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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 135 頁-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2條 證券商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場地及設備標準準用第六條之規定。證券商分支機構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業務,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前,取得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電腦連線之承諾。證券商分支機構經營在其營業處所受…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3條 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三、營業計劃書: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3-1條 證券商設置簡易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設立簡易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之一)。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三、營業計劃書:載明簡易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4條 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經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備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九)。二、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影本。三、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四、符…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4-1條 證券商申請設置簡易分支機構或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經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妥簡易分支機構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備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簡易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九之一)。二、簡易分支機構設立或變…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4-2條 證券商每年度申請設置簡易分支機構併計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之總家數,不得超過三家。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4-3條 證券商簡易分支機構得辦理之營業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一、財富管理業務。二、證券經紀業務之招攬及開戶前置作業。三、其他經本會核准業務。證券商簡易分支機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有關分支機構之規…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5條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者準用之。其僅申請在其分支機構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準用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5-1條 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三年者得申請設置國外分支機構。前項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申請,應以當地設有證券集中交易巿場及專責主管機關,並由本會公告者為限。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5-2條 證券商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同時經營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不低於新臺幣三十億元者。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票面…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5-3條 證券商每設置一家國外分支機構,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三千萬元。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6條 證券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其國外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申請書。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三、營業計劃書:如…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6-1條 證券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其國外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後,應於開業前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申報備查:一、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6-2條 證券商已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者,在同一個國家或地區增設新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仍應依本節規定向本會申請。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8條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具備左列條件:一、對申請許可業務種類,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及財務結構健全者。二、最近二年在其本國未曾受證券有關主管機關之處分者。前項第一款所稱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者,係指從事證券業…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9條 外國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不得低於第二十一條設置分支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增加之金額及其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十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六條及依其他規定應提存及…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0條 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於外國證券商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者準用之。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1條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設置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十)。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簽證本。三、營業計劃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2條 外國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十一)。二、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影本。三、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四…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2-1條 外國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分支機構經理人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二、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三、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四、其他…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3條 …機構經其本國政府准許,得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於除期貨商外之外國金融機構申請在中華民…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3-1條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應具備左列條件:一、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者。二、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證券有關主管機關為停業以上之處分者。前項第一款所稱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3-2條 外國證券商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應具備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設置代表人辦事處之申請書。二、其本國證券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所發證券商執照及證明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之文件簽證本。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3-3條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其代表人辦事處不得經營本法第十五條之業務。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4條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證券商者,應先申請本會核准。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8條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者。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所為命令該公司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9條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二、營業計劃書:載明增加業務種類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三、…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40條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經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增加業務種類登記,並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換發增加業務種類許可證照:一、增加業務種類公司執照影本。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三、…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40-1條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如僅申請增加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於依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許可時,得免檢具第二款之書件;於依第四十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得免檢具第三款之書件。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41條 …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於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者準用之,其僅申請增加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準用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並應指定專任業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