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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9 頁-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10條 宜農、宜牧山坡地作農牧使用時,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配合集水區治理計畫或農牧發展區之開發計畫,由其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
-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12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二、探…
-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15條 宜農、宜牧山坡地水土保持義務人非土地所有人時,應依照主管機關規定,就其使用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經檢查合於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得以書面將處理費用及政府補助與水土保持義務人所付之比率通知所有人;於返還土地時,由所有人…
-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16條 …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四、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五、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六、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之。
-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22條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或從事農、林、漁、牧業,未依第十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32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
-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38-1條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本法施行細則生效前,已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核定尚未完工之水土保持計畫,得依原核定計畫繼續施工。但原核定計畫有變更時,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38-2條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生效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依本法之規定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其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依本法規定擬具…
- 行政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第2條 …、探礦、採礦及其鑿井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為百分之三十。二、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取土石:為百分之三十。三、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修建鐵路、公路、溝渠或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為百分之二十。四、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為百分之…
- 行政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3條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且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二千立方公尺,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如下: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
-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23條 …符合下列規定:一、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範圍者:(一)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二)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在一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二、前款以外範圍者:(一)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上。(二…
-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41條 …令規定辦理。開發利用涉及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應辦理之事項,應依各該法令之規定辦理。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條 山坡地之保育、利用,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條 …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有關山坡地之地政及營建業務,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國有山坡地之委託管理及經營,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二、…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公有山坡地,係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之山坡地。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5條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保育、利用,係指依自然特徵、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防治沖蝕、崩坍、地滑、土、石流失等災害,保護自然生態景觀,涵養水源等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為經濟有效之利用。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6條 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育、可利用限度及其他有關因素,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前項各種使用區或使用地,其水土保持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8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並辦理總登記。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9條 在山坡地為下列經營或使用,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一、宜農、牧地之經營或使用。二、宜林地之經營、使用或採伐。三、水庫或道路之修建或養護。四、探礦、採礦、採取土石、…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0條 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1條 山坡地有加強保育、利用之必要者,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實施之。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2條 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期限,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前項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已完成水土保持處理後,應經常加以維護,保持良好之效果,如有損壞,應即…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3條 政府為增進山坡地之利用或擴大經營規模之需要,得劃定地區,辦理土地重劃、局部交換或協助農民購地,並輔導農民合作經營、共同經營或委託經營。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4條 政府為實施山坡地保育、利用,興建公共設施之需要,得徵收或收回左列土地:一、私有地。二、未繳清地價之放領地。三、放租地。前項土地有特別改良或地上物者,由政府予以補償其為放領地者,並發還已交繳之地價。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5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5-1條 …政區域或保育利用管理之需要,劃定巡查區,負責查報、制止及取締山坡地違規使用行為。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6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前項查定結果,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之…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7條 山坡地依第六條第一項劃定使用區後,其適於農業發展者,主管機關應辦理整體發展規劃,並擬訂水土保持細部計畫,輔導農民實施。山坡地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具有農業發展潛力者,主管機關得優先協助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實施水土保持…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8條 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