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14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9 / 72 頁
  1.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5條 公務人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公務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前項人員所…
  2.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6條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不適用第十九條屆齡退休及第二十條命令退休之規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
  3.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7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
  4.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8條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二十年。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
  5.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9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前項所定年滿六十五歲之屆齡退休年齡,於擔任危勞職務者,應由其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方案後,送銓敘部…
  6.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0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一、未符合第十七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
  7.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1條 …年之限制。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定公務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
  8.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2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資遣:一、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而須裁減之人員。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三、依其他法規規…
  9.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3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其服務機關首長初核後,送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核定,再由服務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送審定機關依本法審定其年資及給與。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遣者,其服務機關首長考核予以資遣之前…
  10.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4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一、留職停薪期間。二、停職期間。三、休職期間。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11.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5條 公務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申請屆齡退休。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12.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6條 …月退休金。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公務人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13.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7條 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14.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8條 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前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算給與:一、一次退休金: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
  15.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9條 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
  16.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30條 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法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
  17.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31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年滿六十歲。(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
  18.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32條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二十年者,以二十年計給。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
  19.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33條 公務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一、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二、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三、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而…
  20.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34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
  21.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35條 退休公務人員按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前項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
  22.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36條 退休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以下簡稱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九。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為零。前…
  23.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40條 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退休公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
  24.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41條 公務人員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前項人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前二項人員…
  25.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42條 公務人員之資遣給與,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給。
  26.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46條 …日起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27.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1條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機關申辦撫卹。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其遺族或服務機關得依本法規定,申辦撫卹。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之公務人員撫卹案,依本法公布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28.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2條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29.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3條 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
  30.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4條 公務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一、一次撫卹金。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一)任職滿十年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