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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2條 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押、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2.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2-1條 依本法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3.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4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33條 …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二、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三、保險費滯納金。四、基金運用之收益。五、其他有關收入。前項第一款所提撥之專款,應一次全數撥還勞工保險基金。
  5.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34條 …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就業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一項運用、保險給付支出、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提撥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6.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36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7.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8條 …繼續加保者於續保後發生之事故,除不予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外,其他保險給付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
  8.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11條 繼續加保者請領保險給付手續,由投保單位辦理。
  9.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條 …或年資事項。三、保險費、滯納金或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事項。四、保險給付事項。五、職業傷病事項。六、失能等級事項。七、職業傷病醫療費用事項。八、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10.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9-1條 …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前項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13條 …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僱用員工達…
  12.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17條 …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13.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19條 …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
  14.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22條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15.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23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領取保險給付,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人除給與喪葬津貼外,不負發給其他保險給付之責任。
  16.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24條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17.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25條 …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保險人不負發給保險給付之責任。
  18.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26條 …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19.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27條 …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20.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28條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等要求提出報告,或調閱各該醫院、診所及投保單位之病歷、薪資帳冊、檢查化驗紀錄或放…
  21.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29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或申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或貸款本…
  22.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29-1條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23.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30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4.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37條 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已領足前二條規定之保險給付者,於痊癒後繼續參加保險時,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25.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48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領取醫療給付者,仍得享有其他保險給付之權利。
  26.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52條 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之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特約醫療院、所對被保險人之診療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者,其診療費用應由醫療院、…
  27.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66條 …之金額。二、政府撥補之金額。三、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四、保險費滯納金。五、基金運用之收益。六、其他財源挹注及相關收入。前項第二款政府撥補之金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
  28.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67條 …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第一項第四款對於…
  29.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70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院、所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
  30.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74-1條 …條文施行前發生失能、老年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三十條所定之時效者,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