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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 99 頁-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7條 公開發行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第十二條第五款之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決議後辦理,或董事會依第十二條第八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8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9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0條 公開發行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1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2條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一、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3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4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5條 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一、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6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6-2條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於依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送各監察人之改善計畫,應一併送獨立董事。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十五條…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2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發行條件、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公司債,應檢具申請書,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之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准。金融控股公司依第一項…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4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其他涉及股權之公司債,除依本辦法規定者外,應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5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第三條第一項公司債以外幣計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債券發行條件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二、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如需兌換為新臺幣使用,應以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方式辦理。三、於發行後一週內函報中央銀行備查…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6條 轉換設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於設立後即得發行公司債。金融控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報)發行公司債:一、最近一次以合併基礎計算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有累積虧損者。但最近一年內該公司或該公司債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報)發行公司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退回:一、申請(報)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二、有第六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8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9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得約定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債權人。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10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辦法申請發行公司債,應於核准後二年內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者,失其效力。但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公司債,應依其規定辦理。金融控股公司…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4-1條 …一)該自然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二)該自然人與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一)該法人之董事長、其配偶及直系血親。…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3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處理股務事務得委外辦理;其受委託辦理者,以綜合證券商及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業為限。為協助公司順利召開股東會,符合下列條件之股份有限公司,亦得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一、實收資…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3-4條 …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或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公司辦理股東會事務有損害股東權益之虞時,得於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十日前,向本會指定之…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5條 …設備。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全面發行無實體股票者,其自辦股務業務之設備,適用前項規定。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公司發行股份得以製作股票交付或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為之。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股票,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股票之製作,應依規定之規格印製,其規格如…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15條 股票印製後,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規定,送由簽證銀行簽證。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16條 原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印製股票與本準則不符合者,應於公開發行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所定規格重行印製並辦理換發。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4-9條 …股東欲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應先向公司提出申請,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併同寄送給股東之規定。三、其他經本會規定之必要緊急措施。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視訊會議時…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4-20條 …、第四十四條之三、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四十四條之六、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七條、第十二條前段、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三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5條 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所持有該公司之股票種類及股數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