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8 / 119 頁-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條 …畫之計畫面積為計算標準,如未涉及開發計畫及變更使用計畫者,以工程實際變動範圍計算。二、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送開發計畫或變更使用計畫,屬分期分區開發或有分次、累積開發情形者,應將其分期分區開發或分次、累積面積納入計算。三、…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4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屬緊急災害或重大事故致需辦理之公共工程等證明文件,供主管機關查核。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9條 出流管制設施工程停工時,義務人應敘明停工期限及安全措施,於停工前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報停工,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復工或停工期限有展延之必要時,義務人應於停工期限屆滿二十日前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報復工或…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1條 義務人應委託符合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辦理監造業務。但出流管制計畫內容,經審核無出流管制設施者,得由義務人自行委託具有該開發樣態之監造相關專業機關(構)辦理之。出流管制設施施工期間,承辦監…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2條 …說明。前項規定之承辦監造技師因故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代理。第一項查核結果不符合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者,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通知義務人限期改善,並副知目的事業主…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3條 施工期間出流管制計畫書有變更時,變更所涉及之工程應即時停工、完備安全措施,俟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規定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後,始得繼續施工。前項停工經義務人報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工程有重大影響,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4條 …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合原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功能。二、未由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監造。三、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所涉及之工程,應即時停工而未停工。前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全部停工之工程,指出流管制…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5條 …機關實施施工檢查時,承辦監造技師無故不到場又未以書面委託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代理。三、監造紀錄不實或不完整。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8條 …,經審核無出流管制設施者,第一項規定之檢查,得由義務人於取得工程完工證明文件之日起三十工作日內,檢附前揭文件影本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替代之,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7條 …分類如下:一、使用前安全複核:興辦人於建造物完工使用前,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所作全盤複核。二、初次評估:開始使用達五年所辦理之評估。三、定期評估:正常使用營運期間一定周期辦理之整體評估。四…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1條 …:一、使用前安全複核:興辦人於建造物完工使用前或蓄水前,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所作全盤複核。二、初次評估:開始使用達五年,或首次蓄滿水所辦理之評估。三、定期評估:正常使用營運期間一定周期辦理…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5條 …辦理使用前安全複核;如其屬辦理加高或大規模之改造者,應就整體工程進行複核。
- 行政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7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六、農業部代表一人。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八、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前項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如涉及第五條淹水潛勢…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9條 …認證之品管工作。前項專業顧問機構,以領有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限。第一項委託應於再生水開發案施工前,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擬委託之專業顧問機構執行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施工後,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備查。前項…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條 …然氣導管承裝業:指以承攬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之事業。七、輸儲設備:指天然氣事業為供應天然氣所設置下列輸配及儲存設備:(一)儲氣設備:指儲存天然氣之設備,包括球型儲氣槽及管槽…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4條 …事業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負責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前項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擴充或變更已有之主要輸儲設備,應將其工程計畫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必須採取臨時擴充或變更之措施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災害…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9條 …資格者,仍得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繼續在原事業受僱從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第一項專案技能檢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10條 …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顯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工程。二、未依許可之計畫內容興建、營運。三、未經許可,將興建許可或營運許可移轉予他人。再生水開發案之興建、營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16條 …規定許可取用案之管理,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設施範圍,實施各種工程設施、水質、水量等有關資料及紀錄之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者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
- 行政自來水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自來水之水源分佈、工程建設及社會經濟情形,劃定區域,實施區域供水。前項經劃定之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事實需要修正或變更之。
- 行政自來水法 第25條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應於取得水權後一年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工程計畫及經營計畫,申請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發給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後,始得開工興建自來水工程;其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
- 行政自來水法 第30條 …來水事業者,於領得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後,對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工程計畫及經營計畫之實施,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除有正當理由申請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外,由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其在直…
- 行政自來水法 第31條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於工程設施完成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自來水事業執照始得營業;其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應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自來水事業執照始得營業。依水利法之規定,須向水利主管機…
- 行政自來水法 第42條 自來水事業之工程設施標準,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訂定之。依水利法之規定,須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其工程設施標準,由水利主管機關核定之。
- 行政自來水法 第51條 自來水事業因工程上之必要,得洽商有關主管機關使用河川、溝渠、橋樑、涵洞、堤防、道路等,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
- 行政自來水法 第52條 …自來水事業於其供水區內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轄區內因自來水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工程完畢時,應恢復原狀,並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 行政自來水法 第56條 自來水事業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及鑑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政府機關或公營自來水事業機構起造之自來水事業工程,得由該機關或機構內依法取得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
- 行政自來水法 第57條 自來水事業所聘僱之總工程師、工程師,均以登記合格之工程技師為限。其他施工、管理、化驗、操作等人員,應具有專科之技術,並經考驗合格。前項考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 行政自來水法 第61-1條 …地視為有地上權存在,得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並保證工程完畢後恢復原狀下,在取得土地所有權前為必要之維護與更新。用戶使用他人私有或公有土地,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予以補償。前項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