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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7 頁-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8條 …、聯絡辦公室及各鄉(鎮、市、區)公所據點,設置讀卡設備,提供保險對象查詢、更新健保卡所存放之資料及設定、變更健保卡密碼。保險對象忘記前項密碼,向保險人申請重新設定,應提出身分證明。保險人於確認身分無誤後,應予協助處理。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保險對象診療服務後或補驗健保卡時,將當次之就醫紀錄登錄於該保險對象健保卡內;保險對象使用虛擬卡就醫時,應上傳予保險人。但符合附表一備註三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依前條規定登錄健保卡或使用虛擬卡後,應將保險對象之就醫紀錄,於二十四小時內,經由健保資訊網線路上傳予保險人備查。但有不可抗力或因特殊情況經保險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應上傳之就醫紀錄內容,如附表二。依前條或…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之診療服務時,應依醫療需要,讀取健保卡內已存放、上傳之就醫紀錄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之保險對象就醫結果紀錄及醫療費用資料。但經保險對象設定密碼限制讀取資料者,不在此限。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12條 保險對象有本法所定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或不予保險給付情形時,保險人得控管健保卡,限制其持卡就醫。前項控管原因消失後,保險對象得依第十三條規定更新健保卡存放之資料,持卡就醫。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13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至保險人設置之讀卡設備,更新健保卡存放之資料,或於就醫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協助完成資料更新:一、完成投保或恢復投保。二、取得或喪失低收入戶成員、榮民或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資格。三、經保險人通知…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險對象取得換領之新卡時,原健保卡即予註銷,不得再行使用。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15條 …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登錄及上傳之資料,得為下列目的之運用:一、保險對象就醫或醫師診療行為之管理及稽核。二、高就診次數保險對象之即時輔導。三、保險對象用藥之管理。四、配合相關防疫及衛生政策之運用。五、提升診療資訊完整性及醫療…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16條 …提起公訴者。三、特約醫院、診所,涉有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診療、處方;特約藥局,涉有容留未具藥事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調劑藥品;特約醫事檢驗或放射所,涉有容留未具醫事檢驗或醫事放射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檢驗…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18條 …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依下列項目進行程序審查:一、保險對象資格。二、保險給付範圍。三、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正確性之核對。四、申報資料填載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五、檢附資料之齊全性。六、…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30條 …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申報資料,依醫事服務機構別、科別、醫師別、保險對象別、案件分類、疾病別或病例別等,分級分類進行該類案件之醫療資源耗用、就醫型態、用藥型態及治療型態等之檔案分析,並得依分析結果,予輔導改善,經輔導一定期間…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保險對象之就醫程序、就醫輔導、保險醫療服務提供方式及其他醫療服務必要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3條 保險對象至特約醫院、診所或助產機構就醫或分娩,應繳驗下列文件:一、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二、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但健保卡已足以辨識身分時,得免繳驗。前項第二款文件,於未滿十四歲之保險對象,得以…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4條 保險對象就醫,因故未能及時繳驗健保卡或身分證件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保險對象依前項規定接受醫療服務,於該次就醫之日起十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5條 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保險對象未能依前條規定期限內,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件時,得檢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之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6條 特約醫院、診所應將門診處方交由保險對象,自行選擇於該次就醫之特約醫院、診所或其他符合法令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特約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施、設備或專長能力,對於需轉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調劑…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7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應查核其本人依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應繳驗之文件;其有不符時,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但須長期用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其健保卡登錄就醫紀錄,但不得登錄為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出院。二、接受同一療程內第二次以後之診療。三、接受排程檢查、檢驗、治療、手術或轉檢服務。四、接受第三條第四項…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0條 特約醫院於保險對象辦理住院手續時,應查驗其健保卡後歸還保險對象。保險對象住院期間,如因不同診療科別疾病,經診治之醫師研判確須立即接受診療,而該醫院並無設置適當診療科別以提供服務時,得依第十三條規定請假外出門診;透析病人住…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1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特約醫院不得允其住院或繼續住院:一、可門診診療之傷病。二、保險對象所患傷病,經適當治療後已無住院必要。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2條 特約醫院對於住院治療之保險對象經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通知保險對象;保險對象拒不出院者,有關費用,應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3條 保險對象住院後,不得擅自離院。因特殊事故有離院必要者,經徵得診治醫師同意,並於病歷上載明原因及離院時間後,始得請假外出。晚間不得外宿。未經請假即離院者,視同自動出院。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4條 保險對象罹患慢性病,經診斷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醫師得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並得併列印可供辨識之二維條碼:一、處方藥品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二、未攜帶健保卡就醫。同一…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5條 保險對象持特約醫院、診所醫師交付之處方箋,應在該特約醫院、診所或至特約藥局調劑。但保險對象因故無法至原處方醫院、診所調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一、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且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二、…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保險對象,有本法第四十七條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不給付項目或情形者,應事先告知保險對象。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7條 保險對象完成診療程序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依法規規定開給收據;有交付藥劑時,應依法規規定為藥品之容器或包裝標示,其無法標示者,應開給藥品明細表。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8條 保險對象至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應遵行下列事項:一、遵守本保險一切規定。二、遵從醫事人員有關醫療上之囑咐。三、不得任意要求檢查(驗)、處方用藥、處置、住院或轉診。四、遵從醫囑接受轉診服務。五、住院者,經特約醫院通知無住…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9條 保險對象需要輸血及使用血液製劑時,應優先使用捐血機構供應之血液及其製劑。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及使用血液製劑,而捐血機構無庫存血液及其製劑供應時,特約醫院、診所得向評鑑合格醫院之血庫調用捐血機構之血液及其製劑…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0條 保險對象住院,以保險病房為準;其暫住之病房等級低於保險病房時,不得要求補償差額;暫住之病房等級高於保險病房時,亦不得要求補助差額。特約醫院應優先提供保險病房,因限於保險病房使用情形,無法提供保險病房時,應經保險對象同意,…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1條 本保險病房費用,自保險對象住院之日起算,出院之日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