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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 79 頁-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9條 雇主對車床、滾齒機械等之高度,超過從事作業勞工之身高時,應設置供勞工能安全使用,且為適當高度之工作台。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0條 雇主應禁止勞工攀登運轉中之立式車床、龍門刨床等之床台。但置有緊急制動裝置使搭乘於床台或配置於操作盤之勞工能立即停止機器運轉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1條 雇主對於金屬、塑膠等加工用之圓盤鋸,應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2條 雇主對於研磨機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一、研磨輪應採用經速率試驗合格且有明確記載最高使用周速度者。二、規定研磨機之使用不得超過規定最高使用周速度。三、規定研磨輪使用,除該研磨輪為側用外,不得使用側面。四、規定研磨機使用,應…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3條 雇主對於棉紡機、絲紡機、手紡式或其他各種機械之高速迴轉部分易發生危險者,應裝置護罩、護蓋或其他適當之安全裝置。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3-1條 雇主對於使用水柱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三百五十公斤以上之高壓水切割裝置,從事沖蝕、剝離、切除、疏通及沖擊等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壓水切割裝置種類、容量等訂定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使作業勞工周知,並…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4條 雇主對於木材加工用帶鋸鋸齒(鋸切所需之部分及鋸床除外)及帶輪,應設置護罩或護圍等設備。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5條 雇主對於木材加工用帶鋸之突釘型導送滾輪或鋸齒型導送滾輪,除導送面外,應設接觸預防裝置或護蓋。但設有緊急制動裝置,使勞工能停止突釘型導送滾輪或鋸齒型導送滾輪轉動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6條 雇主對於有自動輸送裝置以外之截角機,應裝置刃部接觸預防裝置。但設置接觸預防裝置有阻礙工作,且勞工使用送料工具時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7條 雇主應禁止勞工進入自動輸材台或帶鋸輸材台與鋸齒之間,並加以標示。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8條 雇主設置固定式圓盤鋸、帶鋸、手推刨床、截角機等合計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指揮木材加工用機械之操作。二、檢查木材加工用機械及其安全裝置。三、發現木材加工用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時,應即採取必要之…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9條 雇主對勞工從事動力衝剪機械金屬模之安裝、拆模、調整及試模時,為防止滑塊等突降之危害應使勞工使用安全塊、安全插梢或安全開關鎖匙等之裝置。從事前項規定作業之勞工,應確實使用雇主提供之安全塊、安全插梢或安全開關鎖匙。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0條 雇主調整衝剪機械之金屬模使滑塊等動作時,對具有寸動機構或滑塊調整裝置者,應採用寸動;未具寸動機構者,應切斷衝剪機械之動力電源,於飛輪等之旋轉停止後,用手旋動飛輪調整之。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1條 雇主對於衝剪機械之下列機件或機構應保持應有之性能:一、離合器及制動裝置。二、附屬於離合器、制動之螺絲、彈簧及梢。三、連結於離合器及制動之連結機構部分。四、滑塊機構。五、一行程一停止機構、連動停止機械或緊急停止機構。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2條 雇主設置衝剪機械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下列職務:一、檢查衝壓機械及其安全裝置。二、發現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三、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裝設有鎖式換回開關時,應保管其鎖匙。四、直接指…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3條 雇主對於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前項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4條 雇主對於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5條 雇主對於離心機械之使用,應規定不得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數。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6條 為防止勞工有自粉碎機及混合機之開口部分墜落之虞,雇主應有覆蓋,護圍、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之圍柵等必要設備。但設置覆蓋、護圍或圍柵有阻礙作業,且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為防止由前項開口部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7條 雇主對於自粉碎機或混合機,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但基於作業需要該機械不能停止運轉,且使勞工使用工具取出內裝物時不致危及勞工安全時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8條 雇主對於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防護裝置等設備。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9條 雇主對於滾輾橡膠、橡膠化合物、合成樹脂之滾輾機或其他具有危害之滾輾機,應設置於災害發生時,被害者能自己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80條 雇主對於置有紗梭之織機,應裝置導梭。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81條 雇主對於引線機之引線滑車或撚線機之籠車,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罩、護圍等設備。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82條 雇主對於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橡膠加硫成型機、輪胎成型機及其他加壓成型之機械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安全門、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感應式安全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但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二條規定列舉之機械,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83條 雇主對於扇風機之葉片,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84條 雇主於施行旋轉輪機、離心分離機等週邊速率超越每秒二十五公尺以上之高速回轉體之試驗時,為防止高速回轉體之破裂之危險,應於專用之堅固建築物內或以堅固之隔牆隔離之場所實施。但試驗次條規定之高速回轉體以外者,其試驗設備已有堅固覆…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85條 雇主於施行轉軸之重量超越一公噸,且轉軸之週邊速率在每秒一百二十公尺以上之高速回轉體之試驗時,應於事先就與該軸材質、形狀等施行非破壞檢查,確認其無破壞原因存在時始為之。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86條 雇主於施行前條規定高速回轉試驗時,應以遙控操作等方法控制;使試驗中即使該高速回轉體破壞時,亦不致傷及勞工。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87條 雇主對於起重升降機具之設備及有關措施,應依起重升降機具有關安全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