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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 200 頁-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14條 機關應每月五日前,依指定方式登載前月份執行隔離保護情形,陳報監督機關備查。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機關運用科技設備應以維護機關安全或戒護為目的,並注意收容人及相關人員之尊嚴,不得逾越所欲達成戒護目的之必要限度。機關運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進出人員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時,應考量進出人員之身分、進出頻率、進出場所、…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機關監控設備所儲存之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除前條規定外,運用科技設備所儲存之非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九十日。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4條 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羈押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認收容人有相當理由時,得許可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二、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三個月,…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4條 通訊設備屬固定電信設備者,機關應視建築空間、通訊設備使用目的及勤務配置,於適當處所設置之,並注意通訊之品質。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條 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應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並按其性別分別收容。收容中滿十八歲而殘餘刑期未滿三個月者,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得依其教育需要,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至滿二十三歲為止。前三項受刑人滿二…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4條 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防止違禁物品流入,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必要時,得採集其尿液檢驗,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受刑人隱私及尊嚴。男性…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24條 監獄戒護受刑人外出,認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受刑人外出或於監獄外從事活動時,監獄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34條 監獄作業方式,以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為之。前項作業之開辦計畫及相關契約,應報經監督機關核准。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0條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前項教化,應參酌受刑人之入監調查結果及個別處遇計畫,施以適當之輔導與教育。前項輔導內容,得委由心理學、社會工作、醫療、教育學、犯罪學或法律學等相關領域專家設計、規劃,並得以集體、類別及個別輔導等方…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1條 受刑人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監獄得依受刑人請求安排適當之宗教師,實施教誨。監獄得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受刑人之宗教活動。受刑人得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2條 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3條 監獄得聘請或邀請具矯治處遇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教化活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教化工作。前項志工,由監獄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4條 監獄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受刑人閱讀。受刑人得自備書籍、報紙、點字讀物或請求使用紙筆及其他必要之用品。但有礙監獄作息、管理、教化或安全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監獄得辦理圖書展示,供受刑人購買優良…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5條 監獄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化。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收看。監獄對身心障礙受刑人應考量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提供視、聽、語等無障礙輔助措…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6條 為維護受刑人之身體健康,監獄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受刑人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監獄提供適當之飲食。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7條 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之受刑人子女,其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由受刑人自備;無力自備者,得由監獄提供之。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8條 受刑人禁用酒類、檳榔。監獄得許受刑人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並應對受刑人施以菸害防制教育、宣導,對戒菸之受刑人給予適當之獎勵。前項受刑人吸菸之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戒菸計畫、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9條 監獄應掌握受刑人身心狀況,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染病防治及飲食衛生等事項。監獄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之諮詢判斷。前二項業務,監獄得委由醫療機構…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54條 監獄應提供受刑人適當之運動場地、器材及設備。監獄除國定例假日、休息日或有特殊事由外,應給予受刑人每日運動一小時。為維持受刑人健康,運動處所以安排於戶外為原則;必要時,得使其於室內適當處所從事運動或其他舒展身心之活動。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64條 依前條報請保外醫治受刑人,無法辦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監獄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監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74條 受刑人寄發及收受之書信,監獄人員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前項情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人員得閱讀其書信內容。但屬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或公務機關互通之書信,不在此限:一、受刑人…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84條 前條情形,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一、公開表揚。二、增給成績分數。三、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四、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五、發給獎狀。六、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七、其他特別獎勵。前項獎勵之基準、第七款特別獎勵之種類、對象、實…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94條 受刑人提起前條申訴及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之訴訟救濟,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並應向監獄或法院提出委任狀。受刑人或代理人經監獄或法院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監獄或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受刑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前二項之輔…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04條 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14條 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前項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並得引用申訴決定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24條 復審應填具復審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一、復審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二、復審事實。三、復審理由。四、復審年、月、日。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34條 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前項處分…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40條 受刑人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監獄應於刑期屆滿前四月,將受刑人應接受強制治療之鑑定、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送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檢察…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41條 釋放時,應斟酌被釋放者之健康,並按時令使其準備相當之衣類及出獄旅費。前項衣類、旅費不敷時,監獄應通知當地更生保護團體或相關團體斟酌給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