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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 147 頁-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負責人、礦場安全主管及礦場安全管理員均應就其職責範圍,對作業場所之安全情形,經常實施抽查,督導改善,並將其結果詳細記錄備查。各種礦場安全督察員均應就其職責範圍,於每班工作前、停工後及工作中實施作業場所、環境與設施之安全檢…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有油氣、火災或爆炸之虞場所,設置或使用內燃機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排氣管應裝設滅焰及廢氣冷卻裝置。二、內燃機之動力設備加添燃料時,應先熄火並停止運轉。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或機械與其他構造物之通道,應有一公尺以上之距離。機械設備設置場所,除指定之工作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進入,並應揭示禁止進入之警告標誌。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及其他場所之高壓電路或坑內電纜、電線,應以顏色或其他明顯之方法分別標示其相別。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架空索道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索道所運吊斗之下端,除在停留場所外,應距離地面五公尺以上。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二、索道架設在電信線、動力線、鐵路、道路及房屋等上空時,應設置鐵絲網等適當之保護裝置。三、索道之停留…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0條 坑內作業及通行場所之空氣,應維持氧氣含量百分之十九以上,甲烷含量百分之二以下,一氧化碳含量百分之○.○○五以下,二氧化碳含量百分之一以下,其他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坑內主要出風坑甲烷含量…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1條 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應依下列規定測定煤礦作業及通行場所之甲烷及二氧化碳含量;煤以外礦場應測定一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含量:一、每日開工前二小時內。二、停止一班作業後再行作業時。三、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地點前。四、作業中。前項第四…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2條 …應於作業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督導下,測定該場所附近甲烷及煤塵含量,確定在安全限度內後始得施工。煤以外礦場,主管機關得指定礦場作業場所之全部或一部不得使用明火。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5條 礦場坑內各作業場所之風量,應視作業人數之多寡、甲烷或有害氣體之發生量、自然發火之可能性及坑內溫度及濕度因素,適時調節之。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6條 坑內一般作業場所之風速,應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尺以下。但專用風道可增至六百公尺。前項風速,如有特殊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酌予增加。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7條 坑內作業場所之溫度,應維持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下,超過時,礦場負責人應停止該作業場所作業人員之作業。但在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主管指揮下,以安全方法從事救人措施、改善通風或其他緊急安全作業者,不在此限。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89條 …氣體抽出。(五)其他安全防範措施。五、採取分區通風,使各採煤場所之回風能直接排至出風坑。六、備置預防工作日誌,每日記載坑內各處所預防作業實況,並於礦場明顯處所公告之。礦場依前項第一款設置防止突出組織或擇用第四款預防措施時…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1條 作業場所有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之徵兆時,作業人員應即避至安全地點,並對該區域停止送電及報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採取應變措施。前項作業場所,應經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無危險之虞,始得送電復工。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2條 礦場負責人為防止煤塵爆炸,對坑內各場所之沉積煤塵應定期清除,清除後應撒布石粉;其石粉量以重量計,煤炭揮發分含量未達百分之三十者,石粉量在總塵量中應占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煤炭揮發分含量在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石粉量在總塵量中應占…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8條 坑內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作業場所,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日應測定該作業場所之溫度、濕度、有害氣體含量一次以上及判斷有無臭味,並將測定結果載入礦場安全日誌。二、發現有自然發火徵兆時,應即將該作業場所及…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9條 礦業權者應於坑內有自然發火或火災之虞場所,設置滅火或防火設備,並應就近儲備封閉器材。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00條 曾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之廢棄坑道、採掘跡或其他場所,礦場負責人應採取緊急之填充及封閉等措施,並應注意其回風不流經其他工作面。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02條 …全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主要變壓設備或空氣壓縮機設置場所之電路應為專屬回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二、油脂應置於不燃性容器內,儲藏時,應予密閉並遠離機電設備。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08條 礦業權者在鄰近舊坑採掘而有下列情形時,應在作業場所四周為適當之先進鑽孔探水:一、距離煤礦場舊坑一百公尺以內者。二、距煤以外地下礦場舊坑五十公尺以內者。前項鑽孔,其孔底與採掘面之距離,在煤礦場不得少於十公尺,在煤以外之地下…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1條 …餘或不良爆炸物應於每日工作完畢後退還火藥庫保管,不得存放其他場所。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8條 選礦場、煉礦場及其他礦塵或岩塵飛揚之作業場所,應有灑水或集塵設施,其機械器具應裝置適當之防塵設備。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9條 熔礦爐、轉爐及其他大量處置高熱物之作業場所,應有預防爆炸及高熱物逸出之適當設施。前項作業場所,應備置預防火傷或其他危險之適當保護用具。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5條 採掘場所遇雷雨、颱虱或濃霧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同時對有崩塌之虞之區域,應採取禁止通行措施。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9條 下列可能發生火災之設備或場所,必須動用明火時,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在場督導、檢查,並經確認安全後始得實施:一、油氣輸送、灌裝、儲存設備及其附件。二、油管溝及地面輸油氣管兩旁、泵房、灌裝間、灌車台、油類倉庫等。三、海域探採…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70條 礦場內有引起火災之虞之場所,應在明顯地點揭示嚴示煙火之安全標示。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71條 礦場作業場所應指定適當吸煙地點。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90條 油氣生產井井場、油氣儲存槽及集油氣站等場所,應設圍柵。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維修及油料之管理,警衛室之管理及勤務編排等相關安全防護,會議場所之佈置及使用管理、技工、駕駛、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其他有關採購、營繕、修繕之庶務。四、第四科:本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及檢討,研究…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4條 …採取場:指土石採掘、儲存及附屬於場內搬運、碎解、洗、選作業之場所。七、土石採取人: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者。八、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指實際綜理土石採取場業務者。九、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指主辦土石採取場技術及安全管理業務之技術人…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0條 …岩磐或岩床、土石層或廢土石堆不安全崩塌或滑落之防止。二、作業場所各種有害氣體、粉塵之防制。三、使用機電、搬運或動力設備可能發生危害之防止。四、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時,可能發生危害之防止。五、土石資源濫採或任意廢棄之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