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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 200 頁-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56-3條 …範規定:一、圍牆高度與其對應之最小厚度。二、圍牆沿長度方向應設置鋼筋混凝土補強柱或突出壁面之扶壁。磚造圍牆之基礎應為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礎,基礎底面距地表面之最小距離,應符合規範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0-6條 …之最小距離及開口部間最小淨間距,依規範規定。二、開口部上緣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楣梁,其設置要求依規範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0-10條 建築物最下層之牆體底部,應設置可安全支持各牆體,並使之互相連結之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礎,其最小寬度及深度應符合規範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0-11條 …。三、圍牆內縱橫兩向補強筋之配置及壓頂磚之細部。四、圍牆內應設置場鑄鋼筋混凝土造扶壁、扶柱之條件及尺寸。五、圍牆內縱筋及橫筋之配置、扶壁、扶柱內鋼筋之配置及鋼筋之錨定與搭接長度。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15條 …板以傳遞水平力;為使接頭處之混凝土能夠填充密實,應於連續板上設置灌漿孔或通氣孔,開孔尺寸應於設計圖上標明,且其大小應不損害連續板傳遞水平力之功能。
- 行政建築法 第15條 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外國營造業設立,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申請認許或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應依前項管理規則之規定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
- 行政建築法 第66條 …境界線或基地境界線不足二公尺半者,或五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應設置防止物體墜落之適當圍籬。
- 行政建築法 第77-3條 機械遊樂設施應領得雜項執照,由具有設置機械遊樂設施資格之承辦廠商施工完竣,經竣工查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明書,並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投保意外責任險後,檢同保險證明文件及合格證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使用執照;非…
- 行政建築法 第95-3條 …正施行後,違反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
- 行政建築法 第97-3條 …理並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前二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一定規…
- 行政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機關)應依本標準規定,向使用市區道路土地之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者(以下簡稱使用人)計收市區道路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其收費依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計算。
- 行政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3條 使用費按年度計徵,管線或設施設置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得按月計徵,未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徵。使用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於前一年度之已設置數量、使用期間及試算應繳費額。主管機關受理申報後,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
- 行政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因市區道路工程需要,原設置於該路段內之管線或設施須辦理遷移時,其使用人配合如期完成遷移者,主管機關得自道路工程完工之年度起減半計徵三年使用費。
- 行政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8條 …停車空間之變更。七、建築物於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八、建築物之共同壁、分戶牆、外牆、防空避難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及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
- 行政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2條 …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
- 行政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9條 …案資料及設備,並能與中央及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連線者。四、有獨立設置之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檢查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五、具有技師資格或五年以上昇降設備檢查經驗之檢查員擔任檢…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條 …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三、公共設施帶:指在人行道或分隔島範圍內設置公共設施及植栽之空間。四、交通寧靜區:指劃定某線道路或部分路段禁止按鳴喇叭或限制車行速率,並設置車輛減速設施之地區。五、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4條 …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採平面相交,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二、雙向車道間應以實體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三、不得與鐵路或軌道運輸設施平面交叉。四、快速道路二側鄰接平行道路時,應採實體分隔或立體分離…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5條 …美化,應留設公共設施帶。三、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車道。四、與其他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應設置號誌實施管制;與服務道路平面交叉時,不得穿越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設施。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採平面交叉路…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7條 …二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二、依都市發展、運輸特性及道路實際需要,設置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三、市中心區及密集住宅區之服務道路,配合行車需要規劃為單行道。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2條 …。四、劃設路邊停車格位時,應依停車場法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辦理,視停車需求配置汽車、機車或腳踏自行車停車格位。五、路邊停車得以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4條 …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施。三、設置平面側車道時,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留設迴轉車道空間。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6條 …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置。如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且劃設後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7條 …及人行地下道通道空間及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其出入口設置於人行道上者,設置後人行道寬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最小淨寬之規定。二、人行天橋上方及人行地下道內部空間之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三、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出入…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8條 …需要於服務道路通過之商業區、住宅區、文教區及認有必要之區域,設置為交通寧靜區或行人徒步區。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9條 市區道路公共設施帶設計規定如下:一、公共設施帶寬度依該路段設置之公共設施及植栽最寬者決定之。二、依植栽、路燈及街道傢俱之需要留設配置空間。三、公共設施帶得提供為交通、消防及管線設施物佈設使用。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0條 …障礙設施設計規定如下:一、無障礙通行空間採連續性設計,且不得設置妨礙行人通行之障礙物。二、無障礙通行空間設置坡道者,坡道斜率不得大於一比十二;坡道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三、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出入口及路面高低差變化位置…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3條 市區道路之隧道設計規定如下:一、隧道橫斷面淨寬,設置單車道者不得小於五公尺;設置雙車道者,不得小於七公尺;維護步道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七公尺。二、隧道內車道垂直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4條 …適當排水設施。二、採重力式排水。但受地形高程限制者,得依需要設置抽水設備。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5條 …全及保護行人之需要設計之。二、分隔帶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尺;設置公共設施者,寬度不得小於零點八公尺。三、槽化島面積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