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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 65 頁-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7條 雇主對於最大速率超過每小時十公里之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於事前依相關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等狀況,規定車輛行駛速率,並使勞工依該速率進行作業。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8條 …勞工工作場所之自設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能承受擬行駛車輛機械之荷重。二、危險區應設有標誌杆或防禦物。三、道路,包括橋梁及涵洞等,應定期檢查,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之情況,應予消除。四、坡度須適當,不得有使擬行駛…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9條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之通風,容易上下車;裝有擋風玻璃及窗戶者,其材料須由透明物質製造,並於破裂時,不致產生尖銳碎片。擋風玻璃上應置有動力雨刮器。二、裝置前…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0條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如作業時有因該機械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於事先調查該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狀況等,適當決定下列事項或採必要措施,並將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告知作業勞工:一、所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種類及性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1條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應就該作業指定專人負責下列措施:一、決定作業順序並指揮作業。二、監視於機臂,突樑下作業之勞工所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之狀況。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2條 雇主採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拖曳將之裝卸於貨車等方式,運送車輛系營建機械時,如使用道板、填土等方式裝卸於車輛,為防止該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翻倒、翻落等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一、裝卸時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二、使用道板時,應使用具…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3條 …車等方式,運送高空工作車時,如使用道板或利用填土等方式裝卸於車輛,為防止該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等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一、裝卸時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二、使用道板時,應使用具有足夠長度、寬度及強度之道板,且應穩固固定…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0條 雇主對於連結軌道機械車輛時,應使用適當連結裝置。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1條 …規定:┌────────┬───────┬───────┐│車輛重量│鋼軌每公尺重量│備註│├────────┼───────┼───────┤│未滿五公噸│九公斤以上│以兩軸車輛為準│├────────┼───────…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2條 …軌道得放寬至千分之六十五以下。前項枕木之大小及其間隔,應考慮車輛重量,路基狀況。第一項所使用之枕木,如置於不易更換之場所,應為具有耐腐蝕性者。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3條 雇主對於動力車軌道路基,如車輛在五公噸以上者,其除應由礫石、碎石等構成外,並應有充分之保固,與良好排水系統。雇主對於前項以外之軌道路基,應注意鋼軌舖設、車輛行駛安全狀況。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6條 雇主對於車輛於軌道上有滑走之虞時,應設置防止滑走之裝置。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7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井內部裝置軌道時,其側壁與行走之車輛,應保持六十公分以上淨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適當之間隔,設置有相當寬度之避車設備並有顯明標示者。二、設置信號裝置或配置監視人員者。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8條 雇主對於手推車輛之軌道,應依下列規定:一、軌道之曲率半徑應在五公尺以上。二、傾斜應在十五分之一以下。三、鋼軌每公尺重量應在六公斤以上。四、置直徑九公分以上之枕木並以適當間隔配置。五、鋼軌接頭應使用魚尾板或採取熔接等固定。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43條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載人車輛,應依下列規定:一、以設置載人專車為原則。二、應設置人員能安全乘坐之座位及供站立時扶持之把手等。三、應設置上下車門及安全門。四、應有限制乘坐之人員數標示。五、應有防止人員於乘坐或站立時摔落之防護…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44條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車輛,應依下列規定:一、車輛與車輛之連結,應有確實之連接裝置。二、凡藉捲揚裝置行駛之車輛,其捲揚鋼索之斷裂荷重之值與所承受最大荷重比之安全係數,載貨者應在六以上,載人者應在十以上。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46條 雇主對於軌道車輛施予煞車制輪之壓力與制動車輪施予軌道壓力之比,在動力煞車者應為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手煞車者應為百分之二十以上。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48條 雇主對於軌道車輛之行駛,應依鋼軌、軌距、傾斜、曲率半徑等決定速率限制,並規定駕駛者遵守之。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49條 …駛動力車者,應規定其離開駕駛位置時,應採取煞車等措施,以防止車輛逸走;對於操作捲揚裝置者,應規定其於操作時,不得離開操作位置。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0條 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應規定其遵守下列事項:一、車輛於上坡或水平行駛時,應保持六公尺以上之間距,於下坡行駛時,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間距。二、車輛速率於下坡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2條 物料搬運、處置,如以車輛機械作業時,應事先清除其通道、碼頭等之阻礙物及採取必要措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5條 …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6條 雇主對於強酸、強鹼等有腐蝕性物質之搬運,應使用特別設計之車輛或工具。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7條 …車、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應依下列規定:一、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二、勞工身體之最高部分不得超過貨車駕駛室之頂部高度;載貨台之物料高度超過駕駛室頂部者,不得超過該物料之高度。三、其他維護搭載勞工乘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9-1條 …卸收作業前,槽車之引擎應熄火,且設置適當之輪擋,以防止作業時車輛移動。作業結束後,並確認不致因引擎啟動而發生危害後,始得發動。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7條 …滅火器材。四、油桶、輸油管等應妥為設置,以避免油料溢濺於機動車輛之引擎、排氣管或電氣設備等。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3條 雇主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但經妥為防護而車輛或其他物體通過該配線或移動電線時不致損傷其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3條 …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雇主除應使勞工與帶…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0-1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事故之虞者,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勞工確實使用。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4條 …作業場所。五、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六、修護鋼軌或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更換,連接作業場所。七、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勞工災害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