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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4條 前二條所指原始地質資料包括野外地質調查、現地試驗、實驗室分析之紀錄資料或經整理可資為研判、分析之紀錄、圖表、影像、照片、鑽探岩心或標本等資料。
  2. 行政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4條 被扣留石油之價購金額,以受指定石油煉製業產製之燃料油批售價格,扣除貨物稅、營業稅及其他附加於燃料油之稅費後之百分之六十計算。前項被扣留石油屬液化石油氣時,其價購金額,以受指定石油煉製業產製供家庭用液化石油氣批售價格之百分…
  3.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爆炸物之購買者,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配爆炸物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炸藥成品:(一)炸藥成品庫存之使用量應在十五日以下。(二)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炸藥成品上個月之使用日數及實際用量,計算其每日平均使用量。但有下列情形…
  4.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生質燃料業者摻配酒精汽油或生質柴油,限供特定對象研究測試及示範推廣使用,不得轉售。生質燃料業者,從事E100酒精汽油、B100生質柴油以外酒精汽油或生質柴油之摻配,應於從事摻配業務二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逐批申…
  5. 行政經濟部受理查詢礦區與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案件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6.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4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經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其委託之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礦場安全技術訓練結業考試及格者,始得擔任礦場坑內、坑外或機電安全督察員:一、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或高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六…
  7.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4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獎懲,應由礦業權者或礦場安全監督員擬具獎懲報告表,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8.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4條 工業區移交接管之範圍,包括下列事項:一、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二、管理機構之辦公設備、物品及相關檔卷文件。三、管理機構之人員。四、管理機構承辦之各項業務。五、相關契約之權利義務。六、其他經…
  9.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接管營運時,警政、航政、海關、商港或有關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10.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設置計畫,會商交通部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前項設置計畫,內容應包括:一、規劃產業園區位置、規模、主要產業項目。二、建港需求。三、鄰近商港是否得提…
  11.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4條 公民營事業應自土地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工程計畫報告書擬具工程執行計畫,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完成工程執行計畫之提報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
  12.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24條 公民營事業於接獲船舶入港許可後,應安排船席,提供該船舶停靠,並提供下列作業服務:一、港勤作業服務:提供曳船、帶解纜車船、給水、加油、垃圾清理及其他相關服務。二、棧埠作業服務:提供裝卸、搬運、倉儲及其他相關服務。公民營事業…
  13.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34條 公民營事業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發現有妨害安全或污染情事時,應予以制止或報請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14.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0條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於到港前二十四小時,由委託人以填具清單或電腦連線方式,敘明下列事項,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再將同意後清單分送或以電腦連線至現場棧埠作業機構、負責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消防之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並…
  15.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1條 裝載危險物品船舶於裝卸或停泊時,應由負責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消防之單位、公民營事業、棧埠作業機構,視危險物品之性質,負責採取必要之警戒措施,該船船長應派員維護安全。
  16.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2條 危險物品裝卸時,委託人應指定負責人及技術人員在現場提供裝卸應注意事項,負責技術指導及安全維護,並受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監督。公民營事業發現危險物品裝卸未經同意,或裝卸進行中發現危險物品與清單或電腦連線資料內容不符時,應請…
  17.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3條 危險物品裝卸時,公民營事業或棧埠作業機構應視危險物品性質及現場實際情況,標示警戒區域,並設適當消防設備;如公民營事業或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認有安全顧慮時,應即停止作業。進入裝載危險物品船舶之水上或陸上警戒區域內之車輛及人…
  18.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4條 船舶自用或區域作業用之危險物品運入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時,應經公民營事業同意。
  19.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5條 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作業之油輪、液化氣體、化學液體或其他船舶之貨艙、燃油艙,須動火修理者,應先在公民營事業所指定區域進行清艙,並檢具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清艙證明,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始得動火。
  20.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6條 油輪裝卸貨物或船舶加裝油料時,應圍設攔油設施;遇有溢漏,行為人應立即負責清除,並通知公民營事業。前項情形,行為人未能清除者,由公民營事業逕予清除,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
  21.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7條 遇難或避難船舶入港前,應以通信方式連繫港口信號臺,並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檢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拒絕其進港:一、載運之危險物品有安全顧慮。二、載運染患傳染病或其可疑症狀之人,有影響國內防疫安全之虞。三、…
  22.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8條 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泊靠後,應即補辦下列手續:一、補辦理入港報告單,連同旅客名單、船員名單及災難情形報告各六份,先送航政主管機關查核後,分送海岸巡防署所屬單位、港務警察單位、檢疫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央主管機關及公…
  23.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9條 進出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各業作業人員或車輛,應由各業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通行證;進出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時,並應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前項通行證之核發及收繳,中央主管…
  24.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4條 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經營船舶理貨業、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或船舶小修業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25.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4條 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應每年進行檢討,並依前條規定審定後進行資料庫更新;必要時,得隨時更新。
  26. 行政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第4條 因前二條之修正,致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或一定面積與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規模之認定標準變更時,原非工廠範圍或規模之業者,依修正後之範圍或規模之認定標準應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者,應於其修正施行之次日起二年內,依本法規定…
  27. 行政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營運管理或委託國內研究機構或公司營運管理軟硬體設施,提供產業向其申請使用。前項所稱研究機構,包括大專校院、政府研究機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目的之財團…
  28.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4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製造、包裝、儲存及其他相關區域,應明確區隔及標示;其原料、物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儲存,亦同。
  29.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4條 乳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攪拌乳化設備。二、調勻設備。三、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加熱必要者,應設加熱裝置;有過濾必要者,應設過濾裝置;有冷卻必要者,應設冷卻設備。
  30.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4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未依第五條、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置相關設備者,應檢具相關佐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說明;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設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