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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 200 頁-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5條 …,有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嫌疑者,應由運輸業者會同檢疫機關人員護送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予以診治或隔離。
- 行政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條 …正本驗畢退還)。五、臺灣地區警察紀錄證明書。六、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項應檢附文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
- 行政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8條 …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三、臺灣地區居留證。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行政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第2條 …規劃及執行。二、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三、政府機關涉外事務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四、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國際事務講習之規劃及執行。五、與民間國際事務人員交流、研習之規劃及執行。六、與友邦、友好國家外交人員與…
- 行政外交部組織法 第6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交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駐外機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後任接收。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並簽名蓋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上級機關核定。駐外機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後任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分別於接收前任移交清冊時,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時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構)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前項之機關(構)首長,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函報本部移付懲戒。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七條所稱外交部,包含外交部及所屬機關(構)。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包含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施行前後依職期輪調等規定調回外交部及所屬機關(構)之回部辦事派用人員。
- 行政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15條 …館內之附屬機構,依法律之規定設置之。前項附屬機構於秉承其主管機關之命辦理有關業務時,應受所在館館長之指揮、監督。各機關因業務需要設置之駐外機構,或派赴國外辦理業務之人員,亦應受所在地使館館長之監督。
-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2條 …、政府於國際組織總部所在地設置之代表團。外交部以外之中央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得洽商外交部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於駐外機構設配屬機構。
-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3條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駐外機構之設立、調整、裁撤及其轄區之劃分,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4條 …辦事。其內部單位應依館務繁簡程度衡平設置。對外名稱及業務權責機關之歸屬,另以編組表定之,並由外交部會商派員駐外之相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定有得派員駐境外辦事之規定者,得洽商外交部後,派員於駐外機構相關…
-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5條 …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公使及副常任代表,總員額最高為十人。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定有得派員駐境外辦事之規定者,其駐外人員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得由各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另定編制表,並報行政院核定之。本通則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6條 …之命,辦理所派駐或所在地國際組織相關事宜,並承理業務有關之各機關所指定之其他業務;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各機關駐外人員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應受所屬之駐外機構館長指揮監督;其不服從館長工作協調、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
-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8條 各機關派於駐外機構之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先洽外交部意見後辦理;其他人員之任免遷調,應知會外交部。
-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9條 外交部駐外人員奉調返國時,除改任外交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定職務者外,得以原職務回外交部及所屬機關(構)辦事,其員額應於外交部及所屬機關(構)編制表定之。
-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10條 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其員額合計不得逾駐外機構總預算員額之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