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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 63 頁-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6條 …再生資源為廢棄物品、包裝或容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其製造、輸入、販賣或使用業者,共同成立或加入既有生產者責任組織(以下簡稱生產者責任組織),負擔再生資源之回收、清除及循環利用之財務與實際執行責任。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前項…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8條 …有效循環利用國內再生資源,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再生資源之輸入或輸出;經限制輸入或輸出者,應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輸入或輸出。前項再生資源輸入或輸出之限制、禁止、申請許可之資格、應備文件、審查、許可事…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9條 …主管機關申報其再生資源之產出、貯存、清運、再使用、再生利用、輸入、輸出、過境或轉口情形。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網路傳輸以外之方式申報。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8條 …告所定期限申請核定產品符合綠色設計準則。二、指定產品之製造、輸入業者,違反依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核定事項、變更、查核、抽樣檢驗或資料備查之規定。營建工程之工程主辦機關或起造人違反依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綠色設計…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製造、輸入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處販賣、使用業者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公告有關禁止或限制方式、範…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41條 …、變造或不當使用循環標誌。三、指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揭露或標示資訊,或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揭露或標示內容、方式之規定。四、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環保…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42條 …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指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業者,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重複使用目標、方式、期限之規定,或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核准事項、管理、變更或執行成果備查之規定。二、違反依第十…
- 行政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2條 …受理各項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收取審查費、檢驗費:一、環境用藥輸入、製造許可證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八千元;變更、展延、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二、環境用藥之委託製造、分裝、調配申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三、環境防…
- 行政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補發、換發環境用藥輸入或製造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應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5條 …造、加工、分裝與自製產品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環境用藥原體輸入之業者。六、環境用藥販賣業: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輸入、輸出、批發及零售業者。但不包括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七、病媒防治業: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鼠等病媒、…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6條 …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製造、加工、輸入。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示。四、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核准不符。前項第三款所稱有效期間標示,指環境用藥標示上登載之製造日期、批號及有…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7條 …用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含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之成分者。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9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將其名稱、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毒理報告、藥效(效力)報告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示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前項取得許可證之環境用…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0條 …定環境用藥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加工或輸入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之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其申請條件、准駁、撤銷、廢止、展延、變更、核(換、補)發及其他應遵行事…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1條 …登記之廠商或製造廠址兼營自製產品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原體輸入者,免申領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其登載事項、申請條件、程序、准駁、撤銷、廢止、變更、停業、復業、歇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領有許…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2條 持有環境用藥製造、輸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應依核准事項辦理。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4條 …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按月記錄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前項紀錄資料應保存三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業者提報之。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1條 …市)主管機關得立即禁止與該污染有關之製造、加工、分裝、調配、輸入、輸出、運送、販賣、貯存、使用、試驗研究及教育示範等運作行為。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7條 環境用藥製造、輸入許可證經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廢止者,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之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將庫存品列冊、市售品收回列冊,分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點驗。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8條 主管機關查獲偽造或禁用之環境用藥,應通知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自通知書到達翌日起七日內將庫存品列冊,十五日內將市售偽造或禁用之環境用藥收回列冊,分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點驗。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9條 主管機關查獲劣質環境用藥,應通知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自通知書到達翌日起七日內將庫存品列冊,一個月內將市售之劣質環境用藥收回列冊,分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點驗。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41條 …查扣或沒入之環境用藥,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原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負擔。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42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偽造、禁用環境用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46條 製造、加工、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明知為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或為之調配、分裝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製造、加工…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52條 …一、查獲之環境用藥,由當地主管機關查扣、沒入或令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為適當之處理。二、製造、加工或輸入偽造、禁用環境用藥,或頂替使用許可證、許可執照者,應由原發照機關撤銷、廢止該許可證或許可執照,並公告廠商名稱、地址、負…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53條 …提出改製計畫或屆期未改製者,得沒入或令其為適當之處理;係核准輸入者,責令原輸入廠商於點驗之日起二個月內退運出口;屆期未遵行者,得沒入或令其為適當之處理。製造、加工、輸入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劣質環境用藥,或使用超過有效…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15條 …棄物。前項第一款應回收廢棄物,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販賣或原料之製造、輸入、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第二款應回收廢棄物,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設備設置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第一項第一款物品…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16條 …之責任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販賣業應按當期銷售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前項輸入業於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時,…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16-1條 …應按當期購買量,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扣抵設備設置者之購買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扣抵當期設備設置者之購買量後,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部或部分廢止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再…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31條 …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