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52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 / 18 頁
  1. 行政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6條 …、刑事偵、審程序及權益等事項。三、勞動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之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勞動權益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四、教育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之就學權益、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五、移…
  2. 行政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30條 …足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勞動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3條 區內事業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委託園管局或分局執行,園管局或分局應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勞動條件、勞資關係、勞工福利、勞工教育、性別工作平等、勞工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協辦及其他有關勞工行政事項。
  5. 行政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及染色。│││浴室三溫暖商業│經營浴室、澡堂及三溫暖。│││就業服務商業│經營國內或跨國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接受委任招募員工、協助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
  6.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3-3條 …三、船員適任資格。四、船員僱傭契約或就業協議。五、船員招募及就業服務機構。六、船員工作或休息時間。七、船員配置水準。八、船上起居艙室。九、船上娛樂設施。十、食品及膳食服務。十一、健康、安全及防止事故。十二、船上醫療。十三…
  7.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24條 …護法之傷病給付。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生活津貼或補助。四、就業服務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五、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六、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扶助。
  8.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26條 …至九個月。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且於辦理推介就業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生活費用申請者,該次扶助期間計算之方式,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9.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第3條 …者,至遲應自解僱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繼續請領者,應按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領取下列給付之期間,不得同時請領第一項補助:一、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職業…
  10.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之外國籍員工,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者。二、依法規准予從事工作者。投保單位為前項第一款之勞工加保時,應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
  11.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7條 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2.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1條 …,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
  13.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2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前項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
  14.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3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15.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4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申請人因前項各款…
  16.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5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17.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9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職業訓…
  18.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0條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起算。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
  19.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5條 …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
  20.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6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一、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三、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21.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7條 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已辦理認定者,應撤銷其認定。
  22.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8條 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其未領取或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並應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仍以第十六條規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23.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9條 …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二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之。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再認定者,…
  24.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31條 …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5.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32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6. 行政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6條 …(市)主管機關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設施,以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
  27. 行政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24條 …、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28. 行政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備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供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為查對,並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起保存五年。前項員工名冊,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到職之…
  29. 行政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9-3條 …錄、仲裁判斷書或確定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送該資料影本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保險人審查。
  30. 行政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時,應申報其日常居住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