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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 99 頁-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條 …品管理規則」所稱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本辦法所稱結構型商品,係指銀行以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客戶承作之結合固定收益商品或黃金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交易。本辦法所稱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係指具有結算或比價期數超過三期且隱含賣出選擇權特…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1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本國銀行國外分行亦適用之。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條 …係指法人與自然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1條 銀行與符合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前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而總資產未逾新臺幣一億元之專業客戶,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仍存續者,得依原條件繼續辦理至到期或予以平倉;該客戶為降低整體暴險,後續所辦理之交易,得繼…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4條 …,係指非屬專業客戶者。專業客戶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得以書面向銀行要求變更為一般客戶。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5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檢具本會規定之申請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並符合下列規定:一、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本法規定標準。二、無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情事。三、申請日上一季底逾放比率為百分之三以下。四、申請日上一…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6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訂定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報經董(理)事會核准,修改時亦同,其內容如下:一、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營策略。二、作業準則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業務原則與方針。(二)業務流程。(三)內部…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7條 銀行已取得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者(其中屬辦理期貨商業務者,並應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取得許可),得開辦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商品之組合,並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附商品特性說明書、法規遵循聲明書及風險預告書報本會備查。但下…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8條 銀行申請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者,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後辦理:一、法規遵循聲明書。二、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決議辦理之議事錄,或適當人員授權之證明文件。三、負責本業務人員…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9條 銀行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申報本會備查時,如書件不完備或未依限補正者,本會得令於補正前暫停辦理。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0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得視業務需要,檢具本會規定之申請書件向本會申請由總行授權其外匯指定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推介業務;嗣後推介產品、授權推介分行及人員有異動,由總行維護控管相關資料名冊。銀行總行授權其外匯指定分行…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1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對於風險之辨識、衡量、監控及報告等程序落實管理,並應遵循下列規定辦理: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經適當程序檢核,並由高階管理階層及相關業務主管共同參考訂定風險管理制度。…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其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避險為限:一、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三。二、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本法規定標準。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3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國際會計準則(IAS)、解釋、解釋公告及相關法規辦理。各項業務對交易雙方之各相關限制或規定,不得因組合而有放寬或忽略之情形。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4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有涉及新臺幣及外幣之轉換部分,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5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相關法規及內部規定防範利益衝突及內線交易行為。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6條 銀行不得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或幫助客戶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等粉飾或操縱財務報表之行為。選擇權交易應注意避免利用權利金(尤其是期限長或極短期之選擇權)美化財務報表,進而引發弊端…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7條 銀行辦理股權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得有為自身或配合客戶利用本項交易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之情形。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8條 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為信用風險承擔者,且合約信用實體為銀行之利害關係人,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國銀行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決議;其已研擬內部…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9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人員應具備專業能力,並應訂定專業資格條件、訓練及考評制度。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參加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時數…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0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向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交易資訊。銀行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稱聯徵中心)規定之作業規範向該中心報送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等相關資訊。銀行核給或展延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衍生性…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1條 銀行與交易相對人簽訂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合約得訂定交易提前終止時,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且應反應並計算交易之當時市場價值,包括被終止交易原本在提前終止日後到期之給付之價值。前項交易提前終止之條件、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等內…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2條 銀行向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3條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與交易相對人簽訂ISDA主契約(ISDAMasterAgreement),或依其他標準契約及市場慣例辦理。銀行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簽訂…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4條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其內容至少應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屬性評估、瞭解客戶程序、客戶屬性評估及客戶分級與商品分級依據,以確實瞭解客戶之投資經驗、財產狀況…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5條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推廣文宣資料,應清楚、公正及不誤導客戶,對商品之可能報酬與風險之揭露,應以衡平且顯著方式表達,且不得藉主管機關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核備或備查…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5-1條 銀行不得與下列客戶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一、自然人客戶。二、非避險目的交易且屬法人之一般客戶。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交易,應遵循下列事項:一、屬匯率類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一)契…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6條 銀行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在完成交易前,至少應提供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銀行並應派專人解說並請客戶確認。銀行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訂定向客戶交付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7條 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除應於交易文件與網站中載明交易糾紛之申訴管道外,於實際發生交易糾紛情事時,應即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辦理。銀行與一般客戶之交易糾紛,無法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完成和解者,該客…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8條 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時,不得以存款之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