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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住宅法 第54條 …、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2.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以下簡稱下水道承裝商),指符合本規則資格規定,取得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承攬下水道用戶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之管渠及有關設備裝修工程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3.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9條 …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後,始得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業務:一、申請書。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或商號名稱及營業地址。二、公司或商號之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姓名、…
  4.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0條 …工工作證,並完成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始得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業務。
  5. 行政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2條 …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之費用。二、本所試驗報告書及其換發、加發之工本費。三、本所會議室使用費。
  6. 行政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一、費用額度應依費額表(如附表)費額計收;非費額表所定項目者,依性質相近項目之費額計收。二、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試驗工時者,…
  7. 行政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5條 …人員差旅費,依行政院頒布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計收。三、設備使用成本。四、材料費、耗材費等物料費用。五、其他必要費用。六、管理費:前五款費用總合之百分之十五。
  8. 行政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7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除設備使用外,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每件二份。前項試驗服務需提供英文試驗報告書者,每件二份計收翻譯及製作工本費,十頁以內者,每件計收新臺幣三千元;超過十頁者,每十頁加收新臺幣二千元;不足十…
  9. 行政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8條 …)、下午時段(十三時至十七時)。二、會議室使用費包括使用基本設備(麥克風、擴音設備、多媒體播放系統及空調),收費應依會議室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費額計收。
  10.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下水道完成地區申請建築時,應先檢附用戶排水設備圖說、配置圖、排水口地點等資料申請下水道機構核准;用戶排水設備完工後,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
  11.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其下水道設備得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併同設計之。
  12.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下水道主要設備如左:一、下水道系統管渠、放流口及其附屬設施。二、下水道抽水站設施及其相關設備。三、下水道處理廠設施及其相關設備。四、其他有關下水道重要設施。
  13.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2條 …任執行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14.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4條 …者。(四)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者。二、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一)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相關電機、機械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國民中學畢業者為三年以上,高級中學畢業者為一年以…
  15.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5條 …務事項。二、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四、公寓公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五、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前項管理維護業務,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應經公…
  16.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20條 …務。(二)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維護。2.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法令。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與作業程序。(三)設備安全管理人員:1.建築物設備設置標準及維護。2.建築物使用管理相…
  17. 行政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7條 …一、毗鄰土地及改良物之安全維護。二、施工場所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工作臺、防洪、防火等安全防護措施。三、危石、險坡、坍方、落盤、倒樹、毒蛇、落塵等防範。四、挖土、填土或裸地表部分臨時坡面之防止沖刷設施。五、使用炸…
  18.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
  19.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6條 …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
  20.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8條 …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
  21.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3條 …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三、依第五…
  22.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6條 …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
  23.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7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
  24.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8條 …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2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條 建築物之電氣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輸配電業所定電度表備置相關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2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1條 電氣設備之管道間應有足夠之空間容納各電氣系統管線。其與電信、給水排水、消防、燃燒、空氣調節及通風等設備之管道間採合併設置時,電氣管道與給水排水管、消防水管、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空氣調節用水管等管道應予以分隔。
  2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3條 建築物之各處所除應裝置一般照明設備外,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規定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裝置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等設備。
  2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7條 建築物內之下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二、緊急廣播設備。三、地下室排水、污水抽水幫浦。四、消防幫浦。五、消防用排煙設備。六、緊急昇降機。七、緊急照明燈。八、出口標示燈。九、避難方向指示燈。十、緊急電…
  2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7-1條 緊急電源之供應,採用發電機設備者,發電機室應有適當之進氣及排氣開孔,並應留設維修進出通道;採用蓄電池設備者,蓄電池室應有適當之排氣裝置。
  3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9條 緊急昇降機及消防用緊急供電設備之配線,均應連接至電動機,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