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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7 頁-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5-3條 …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依本準則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本行職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
- 行政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原職務之退休、資遣,或依其意願保留年資,俟再任公務人員時,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
- 行政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5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第二條所定職務人員任同一職務每滿三…
- 行政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3條 …需要給假。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於二月以後到職、復職或再任者,按到職、復職或再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之,尾數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 行政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
-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33-2條 …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月數之慰助金。依第一項辦理自願退休之人員,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教人員保…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1條 …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四、離職後再任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條 …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審議事項,定義如下:一、任免:指初任、再任及免職。二、轉任:指非具法官身分人員轉任法官。但不包括現職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政務人員。三、解職:指候補法官、試署法官之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依本法第九條第七…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曾任候補、試署法官因故於候補或試署期間離職後再任,或曾任或現職候補、試署檢察官經遴選為法官者,應按其已任年資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繼續候補或試署。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執行律師業務及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所稱律師執業年資…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統任命,指呈請總統任命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四條所稱法官就職時,指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法官就職時因特殊情形,未及宣誓而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再經遴選為法官、檢察官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但原敘俸級如高於再任職務本俸最高級時,敘至再任職務本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回復。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關呈請總統任命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指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回任、再任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改派實任檢察官,升任或調任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等職務。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0條 …休職處分、辭職或請延長病假者,其服務年資中斷,並分別自復職、再任或銷假上班之日起重新起算。四、留職停薪者,其服務年資中斷,並自復職之日起重新起算。但依法應徵服兵役、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而留職停薪者,其服務年資視為…
- 立法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第3條 卸任院長、副院長於再任其他公職,且享有前條同等或類似待遇時,或因案判刑確定者,不得享有前條禮遇。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三、曾任大法官助理職務,離職後再任者,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二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四、曾任法官助理職務,離職後任大法官助理者,如自法官助理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第一款、第二款資…
-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2條 …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四、離職後再任聘用或約用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 司法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5條 …定期發給之月退養金,其請求權應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法官離職後再任法官,或經任命為本法第七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人員者,如於離職或轉任時已支領退養金,所領退養金無須繳回,其已結算之任職法官年資亦不再合併計算。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2條 …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資格,依本辦法遴選為法官者,得轉任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最高法院及懲戒法院法官。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5條 …應未滿五十五歲。但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資格者,申請轉任或再任最高法院或懲戒法院法官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申請人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三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資格經遴選者,按其申請時所出具之年資證明,…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20條 曾任法官因故離職者,得申請再任法官。依前項規定申請再任者,以任離職前同審級或下級審法院法官為限。
-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4條 本法施行前,經銓敘合格人員,於離職後再任時,其俸級核敘比照第十條規定辦理;本法施行後,經銓敘合格人員,於離職後再任時,其俸級核敘比照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但所再任職務列等之俸級,高於原敘俸級者,敘與原俸級相當之俸級;低於原敘…
-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5條 …,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曾任公務人員依考試及格資格,再任較高官等職務者,亦同。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依所具較高考試及格資格,升任或再任較高職等職務時,其原敘俸級,高於擬任職等最低俸級者,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
-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或公營事業人員三者之間相互轉任者。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再任,指公務人員卸職後,依法再行擔任政府機關各官等職務者。
-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未具有高一官等任用資格者,適用第一款規定。五、機要人員離職後再任機要職務時,比照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但再任原機要職務或列等相同之機要職務時,得敘曾敘之職等俸級。前項機要人員如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時,…
-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相當俸級,指再任前所敘俸級與再任職等之同列俸級。前項同列俸級依本法所附俸表之規定。
- 司法法官法 第4條 …、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曾受懲戒者,不得擔任…
- 司法法官法 第7條 …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前項法官之遴選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之事務。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