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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受廢止營業許可及受停業之處分,應通知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及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2.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申請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期限及復業時,應一併繳驗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
  3. 行政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係指擔任與自來水工程及設備有關之下列各類人員:一、施工人員。二、管理人員。三、化驗人員。四、操作人員。
  4.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6條 …防建造物者,為依其河防建造物設施範圍劃定之土地,及因養護河防工程設施之需要所保留預備使用之土地,並經劃定公告。(四)未依前三目公告之河段,經管理機關依河川實際水路所及、用地範圍線、土地編定使用與權屬或其他相關資料認定之範…
  5.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4條 河川治理工程應由管理機關依優先次序釐訂分年分期實施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但管理機關得因事實之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其他機關在同一水系實施相關治理工程時,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6.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7條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應依法徵收其土地外,得不經河川私有地所有人之同意逕行為之,但就使用該土地及其原有合法地上物應予補償。前項使用私…
  7.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0條 河川土地經核准辦理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管理機關得視工期與農作物收成期決定許可展限期日,並應於許可時附記因工程或管理計畫之需要得廢止許可,不予任何補償。前項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
  8.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7條 …計畫許可者,不在此限。三、經管理機關或授權執行機關核准之治理工程及必要工程所在施工區域。四、其他為確保河防安全,或配合環境營造、生態保育工作,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種植之區域。草本、蔓藤植物之植株及灌木之成木高度低於五十公分…
  9.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6-1條 …,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書件:一、事業計畫書。二、工程使用範圍(含面積及土地登記簿謄本)。三、既有堤防、護岸之設計及現況資料蒐集。四、相關圖說(地理位置示意圖、地形圖、地籍圖、河川區域圖籍套繪圖、工程平面布置圖…
  10.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條 …五公尺等深線處為準。三、整建:指海堤之新建、加高、培厚及延長工程。四、維護:指海堤之輕微修繕及保養。五、養護:指海堤之歲修及災害修護。六、堤防用地:指預定堤防用地、已建築堤防及其附屬建造物與水防道路用地。七、水防道路:指…
  11.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1條 …公共利害、政府財力及經濟價值等各項條件全盤衡量,釐訂海堤整建工程優先次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年分期實施。前項優先條件相等,經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或地方人民協議自願負擔部分工程費或因實際需要,必須提前辦理者,得報…
  12. 行政標準法 第5條 …裝之種類、等級、性能、構造、形狀、尺度或包裝方法。四、產品、工程或環境保護之檢驗、分析、鑑定、檢查或試驗方法。五、產品、工程技術或環境保護相關之用詞、簡稱、符號、代號、常數或單位。六、工程之設計、製圖、施工等方法或安全條…
  13. 行政水利法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工程,得向受益人徵工;其辦法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
  14. 行政水利法 第29條 …事業,以其主辦機關為水權登記申請人。地下水之開發,應先行檢具工程計劃及詳細說明,申請水權;俟工程完成供水後,再行依法取得水權。
  15. 行政水利法 第47條 …銷其核准或予以限制;於必要時,並得令其更改或拆除之:一、設施工程與核定計畫不符或超過原核准範圍以外者。二、施行工程方法不良,致妨害公共利益者。三、施工程序與法令不符者。四、在核准限期內,未能興工或未能依限完成者。但因特殊…
  16. 行政水利法 第56條 …於適當地點,建造竹木筏運道或魚道,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工程費用,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負擔之。
  17. 行政水利法 第58條 引水工程經過私人土地,致受有損害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興辦水利事業人賠償其損失,或收買其土地,但能即時回復原狀,且回復後並無損害者,不在此限。
  18. 行政水利法 第59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每年應將業務概況、水之利用及工程管理養護情形,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19. 行政水利法 第60-4條 …二年以下之停止營業處分:一、不符地下水鑿井業分類資格規定承辦工程者。二、不符前條管理規則規定,一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三、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許可營業事項者。四、僱用不合格技術員、技工者。
  20. 行政水利法 第60-5條 …記:一、喪失營業能力。二、承辦未經申請核准興辦水利事業之鑿井工程。三、自行停業超過一年,未依限申請復業者。四、受停業處分,未依規定期限內將許可書、業務手冊及技工工作證繳還,經限期催繳不為者。五、一年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者。…
  21. 行政水利法 第73條 水道建造物歲修工程,主管機關應於防汛期後,派員勘估,報准上級主管機關分別興修,至翌年防汛期前修理完竣,並報請驗收。
  22. 行政水利法 第83-3條 …四款所稱逕流分擔措施,指為達成逕流分擔計畫目標所需辦理之治理工程或管制事項。
  23. 行政水利法 第83-7條 …地開發利用概述。二、基地現況調查。三、削減洪峰流量方案。四、工程計畫及使用、管理與維護計畫。五、其他相關文件。前項各款內容依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已核定之出流管制規劃書辦理且未變更之部分,得免再送審。土地開發利用之一定規模、…
  24. 行政水利法 第83-10條 …項所定一定規模。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防洪、蓄水或禦潮工程。三、因應緊急災害或重大事故致需辦理之公共工程。土地開發利用屬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三項及第八十三條之八第二項規定中央機關興辦者,前項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第一…
  25. 行政水利法 第83-12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之監督查核,得委託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為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出流管制規劃書應由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26. 行政水利法 第86條 政府因辦理及維護內陸通航水道及其港埠工程,得向通行之船舶徵收河工費,其徵收標準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訂定之。
  27. 行政水利法 第87條 政府因辦理及維護防洪工程,得向受益者分別輕重徵收防洪受益費。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徵收防洪受益費之區域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8. 行政水利法 第95-2條 …內採取或堆置一定數量以下之土石。但從事礦業、土石採取業、營建工程業、水泥及其製品製造業、石材製品製造業等營利事業或其他以營利為目的者,不適用之。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
  29.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用。前項河工費,不包括渠化水道之過閘費;防洪受益費,包括防洪工程建設費及維護費。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水權費,由本法第二十八條辦理水權登記之主管機關徵收之。
  30.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64條 本法第八十八條所稱徵收防洪受益費之區域,指辦理及維護防洪工程受保護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