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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7條 …公司債、特別股、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四、營運概況。五、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六、特別記載事項。符合一定條件之票券金融公司,…
  2.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金最高主管之酬金。(附表一之二)(十一)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給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之酬金總額及占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
  3.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1條 特別記載事項: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辦…
  4.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11條 票券金融公司因合併,不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維持原投資金額。
  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20條 …付機構持有二張以上得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合併計算,且歸戶後總交易金額不得超過該限額。三、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與該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金額合併計算,且不得超過該電子支付帳戶類別之限額。
  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系統填報營運狀況基本資料。(三)每年度應連同境外分支機構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1條 …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合併。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四、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五、變更資本額。六、變更公司營業處所。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8.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8條 …票券金融公司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並應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但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
  9.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10條 …一、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本公司及合併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二、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本公司及合併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三、於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
  10.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13條 依本辦法計算之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及合併資本適足率,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及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及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者,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且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
  11. 行政銀行法 第44條 …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銀行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亦同。銀行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劃分下列資本等級:一、資本適足。二、資本不足。三、資本顯著不足。四、資…
  12. 行政銀行法 第58條 銀行之合併或對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所申報之事項擬予變更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前項合併或變更,應於換發營業執照後十五日內,在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公告之。
  13. 行政銀行法 第62條 …日起九十日內派員接管。但經主管機關命令限期完成資本重建或限期合併而未依限完成者,主管機關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派員接管。前二項接管之程序、接管人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勒令停業之…
  14. 行政銀行法 第62-3條 …。三、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四、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併。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接管人為維持營運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必要費用及債務,應由受接管銀行負擔,隨時由受接管銀行財產清償之;其必要費用及債務種類,…
  15. 行政銀行法 第62-4條 …定辦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與受接管銀行合併時,除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外,並適用下列規定:一、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
  16. 行政銀行法 第62-5條 …資產負債讓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或促成其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併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受讓受清理銀行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17. 行政銀行法 第74條 …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為利銀行與被投資事業之合併監督管理,並防止銀行與被投資事業間之利益衝突,確保銀行之健全經營,銀行以投資為跨業經營方式應遵守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被投資事業之經營,有顯著危及銀行健…
  18. 行政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3條 公司因合併、收購或分割致銀行對其授信額度總額超逾本辦法之限額者,於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濟部就其資金需求計畫是否符合產業發展必要出具意見,並經銀行依授信風險評估核貸後,自合併、收購或分割基準日起算五年內,該銀行得以原授信…
  19.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機構持有二張以上得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電子票證,其交易金額應合併計算,且歸戶後總交易金額不得超過前述之限額。三、持卡人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時,與特約機構如有涉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消費爭議,應由特約機構及與特約機構簽約之發行…
  20.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3條 …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合併。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四、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五、變更資本額。六、變更公司營業處所。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21. 行政保險法 第143條 …、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22. 行政保險法 第143-3條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
  23. 行政保險法 第146-3條 …證券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24. 行政保險法 第149條 …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
  25. 行政保險法 第149-2條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
  26. 行政保險法 第149-7條 …報結合。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27. 行政保險法 第149-8條 …八項規定。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28. 行政保險法 第176條 保險業之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應將詳細程序明訂於管理辦法內。
  29.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23條 …應方案函報主管機關:一、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二分之一。二、合併、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之契約。四、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五、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
  30.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6條 財產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符合第十七號公報之保險合約定義範圍,應依第十七號公報相關規範決定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或保費分攤法並計算其保險合約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