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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 137 頁-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6條 …二十四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轉讓或出借爆炸物、未經核准即由販賣業者收回或由購買者承購賸餘或不再使用之爆炸物者。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所為之緊急措施處分者。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40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登記之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應自本條例施行後,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依本條例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行辦理各項許可;屆期未辦理者,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 行政法醫師法 第17條 …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法醫師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法醫師死亡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 行政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6條 …應食用油及食用鹽。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負責督導進口業者分區開設中央供應站供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四、經濟部能源署:負責督導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者分區開設中央供應站供應液化石油氣。前項各整備機…
- 行政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8條 …察配售品項囤積居奇及非法買賣。(三)督導、協調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供氣予民眾。(四)依據指導會報公告事項執行相關事宜。三、鄉、鎮、市、區公所編組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小組,編組表如附表十,其辦理事項如下:(一)督導村里辦公處開…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8條 …油煉製、輸入、輸出或銷售計畫;必要時,並得命其變更計畫。前項業者應依所申報之計畫,從事石油煉製、輸入、輸出或銷售。中央主管機關命其變更計畫者,業者應依變更後之計畫從事石油煉製、輸入、輸出或銷售。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9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石油業者提報銷售特定用戶使用能源資料,作為實施配售措施時公告配油基準之依據。但加油(氣)站業者,不在此限。前項特定用戶,包括軍事機關、船舶、航空、鐵路運輸業、發電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用戶…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0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石油業者申報石油成本及銷售價格等相關資料,石油業者不得拒絕。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1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下列石油業者,得訂定石油價格上限:一、石油煉製業、輸入業之石油批發及零售價格。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之石油零售價格。三、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分銷商之批發及零售價格。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2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石油業者,得實施下列石油安全存量調整、提撥及運用措施:一、調整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之安全存量。二、指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釋出安全儲油,供應特定對象。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3條 …釋出政府儲油。前項政府儲油釋出方式,得採公開標售,或委託石油業者以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價格供銷市場。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4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經營加油(氣)站業者,得實施下列配售措施:一、限制每日售油(氣)之數量。二、限制售油(氣)之營業時間。三、排定機動車輛使用人購買車用燃料之日期及每次加油(氣)量。四、其他管制。緊急時期,中央主管…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6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業者,得命其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配油基準,對原供銷客戶實施配售;必要時,並得命其對鋼瓶裝液化石油氣客戶實施以瓶易瓶方式配售。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7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船舶用油,得命石油業者依下列方式實施配售:一、國內外航線客貨運船舶用油,應由經營船舶之業者或代理人依船舶主機馬力噸位及其任務,填具客貨運船舶用油申請書,檢同船舶國籍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送請當地航…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8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航空器用油,得命石油業者依下列方式實施配售:一、國內外航線航空器用油,由經營航空器業者或代理人填具航空器用油申請書,檢同該航空器之適航證書影本,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配油基準及實…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20條 …管機關對於供汽機車、船舶及航空器以外用途之石油製品,得命石油業者依下列方式實施配售:一、發電業及汽電共生之發電用油,用戶應填具發電用油申請書,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配售量。二、農機用油,由當地農政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7條 …主管指揮下,以安全方法從事救人措施、改善通風或其他緊急安全作業者,不在此限。
- 行政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 …───┤│界面活性劑工│本團體業別76年10月增列以來,迄無業者申請成││業│立公會、爰予刪除。│├──────┼───────────────────┬───┤│粘性膠帶工業│從事製造各種粘性膠帶之工業。││├────…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19條 代檢機構受理石油業者申請時,應將受檢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受檢儲槽統一編號、設置地點、排定檢查日期及相關事項,於檢查日三日前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變更時,亦同;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條 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其設置及管理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2條 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設置儲油設備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地區)、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設置基地為農業用地者,並應檢附中…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6條 儲油設備開始啟用後,石油業者對於油槽及其附屬設施與電氣設備應定期實施自動檢查並作成紀錄。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7條 石油業者儲油設備,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實施油槽外部及內部檢查並作成紀錄。石油業者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油槽年度維修檢查計畫,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油槽維修執行情形、代檢機構檢查紀錄文件影本,報…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8條 石油業者之儲油設備應指派一人為操作負責人,主辦操作管理及受檢相關業務,相關操作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接受相關訓練。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9條 石油業者應自訂儲油設備作業管理規則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每年舉辦災害救護訓練及緊急應變演習,於實施後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3條 石油業者應建立儲油設備油槽及管線監巡制度,採取自動監測系統及派員巡查。前項監測及巡查應作成紀錄,並將紀錄保存二年以上。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4條 石油業者之儲油設備應按每座油槽製作每日存量報表,其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6條 本規則施行前石油業者已設置之儲油設備,應於本規則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儲油設備設置資料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自本規則施行日起適用本規則管理之規定。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4條 石油煉製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前項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石油蒸餾、精煉及摻配設備。二、設置或租用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6條 …油製品。但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並準用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前項業者,應比照石油煉製業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儲備安全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