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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51 頁-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國內下列學制報考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來臺就學:一、公私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博士班、碩士班及學士班。二、公私立專科學校日間學制二年制副學士班。三、公私立大學校院進修學制碩士班。前項學制,不包括軍警校院。…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4條 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就學校教學資源條件、學生輔導機制、招生成效與優勢、國際及兩岸交流經驗或其他項目核定名額;全國各校外加招生總名額,不得超過本部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6條 學校為招收大陸地區人民就學,應擬訂招生計畫,報本部核定。學校辦理前項招生,應以聯合招生方式辦理。但專案報本部核准者,得單獨招生。學校依第一項規定報本部核定後,應組成聯合或單獨招生委員會,分別由各招生學校校長,或單獨招生學…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就學,應於學校規定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聯合招生委員會或學校報名,經錄取者,由學校發給錄取通知:一、入學申請表。二、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或在學證明。三、金融機構所出具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或大專校院、民間…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8條 學校應自行或指定人員,擔任所錄取大陸地區學生之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前項保證人相關事項,準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學校錄取後,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應備齊下列文件,委託錄取學校代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入境: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二、學校出具之錄取證明文件及保證書。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0條 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經申請許可第一次進入臺灣地區者,由移民署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三個月。大陸地區學生應於前項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入境,並註冊入學。大陸地區學生持第一項入出境許可證經許可進入…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就學,或經學校錄取後申請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一、參加暴力、恐怖組織或其活動。二、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三、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四、現在…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2條 大陸地區學生註冊入學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或香港、澳門、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二、國內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影本。前項第一款大…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3條 學校發現大陸地區學生有申請資格不符規定、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偽造、變造、冒用或有考試舞弊等情事者,應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學生之學雜費收費基準,由就讀學校依教學成本訂定。前項學雜費收費基準之下限,由本部參考國內同級私立學校前一學年度收費及當學年度學雜費調幅定之。中央機關及其所屬各機關(構)不得編列預算,提供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學校…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5條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強制出境。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學生於申請就讀學校畢業後,得繼續申請在臺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其入學方式及程序,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大陸地區學生依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規定申請逕讀博士學位者,不受第六條招生方式之限制。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7條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得繼續該階段之修業,並依規定取得該學位。大陸地區學生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其就學期間應遵行事項及畢業後升學方式,改依新身分相關規…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8條 大陸地區學生有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應於生效之翌日起十日內至移民署換發單次出境證,並於單次出境證效期內離境;應屆畢業學生應於畢業後一個月內換發單次出境證,並應於畢業後一個月內離境。大陸地區學生參加轉學考試…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9條 學校應將大陸地區學生註冊及異動情形,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報本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移民署。學校遇有前條第一項情形,應以書面通知學生依限離境,並依前項規定通報;未依限離境者,學校應負協尋責任。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20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國內大學校院與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因修業或課程需要申請來臺者,其入出境及入學後相關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入出境相關事項,準用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及…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21條 第六條第三項之招生委員會應就大陸地區學生就學權益、助學措施、醫療及傷害保險、生活輔導等各項資訊,編印就學服務參考手冊,並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協助其就學。大陸地區學生入學後,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辦理大陸地區學生住宿、…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22條 本部為規劃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相關事宜,並審議學校所報招生計畫、招生規定、招生簡章、招生院、系(科)、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等事項,得召開會議討論。前項會議成員,應包括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學校代表及機關代表。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23條 本部得視需要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代表,對學校招收大陸地區學生成效、生活輔導及學習情形辦理訪視。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24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有關招收大陸地區學生之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限期改善或調整其招收大陸地區學生名額。
- 行政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6條 …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
- 行政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6條 …認。申請人所持香港或澳門學歷,依香港或澳門學校規定須跨國或跨大陸地區修習者,由申請人檢具香港或澳門學校證明文件並經檢覈後,其跨國或跨大陸地區之修業時間得併計為前條第二項所定修業期限,且該跨國或跨大陸地區修習學校應符合大學…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6條 …招收已取得在臺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其招生、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20條 …應修學分總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香港、澳門學歷或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雙重學籍、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空中大學列入學則。前項國外學歷、香港、澳門學歷或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
- 行政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3條 持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相當於國內國民中學肄業之證明文件,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修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國民中學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
- 行政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3條 當事人非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一、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而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為訴訟行為者,其在途期間均為三十七日。二、居住於國外者:┌──────…
- 行政檢察機關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3條 …與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間之在途期間,均以二十日計算。二、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而向臺灣地區為訴訟行為者,其在途期間均為三十七日。三、居住於國外者:┌─────┬─────────┐…
- 行政懲治走私條例 第12條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 行政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35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部與大陸地區權責機關相互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