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16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4 / 106 頁
  1.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27條 …調處事件,達成協議有困難者,調處委員會得斟酌一切情形,求雙方當事人利益之平衡,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調處方案,並定四十五日以下期間勸導雙方當事人同意;必要時,得再延長四十五日。當事人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
  2.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28條 …處書,法院認其與法令無牴觸者,應儘速核定,發還調處委員會送達當事人。法院因調處程序或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調處委員會。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3.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29條 調處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處委員簽名。但依第二十七條調處方案視為調處成立者,由同意調處方案之委員簽名: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
  4.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30條 調處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其調處書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事業得與所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簽訂環境保護協定,防止公害之發生。前項協定經公證後未遵守時,就公證書載明得為強制執行之事項…
  5.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31條 經法院核定之調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處無效或撤銷調處之訴。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處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6.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33條 …調處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其屬於因公害糾紛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者,當事人得就同一事件申請裁決。申請裁決,應於調處不成立之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檢具申請書,向原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提出。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於收到前項申請…
  7.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36條 裁決委員會應於當事人申請裁決後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並送達於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8.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37條 裁決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裁決之委員簽名: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三、主文。四、事實。五、理由。六、年…
  9.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38條 裁決程序進行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協議書,並準用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協議書作成後,裁決程序即告終結。
  10.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39條 當事人於裁決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未就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經撤回其訴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書達成合意。裁決經依前項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裁決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第二十…
  11.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41條 當事人本於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者,得於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經法院核定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前項聲請,得以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代替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之釋明,其以裁決書代替…
  12.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6條 …之。有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任期中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13. 行政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爭議或疑義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本會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應申報財產之人…
  14.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5條 …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本會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15. 行政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第5-1條 …、起訴、通緝、審判、執行或其他受公權力侵害之人(以下簡稱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免收閱覽、抄錄費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前項檔案當…
  1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8條 …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二、依其他法律規定限令出境。三、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8-1條 …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三、於境外遭通緝。暫予收容期間屆…
  1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2條 …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該地區內各地方有不同規定者,依當事人戶籍地之規定。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8條 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訂約地不明而當事人又無約定者,依履行地之規定,履行地不明者,依訴訟地或仲裁地之規定。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7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所稱戶籍地,指當事人之戶籍所在地;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所稱設籍地區,指設有戶籍之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
  21. 行政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學研機構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
  22.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5條 …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前項人員於出具…
  23.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6條 …構與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訂定之保管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之名稱、國籍、主營業所所在地。二、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名稱、種類及數量。三、有價證券保管及領出之處理程序。四、契約解除及變更之處理方式。五、所保管之有價證券毀…
  24.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1條 存託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契約當事人之名稱、國籍、主營業所所在地。二、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總額、發行單位總數、其所表彰有價證券之數量及預計單位發行金額。三、存託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為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之利益選任保管…
  25.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2條 保管契約或其他保管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之名稱、國籍、主營業所所在地。二、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名稱、種類、數量。三、保管機構所受報酬之計算方式、給付方法及時間。四、有價證券保管及領出之處理程序。五、契約解除及變更之處…
  26. 行政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第8條 美援進口器材經核准或改配轉讓後,各當事人應照左列規定分別辦理。一、原受配人應辦事項及責任:(一)就其未付清價款之器材,負責使受讓人與經建會另訂新供應合約。(二)在新約未簽妥以前,繼續承擔受援責任,並不得擬轉讓之美援器材先…
  27.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9條 …露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並敘明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與交易當事人有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五)投資標的上之負擔及對該等負擔之處理方式。(六)投資標的之管理及處分方法。(七)投資標的預期…
  28.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訴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二、受託機構之職責:(一)受託機構之義務及責任。(二)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三)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
  29. 行政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條 …人。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30. 行政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3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