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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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指定醫師喪失精神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其指定資格失其效力。指定醫師違反本法或其他醫事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
  2.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3條 …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四、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
  3.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34條 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者,應置保護人一人,專科醫師並應開具診斷證明書交付保護人。保護人應維護嚴重病人之權益,並考量其意願及最佳利益。前項保護人,應徵詢嚴重病人之意見後,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擔任;未能由該等人員…
  4.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35條 …有效期間。前項期間屆滿前,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認其病情穩定,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已非屬嚴重病人時,該診斷醫師執業之機構,應即通知保護人,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保護人應協助其接受專科醫師診斷,…
  5.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43條 精神醫療機構因病人病情急迫,經一位專科醫師認有必要,並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取得同意後,得施行下列治療方式:一、電痙攣治療。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治療方式。
  6.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45條 …方主管機關知有前項之人或其自由受不當限制時,應主動協助之。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者,醫療機構應將其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前項通報之方式、內容、通報個案之資料建立、處置、追蹤關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47條 前條機關、機構或場所,於病人離開前曾有精神疾病就醫紀錄且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持續治療需求者,應轉介或轉銜其住(居)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予以提供社區治療及社區支持之服務。前項轉介或轉銜之方式、內容、個案之資料建立、處置、追蹤關懷…
  8.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48條 …精神醫療機構,其指定方式、資格條件、管理、指定執行業務範圍、專科醫師指定、安全維護經費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保護被護送人之安全,護送就醫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得檢查被護送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必要…
  9.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53條 …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前項審查會成員,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審查會召開審查會議,得通知審查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說…
  10.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54條 保護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人員或專科醫師發現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者,病人住居所在地主管機關、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應與其保護人合作,共同協助其接受社區治療。前項嚴重…
  11.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55條 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有延長前條第三項期間之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向審查會申請延長強制社區治療。前項申請延長強制社區治療期間,不得逾一年。
  12.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59條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保護人應協助其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地方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地方主管機關…
  13.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63條 …裁定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經二位以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嚴重病人有延長強制住院期間之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強制住院期間屆滿十四日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強制住院。前項聲請裁定次數,以一次為限,其延長強…
  14.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67條 …遵守下列規定:一、參審員及法官應全程參與。二、評議時應依序由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之參審員、法官陳述意見。三、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15.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68條 參審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人。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醫師法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移付懲戒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參審員。參審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
  16.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76條 專科醫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診斷,亦不得為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鑑定:一、本人為受診斷或受鑑定之病人本人。二、本人為病人之保護人或利害關係人。
  17. 行政醫師法 第7-1條 醫師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醫師證書。前項專科醫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領有醫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醫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醫師之甄審。專科醫師之分科…
  18. 行政醫師法 第7-2條 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
  19. 行政醫師法 第8-1條 …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20. 行政醫師法 第28-4條 …或容留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四、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五、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21.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病人之權益。三、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接受專科醫師診斷及確認嚴重病人身分。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即時給予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五、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就醫及諮詢。六、依本法第五…
  22.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精神復健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之服務對象,為經專科醫師診斷需精神復健之病人。機構之醫事相關、社會工作人員,應評估服務對象之精神復健需要及適應生活功能,提供適合服務,並協助其定期接受醫療服務。
  23. 行政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專科醫師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二、精神疾病之診斷。三、嚴重病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四、診斷證明書之有效期間。五、保護及其他處置之建議。
  24. 行政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專科醫師開具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於保護人未確定前、保護人拒絕收受或有正當理由未能交付保護人時,應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依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之規定辦理。
  25.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9條 …診所。三、牙醫醫院、診所名稱,應標明牙醫醫院或牙醫診所。四、專科醫師所設之醫院、診所,得標明其專科名稱。五、醫療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應冠以其醫療法人名稱。六、依本法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設立者,應冠以其法人名稱,並加註附設…
  26.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規定將手術切取之器官及前項切片檢體送請病理檢查,應由解剖病理專科醫師作成報告。醫療機構於採取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器官前,得請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填具聯絡方式,以利告知其檢查結果。
  27.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45條 …於前項隔離治療期間超過三十日者,應至遲每隔三十日另請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重新鑑定有無繼續隔離治療之必要。
  28. 行政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第7條 隔離醫院應聘任台灣感染症醫學會認定之感染症專科醫師至少一人。但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無感染症專科醫師者,得聘任前一年參加專業學會認可之醫院感染管制訓練之專科醫師。
  29. 行政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指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訓練牙醫師成為牙醫專科醫師之醫院及診所。
  30. 行政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3條 牙醫師於接受牙醫專科醫師訓練前,應先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所定牙醫師第二階段考試(以下稱第二階段考試),並完成二年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以下稱一般醫學訓練)。牙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