前。前項事業應設置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設施者,應於設施設置完成後,依前項各款規定之時機辦理。事業同時具有第一項各款之情形,應於符合各款規定後,始得提出申請許可證(文件)。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
  2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34條 事業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申請復工(業),應於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一併將該計畫經隱匿個人資料後,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未依規定公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
  2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5條 …機關審查者,屬附表一所列特定對象之事業,應揭露之排放廢(污)水污染物含有放流水標準管制以外之污染物項目,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應將其污染物項目及其濃度與排放量資料與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審…
  2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2條 核發機關受理第三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以外之各項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變更或展延,應進行文件完整性之程序審查,及內容合理性之實體審查;其審查期間依附表八規定。經審查認定應補正資料者,核發機關應通知…
  2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51條 …水下水道系統將其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申請、變更、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責。
  3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54條 …可證(文件)。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作業環境內因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所產生之水,符合下列規定,且經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審查同意,應納入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其所採行之水措,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