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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1條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應就該作業指定專人負責下列措施:一、決定作業順序並指揮作業。二、監視於機臂,突樑下作業之勞工所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之狀況。
  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2條 雇主採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拖曳將之裝卸於貨車等方式,運送車輛系營建機械時,如使用道板、填土等方式裝卸於車輛,為防止該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翻倒、翻落等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一、裝卸時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二、使用道板時,應使用具…
  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4條 雇主對於堆高機非置備有後扶架者,不得使用。但將桅桿後傾之際,雖有貨物之掉落亦不致危害勞工者,不在此限。
  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5條 雇主使用堆高機之托板或撬板時,應依下列規定:一、具有充分能承受積載之貨物重量之強度。二、無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者。
  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6條 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7條 雇主對於堆高機之操作,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且其載運之貨物應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
  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條 雇主於危險物存在場所使用堆高機時,應有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措施。
  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1條 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二、除行駛於道路上…
  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2條 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之駕駛於離開駕駛座時,應使駕駛採取下列措施。但有勞工在工作台從事作業或將從事作業時,不在此限:一、將工作台下降至最低位置。二、採取預防高空工作車逸走之措施,如停止原動機並確實使用制動裝置制動等,以保持於…
  1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3條 雇主採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拖曳將之裝卸於貨車等方式,運送高空工作車時,如使用道板或利用填土等方式裝卸於車輛,為防止該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等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一、裝卸時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二、使用道板時,應使用具有足…
  1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空工作車之修理、工作台之裝設或拆卸作業時,應指定專人監督該項作業,並執行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步驟並指揮作業。二、監視作業中安全支柱、安全塊之使用狀況。
  1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5條 雇主使勞工於高空工作車升起之伸臂等下方從事修理、檢點等作業時,應使從事該作業勞工使用安全支柱、安全塊等,以防止伸臂等之意外落下致危害勞工。
  1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6條 高空工作車行駛時,除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構造之高空工作車外,雇主不得使勞工搭載於該高空工作車之工作台上。但使該高空工作車行駛於平坦堅固之場所,並採取下列措施時,不在此限:一、規定一定之信號,並指定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
  1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7條 …工作台可操作行駛之構造者,於平坦堅固之場所以外之場所行駛時,雇主應採取下列措施:一、規定一定之信號,並指定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二、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作業場所之地形及地…
  1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9條 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1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9條 雇主對於軌道機械,應設有適當信號裝置,並於事先通知有關勞工週知。
  1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0條 雇主對於連結軌道機械車輛時,應使用適當連結裝置。
  1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1條 雇主對於動力車鋼軌之每公尺重量,應依下列規定:┌────────┬───────┬───────┐│車輛重量│鋼軌每公尺重量│備註│├────────┼───────┼───────┤│未滿五公噸│九公斤以上│以兩軸車輛…
  1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2條 雇主對於動力車鋼軌之舖設,應依下列規定:一、鋼軌接頭,應使用魚尾板或採取熔接固定。二、舖設鋼軌,應使用道釘、金屬固定具等將鋼軌固定於枕木或水泥路基上。三、軌道之坡度應保持在千分之五十以下。但動力車備有自動空氣煞車之軌道得…
  2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3條 雇主對於動力車軌道路基,如車輛在五公噸以上者,其除應由礫石、碎石等構成外,並應有充分之保固,與良好排水系統。雇主對於前項以外之軌道路基,應注意鋼軌舖設、車輛行駛安全狀況。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4條 雇主對於動力車軌道之曲線部分,應依下列規定:一、曲率半徑應在十公尺以上。二、保持適度之軌道超高及加寬。三、裝置適當之護軌。
  2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5條 雇主對於動力車軌道岔道部分,應設置具有充分效能之轉轍器及轍鎖;軌道之終端應設置充分效能之擋車裝置。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6條 雇主對於車輛於軌道上有滑走之虞時,應設置防止滑走之裝置。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7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井內部裝置軌道時,其側壁與行走之車輛,應保持六十公分以上淨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適當之間隔,設置有相當寬度之避車設備並有顯明標示者。二、設置信號裝置或配置監視人員者。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8條 雇主對於手推車輛之軌道,應依下列規定:一、軌道之曲率半徑應在五公尺以上。二、傾斜應在十五分之一以下。三、鋼軌每公尺重量應在六公斤以上。四、置直徑九公分以上之枕木並以適當間隔配置。五、鋼軌接頭應使用魚尾板或採取熔接等固定。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9條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一、軌道兩旁之危險立木,應予清除。二、軌道之上方及兩旁與鄰近之建築物應留有適當之距離。三、軌道附近不得任意堆放物品,邊坑上不得有危石。四、橋梁過長時,應設置平台等。五、工作人員經常…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40條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環境,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保養:一、清除路肩及橋梁附近之叢草。二、清除妨害視距之草木。三、維護橋梁及隧道支架結構之良好。四、清掃坍方。五、清掃邊坡危石。六、維護鋼軌接頭及道釘之完整。七、維護路線號誌及標示之狀…
  2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41條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動力車,應依下列規定:一、設置汽笛、警鈴等信號裝備。二、於夜間或地下使用者,應設置前照燈及駕駛室之照明設備。三、使用內燃機者,應設置標示潤滑油壓力之指示器。四、使用電動機者,應置備自動遮斷器,其為高架式…
  2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42條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動力車車輪,應依下列規定:一、車輪之踏面寬度於輪緣最大磨耗狀態下,仍能通過最大軌間。二、輪緣之厚度於最大磨耗狀態下,仍具有充分強度且不阻礙通過岔道。三、輪緣應保持不脫軌以上之高度,且不致觸及魚尾板。
  3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43條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載人車輛,應依下列規定:一、以設置載人專車為原則。二、應設置人員能安全乘坐之座位及供站立時扶持之把手等。三、應設置上下車門及安全門。四、應有限制乘坐之人員數標示。五、應有防止人員於乘坐或站立時摔落之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