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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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3條 …款情事之一者,法務部調查局得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蒐集其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授信及匯款紀錄等財務資訊。當事人不同意者,擬任人員應不得任用為前條所定職務,但可擔任前條以外之職務;現職人員除機要人員應免其機要職務外,…
  2.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網路之服務。四、公用電話服務:指由經營者設置以投幣、簽帳卡、信用卡、電子票證或其他預付儲值方式,供公眾使用之電話服務。五、普及服務提供者:指設置固定或行動通信網路提供各項普及服務之電信事業。六、普及服務分攤者:指依規定應…
  3.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固定通信服務者。十、公用電話:指由經營者設置以投幣、簽帳卡、信用卡或預付卡付費,供公眾使用之電話。十一、緊急電話:指火警、盜警及其他緊急救援報案之電話。十二、國際海纜系統:指鋪設於海洋中之國際海底電纜及附屬設施組成之通信…
  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 …,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5. 行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7條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與虛擬資產帳號,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應向客戶宣導預防詐欺之資訊。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將疑似詐欺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提供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
  6. 行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8條 金融機構對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及信用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虛擬資產帳號,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
  7. 行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 …期間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就該異常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前項資料及交易紀錄,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一項應保存資料、交易…
  8.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第2條 …形式,並以電子、磁力或光學等技術儲存金錢價值之支付工具。三、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及金融卡附加可於特約商店消費付款之…
  9.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第3條 …、數位五倍券:使用經經濟部甄選之行動支付業者、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及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數位工具業者)提供之記名行動支付、記名儲值卡或信用卡方式,依本辦法使用之金額全額回饋,每月至少回饋一次,總回饋金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
  10.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第5條 …者至經濟部公告之指定網站登錄並綁定記名行動支付、記名儲值卡或信用卡。符合領用資格者,得與他人共同綁定數位五倍券,累計使用金額及回饋金額,其共同綁定人數以五人為上限,總回饋金額以共同綁定人數乘以新臺幣五千元之總額為上限;數…
  11.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第6條 …。二、繳納金融機構或實際從事融資行為營業人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三、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四、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行政規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勞保費、健保…
  12.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條 …: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之電子支付帳戶。三、信用卡: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之信用卡。四、信用卡銷帳編號:指發卡機構為供繳納信用卡應付帳款而為持卡人編訂之帳號。五、虛擬帳號:指存款業務機構…
  13.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條 …或其他受照會者接受之方式照會其他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以取得該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之相關資訊。受照會者應依照會者之請求,提供下列照會項目:一、受照會者為存款業務機構時,應…
  14.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8條 …或其他受照會者接受之方式照會其他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以取得該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之相關資訊。受照會者應依照會者之請求,提供下列照會項目:一、受照會者為存款業務機構時…
  15.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9條 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或交易之認定基準如下: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信用卡,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二、信用卡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三、信用卡常進行多筆小額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四、短期間內密集…
  16.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0條 發卡機構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應加強確認該持卡人身分,並得採取持續審查措施如下: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持卡人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
  17.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1條 發卡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執行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之控管措施時,或有辨識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交易之必要時,得以電話、電子郵件、防制詐欺犯罪平臺或其他受照會者接受之方式照會其他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
  18.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4條 …或其他受照會者接受之方式照會其他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以取得該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之相關資訊。受照會者應依照會者之請求,提供下列照會項目:一、受照會者為存款業務機構時…
  19.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1條 …文件影本或紀錄。二、契約文件檔案。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四、依第二章規定,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照會所取得之資料及紀錄。前項第三款所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應…
  20.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2條 信用卡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者,發卡機構應採取以下處理措施: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持卡人身分持續審查、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
  21.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3條 …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發卡機構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逾期未通知發卡機構者,發卡機構得持續控管。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
  22.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1條 信用卡銷帳編號經通報為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者,發卡機構應即暫停該信用卡全部交易功能,並關閉自動化繳款通路之繳款功能。但發卡機構確認為持卡人本人繳款者,不在此限。發卡機構如發現經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出至本人之其他存款帳戶或電子…
  23.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2條 …應於二小時內派員至發卡機構,受理民眾報案完畢,如有需要應將該信用卡銷帳編號通報為警示。發卡機構於接獲警察機關之前項通報後,依前條之查詢及通報程序辦理。
  24.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3條 前二條之聯防通報內容應依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通報機關規定之方式登錄之。聯防通報內容格式或其他通報作業細項,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25.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0條 信用卡銷帳編號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者,如該帳號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於司法警察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信用卡業務機構發還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內之剩餘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持卡人,信用卡業務機構接獲書…
  26.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1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時,如係經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匯(轉)入之款項,得透過匯(轉)出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信用卡業務機構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發還警示信用卡銷…
  27.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2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依前二條規定辦理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剩餘款項之發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將帳號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一、剩餘款項在一定金額以下,不符作業成本者。二、自接獲司法警察機關通知…
  28.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3條 信用卡銷帳編號之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第六十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信用卡業務機構發還該帳號之剩餘款項時,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29.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8條 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指定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之主管督導警示存款帳戶、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或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之處理事宜。
  30.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9條 經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認定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等案件,不適用本辦法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之規定,應循司法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