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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 200 頁-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6條 …、快速道路及主要道路配合地區交通管理或智慧型運輸系統之需要,設置或留設必要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相關設施或空間。二、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系統配合交通特性與管理整體規劃設置,並定期整體檢討改善。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4條 …相關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及管線事業機關(構)配合計畫等事項,規劃設置幹管或供給管。幹管應設置於道路中央分隔帶或車道下方,供給管應設置於人行道或道路二側下方。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5條 …。二、防爆:管道內之設施具防爆功能。三、防破壞:管道之開口處設置阻隔設施;出入口樓梯及通風口下方設置截油設施。四、防洪:管道之開口處位於防洪高程之上。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2條 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將電線電纜地下化,依都市發展及需求規劃設置共同管道;設有共同管道之道路,應將原有管線納入共同管道。但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宜納入者,不在此限。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2條 …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依前條經費分攤辦法所定比例提撥並設置專戶支用,年度結束後結算之。天然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前項專戶中支應。人為所致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各該主管機關於第一項專戶中先行支應,並向行為人求償。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3條 …負擔共同管道建設部分經費酌予貸款。前項貸款,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共同管道建設基金支應。
- 行政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2條 …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
- 行政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3條 …長未超過二公尺者。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 行政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5條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
- 行政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7條 …招牌燈之裝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設置於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裝設之廣告招牌燈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8條 …規定範圍內另定規定;並得就其形狀、色彩及字體型式等事項,訂定設置規範。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及設置規範審查;其審查得委託第五條第一項之專業團體辦理。
- 行政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前條之設置規範,得製定各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標準圖樣供申請人選用。申請人選用前項之標準圖樣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簡化其審查程序。
- 行政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14條 下列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一、公路、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
- 行政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14-1條 …防護措施或防護不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以書面命設置者立即停止使用並改善;設置者完成改善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後,始得恢復使用。前項書面,應載明設置者不立即停止使用將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意旨。設…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1條 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者,應設置汽車迴車道;迴車道視為該通路之一部份,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一、迴車道可採用圓形、方形或丁形。二、通路與迴車道交叉口截角長度為四公尺,未達四公尺者以其最大截角長度為準。三…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1條 建築物除位於山坡地基地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防水閘門(板),並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防洪及排水相關規定:一、建築物地下層及地下層停車空間於地面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及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設置高度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上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2條 …緊急昇降機間及排煙室應依本編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之最低標準設置。三、前二款最低層下部空間除設置結構必要之樑柱,樓梯間、昇降機間、昇降機道、梯廳、排煙室及自來水蓄水池所需之牆壁或門窗,及樓梯或坡道構造外,不得設置其他阻礙…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3條 …建之建築物,除本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一、於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條 建築基地內之雨水污水應設置適當排水設備或處理設備,並排入該地區之公共下水道。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3條 …─┘說明:一、表第一、二欄所列建築物之樓梯,不得在樓梯平臺內設置任何梯級,但旋轉梯自其級深較窄之一邊起三十公分位置之級深,應符合各欄之規定,其內側半徑大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二、第三、四欄樓梯平臺內設置扇形梯級時比照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4條 …條附表第一、二欄樓梯高度每三公尺以內,其他各欄每四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其深度不得小於樓梯寬度。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6條 …間加裝扶手,但級高在十五公分以下,且級深在三十公分以上者得免設置。二、樓梯高度在一公尺以下者得免裝設扶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7條 樓梯數量及其應設置之相關位置依本編第四章之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8條 設置於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桿扶手高度,不得小於一‧一○公尺;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一‧二○公尺。建築物使用用途為A-1、A-2、B-2、D-2、D-3、F-3、G-2、H-2組者,前項…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9條 建築物內規定應設置之樓梯可以坡道代替之,除其淨寬應依本編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一、坡道之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二、坡道之表面,應為粗面或用其他防滑材料處理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1條 建築物之居室應設置採光用窗或開口,其採光面積依下列規定:一、幼兒園及學校教室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二、住宅之居室,寄宿舍之臥室,醫院之病房及兒童福利設施包括保健館、育幼院、育嬰室、養老院等建築物之居室,不得小於該樓…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3條 居室應設置能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之窗戶或開口,或有效之自然通風設備,或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設置之機械通風設備,並應依下列規定:一、一般居室及浴廁之窗戶或開口之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但設置符合規定之自然或…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5條 …礙公共交通。二、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但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時,或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三、同一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之外牆…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6-4條 …機道與居室相鄰之分戶牆,其空氣音隔音構造,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設置。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6-5條 …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Rw在五十五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前項樓板之設置符合第四十六條之七規定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