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監察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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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4-1條 …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作成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下列書表,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前項書表之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及不動產資…
  2.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8條 …權益,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選任信託監察人,並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信託監察人不得為發起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
  3.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7條 …信託業務,有前項及信託業法第四十一條所定情事者,如該信託設有信託監察人時,並應通知信託監察人。
  4.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9條 …反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書表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六、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依第四十七條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選定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七、專業估價者依本條例規…
  5.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2條 …三十四條或第三十六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有關估價之規定。七、信託監察人違反第四十七條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受益人會議。八、信託監察人違反第四十七條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六條第…
  6.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3條 …條第一項所禁止之行為。五、違反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向信託監察人報告。六、違反第四十七條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請求。七、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於…
  7.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4條 …理公告或申報。十一、受託機構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通知信託監察人。
  8.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4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或受讓資產之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三、設有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設有監督機構者,應檢具監督契約。四、創始機構信託或讓與資產經董事會同意之議事錄。創始機構為外商機…
  9.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6條 …資信託基金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六、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七、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議事錄。受託機構為外商機構者,得以總行授權單…
  10.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7條 …產資產信託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六、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七、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議事錄。受託機構為外商機構者,得以總行授權單…
  11.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9條 信託監察人為自然人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職不動產管理機構或金融機構總機構副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且具有不動產或信託業務經驗達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領有會計師、律師或不動產估價師執照且具有實務工作經驗達五年以上者。…
  12.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條 …設立之證券商。(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相關機構。十三、信託監察人:指由受託機構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或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所選任,而為受益人之利益,行使本條例所定權限之人。前項所稱受託機構,以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並…
  13.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條 …不適用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信託監察人、監督機構、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或職員,對於因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所獲悉之創始機構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
  14.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條 …分之方法,與受委任管理及處分該財產之服務機構。六、受託機構及信託監察人之職權及義務。七、為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八、如有信用評等或信用增強者,其有關證明文件。九、信託財產之評價方法、基本假…
  15.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3條 …。十一、受託機構應召集受益人會議之事由。十二、受託機構應選任信託監察人之事由及其專門學識或經驗。十三、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16.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3條 …特殊目的信託受益人及委託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或由信託監察人為之。但下列之受益人權利,不在此限:一、受領受託機構基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負債務之清償。二、其他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受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信託…
  17.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4條 受益人會議,由受託機構或信託監察人召集之。持有本金持分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為受益人之共同利益事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前項有召集權之人召集受益人會議。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有召集權之人不為召集或因其他…
  18.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6條 …行之。本節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於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準用之。信託監察人應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並陳述其意見。
  19.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7條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由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執行。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20.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8條 …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選任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及委託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但下列權利,不適用之:一、解除受託機構之責任。二、變更或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
  21.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9條 信託監察人有數人時,其職務之執行除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以過半數決之。
  22.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0條 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或創始機構,不得擔任信託監察人。
  23.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1條 …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得為受益人之共同利益事項,以書面請求信託監察人行使其權利。信託監察人對於前項之請求,除該權利之行使有礙特殊目的信託事務之執行,有損害受益人之共同利益,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外,不得拒絕。
  24.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2條 信託監察人之報酬、因處理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非可歸責於自己事由所受損害之補償,得由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充之。
  25.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3條 …構之行為違反法令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致有損害信託財產之虞時,信託監察人得為信託財產之利益,請求受託機構停止其行為。
  26.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4條 …,備置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之副本或謄本及受益人名冊。各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因受託機構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項之文書。
  27.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6條 …執行完成後四個月內,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作成下列書表,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前項書表之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28.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8條 …立即將該等書表連同信託財產移交與新受託機構。前項承認,於設有信託監察人時,由信託監察人為之。
  29.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7條 …務有信託業法第四十一條及前項所定之情事者,如特殊目的信託設有信託監察人時,並應通知信託監察人。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監督機構,並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日報或依主管機關…
  30.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9條 …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四、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選定之人,於執行受益人會議決議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託財產。五、違反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