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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9 頁-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3條 前條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核子反應器設施概述及廠址特性評估。二、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分析及評估。三、核子反應器、反應器冷卻水系統、特殊安全設施、蒸汽與動力系統、儀控系統、電力系統、輔助系統等之分析及評估。四…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4條 …二款興建期間檢查改善結果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主管機關於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所開具之改善要求辦理情形。二、初期安全分析報告審查結論應辦理事項執行情形。三、安全相關及可靠度一級設備之結構、系統及組件品質不符案件處理情…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8條 …布之事項。前項第四款協調軍事、警察機關支援事項規定,於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時,為協調警察機關支援事項。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0條 經營者應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臨界前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初次臨界。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1條 經營者應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臨界及低功率運轉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進行汽輪發電機初次併聯。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不適用前項規定。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4條 …響評估報告審查結果相關事項辦理情形,並於完成功率試驗後,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書,檢附最新版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各功率階段測試結果綜合報告及申請者財務保證說明,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發給運轉執照後,始得正式運轉。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5條 經營者取得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後,應於下列期限內更新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運轉執照取得二年內完成初次更新。共用一套終期安全分析報告之核子反應器設施,以最後取得運轉執照之時間起算。二、每次機組大修完成…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6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核:一、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6-1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換發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規定文件及再運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前條規定文件,經營者得視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分階段提送。前項再運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廠…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7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之換發申請,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老化管理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21-1條 本法施行前依原子能法規定核發之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其經營者得於使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檢送最新版終期安全分析報告送請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運轉執照,其累積運轉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仍須運轉者,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經營者於原…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每年辦理所屬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以下簡稱運轉人員)健康檢查一次;發現運轉人員身心狀況異常時,應再辦理該運轉人員之健康檢查。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指由經營者報請主管機關測驗及格並見習及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執照之人員。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分為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二類;其操作範圍及權限如下:一、運轉員:接受高級運轉員指揮、調度,操作核子反應器…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3條 核子反應器起動、功率變換或燃料填換、傳送,或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操作存有核子燃料之用過燃料池控制裝置時,應有高級運轉員在控制室監督。動力用核子反應器填換或傳送燃料,或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僅於用過燃料池…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3-1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分下列二階段實施:一、第一階段測驗為基本原理筆試。二、第二階段測驗為個廠特性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第一階段測驗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始得報考第二階段測驗。但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僅於用過燃…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4條 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符合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應試資格(如附件二)之規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考:一、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執照未滿一年者。二、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吊扣執照期限未屆滿者。由…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5條 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第一階段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歷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報考前項運轉人員第二階段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最近…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6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筆試內容及運轉操作測驗科目如下:一、基本原理筆試:包括組件、反應器原理及熱力學。二、個廠特性筆試:包括緊急及異常狀況操作、電廠系統、運轉作業、設備控制、輻射控制、緊急應變程序及緊急應變計畫。三…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7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第二階段測驗及格標準如下:一、個廠特性筆試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持有同一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員執照直接報考高級運轉員執照測驗者,其高級運轉員個廠特性筆試及運轉員個廠特性筆試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二、運轉…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8條 …運轉操作測驗及格者,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得免試。二、未持有同一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員執照直接報考高級運轉員執照測驗,運轉操作測驗及格且個廠特性筆試平均達八十分,如僅高級運轉員個廠特性筆試不及格者,其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及運轉員…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9條 參加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第二階段測驗成績及格,經見習擬任職務三個月以上成績及格者,經營者得於接獲測驗成績及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內,檢附其見習評定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僅於用過燃料池置…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0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應於執照所定之核子反應器擔任運轉工作,並依執照種類擔任相關之職務。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應依再訓練方案接受再訓練,並經測驗及格。經營者應依附件四或附件四之一規定之訓練內容及時數分配提出運轉人員再…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1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半年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相關職務一百小時以上。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見習擬任職務三十二小時以上,始得再單獨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未滿十八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不…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2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年,期滿三十日前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一、最近一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報告。二、運轉再訓練紀錄及測驗及格證明。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2-1條 經營者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換發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者,其原設施運轉執照期限屆至之日,仍持有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人員,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經營者彙整列冊,向主管機關申請報考同類別動力用核子反應…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3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選定運轉人員接受再鑑定測驗,並於測驗日一個月前將受測名單通知經營者:一、運轉操作績效不佳。二、運轉人員再訓練成效及品質不佳。三、運轉人員於執照有效期間內有操作疏失…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4條 前條之再鑑定測驗分為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筆試以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再訓練內容為範圍,運轉操作測驗以實施模擬器操作為之,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口試。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7條 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符合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應試資格(如附件五)之規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考:一、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執照未滿一年者。二、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吊扣執照期限未屆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