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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7條 …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三)抵扣項目憑證。(四)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明細表,並應將收據合計數填報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相關欄位。(五)園區事業以總、分支機構分設於園區內外,其由總機構合併向…
  2.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並提升農業競爭優勢,建構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之合作制度,應會同中央教育及科技主管機關商訂農業實驗、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等相關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合作機制。
  4.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一、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指中央主管機關所屬之農業試驗研究機關。二、農業相關校院:指依大學法設立與農業相關之校院。三、農業推廣機關(構):指辦理本條例第三條第十八款有關農業推廣業務之農業機關、農民團體、農…
  5.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4條 農業試驗改良場所除其本身之試驗研究改良工作外,得對農業推廣機關(構)所轉報有關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二所定等事項相關問題進行研究,並將研究結果透過農業推廣機關(構)辦理示範推廣工作,同時提供農業相關校院充實相關教材。
  6.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5條 農業試驗改良場所之研究發展成果,經審查達推廣階段者,由各該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公開發表,提供農業推廣機關(構)相關教育訓練教材及辦理示範、推廣工作。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應提供農業推廣機關(構)有關教育訓練與示範、推廣活動所需之技…
  7.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6條 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應會同農業相關校院、農業推廣機關(構)及農業試驗研究相關機構等定期或不定期舉開農業研究教育推廣聯繫會議,並加強聯繫、協調解決農業經營及鄉村發展等相關問題。
  8.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7條 農業相關校院設有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農、漁業推廣業務。
  9.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9條 農業相關校院對農、漁業推廣教師之遴選,應配合產業需求及相關農業推廣機關(構)所需協助之重要推廣項目,就校內相關教師之專長、服務熱誠及興趣推薦適當人選,報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相關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農…
  10.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10條 農業相關校院兼任農、漁業推廣教師之聘約,依學校聘任教師之規定辦理,其擔任農、漁業推廣教師工作之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得經該校院推薦續任。前項農、漁業推廣教師擔任農、漁業推廣工作,視同擔任教學研究。
  11.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11條 農業相關校院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所需人事及行政經費,由該校院預算額度內予以支應。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設有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之農業相關校院,推動農、漁業推廣工作。
  12.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12條 農業推廣機關(構)為解決農業經營及鄉村發展等相關問題,得與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及農業相關校院聯繫合作,編製推廣教材,並於舉辦教育訓練及示範、推廣活動時,洽請相關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或農業相關校院提供必要之協助,並得安排農、漁業相…
  13. 行政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3條 …展之特色與願景、土地使用性質,並應徵詢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地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營建、經濟服務、水利、環境保護、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社區組織代表。
  14. 行政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6條 農村生產區之劃定,以保護優良農田、兼顧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為原則,且不得有礙農、林、漁及牧業產業經營。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業生產區域或輔導設立之農產專業區,得規劃為農村生產區。
  15. 行政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10條 …至第八條規定劃定各功能分區時,應考量農村社區習慣範圍,並維持農業生產、農村生活、農村文化、地景及生態之完整性;其地界範圍之劃定,得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一、村(里)行政區域界線。二、道路所形成區塊。三、農水路系統。四、地形…
  16. 行政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22條 …三、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二十四、森林遊樂設施。二十五、休閒農業設施。二十六、戶外廣告物設施。二十七、生態體系保護設施。二十八、古蹟保存設施。二十九、隔離綠帶。
  17. 行政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23條 …四、安全設施。十五、交通設施。十六、森林遊樂設施。十七、休閒農業設施。十八、生態體系保護設施。十九、古蹟保存設施。二十、隔離綠帶。
  18. 行政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25條 …。十八、戶外遊樂設施。十九、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二十、休閒農業設施。二十一、戶外廣告物設施。二十二、生態體系保護設施。二十三、古蹟保存設施。二十四、隔離綠帶。
  19.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3條 具有下列條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具輔導休閒農業產業聚落化發展之地區,得規劃為休閒農業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劃定:一、地區農業特色。二、豐富景觀資源。三、豐富生態及保存價值之文化資產。前項申請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21.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4條 休閒農業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規劃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劃定;跨越直轄市或縣(市)區域者,由休閒農業區所屬直轄市、縣(市)面積較大者擬具規劃書。符合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地區,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農民團體…
  22.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5條 休閒農業區規劃書或規劃建議書,其內容如下:一、名稱及規劃目的。二、範圍說明:(一)位置圖:五千分之一最新像片基本圖或正射影像圖,並繪出休閒農業區範圍。(二)範圍圖:五千分之一以下之地籍圖。(三)地籍清冊。(四)都市土地檢…
  23.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休閒農業區時,應將其名稱及範圍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變更、廢止時,亦同。
  24.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內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核准經營民宿者,得提供農特產品零售及餐飲服務。
  25.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8條 休閒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得依規劃設置下列供公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一、安全防護設施。二、平面停車場。三、涼亭(棚)設施。四、眺望設施。五、標示解說設施。六、衛生設施。七、休閒步道。八、水土保持設施。九、環境保護設施。十、景…
  26.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9條 得申請設置前條第一項休閒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以下列範圍為限: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之下列用地:(一)工業區、河川區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二)工業區、河川區、森林區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內…
  27.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休閒農業區內休閒農業設施之設置,以供公共使用為限,且應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的,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原則。設置第八條第一項休閒農業設施,除應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相關規定外,其申請基準及條件,依休閒農業設施…
  28.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11條 休閒農業區設置休閒農業設施所需用地之規劃,由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及輔導機關(單位)負責協調,並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提具計畫辦理休閒農業設施之合法使用程序。前項土地使用同意文件,除公有土地向管理機關取得…
  29.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對休閒農業區之公共建設得予協助及輔導。
  30.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轄內休閒農業區發展情形,至少每五年進行通盤檢討一次,並依規劃書內容出具檢討報告書,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