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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57條 …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依第十七條規定,就優先發展地區,擬具事業計畫,實施新市區之建設。前項事業計畫,應包括下列各項:一、劃定範圍之土地面積。二、土地之取得及處理方法。三、土地之整理及細分。四、公共設施之興修。…
  2.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58條 …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地政機關應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土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辦…
  3.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6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4.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64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一、重建: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安置,並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二、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必要時,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
  5.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65條 更新計畫應以圖說表明左列事項:一、劃定地區內重建、整建及維護地段之詳細設計圖說。二、土地使用計畫。三、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之設計圖說。四、事業計畫。五、財務計畫。六、實施進度。
  6.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66條 更新地區範圍之劃定及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報核與發布,應分別依照有關細部計畫之規定程序辦理。
  7.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68條 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
  8.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69條 更新地區範圍劃定後,其需拆除重建地區,應禁止地形變更、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
  9.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70條 辦理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得將重建或整建地區內拆除整理後之基地讓售或標售。其承受人應依照更新計畫期限實施重建;其不依規定期限實施重建者,應按原售價收回其土地自行辦理,或另行出售。
  10.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7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維護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物之加強管理,得視實際需要,於當地分區使用規定之外,另行補充規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11.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72條 執行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對於整建地區之建築物,得規定期限,令其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並應給予技術上之輔導。
  12.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73條 …對於廉價住宅之興建,應規定適當之比率,並優先租售與舊市區更新地區範圍內應予徙置之居民。
  13.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76條 …公園、綠地、廣場、河道、港灣原所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接連都市計畫地區之新生土地,由實施都市計畫之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管理使用,依法處分時所得價款得以補助方式撥供當地實施都市計畫建設經費之用。
  14.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79條 …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15.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81條 依本法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該地區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但為軍事、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或施工中之建築物,得特…
  16.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83-1條 …。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折繳代金、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17.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7條 …都市計畫實施進度,擬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並依有關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法令規定,就主要計畫街廓核計街廓內除公有土地、公營事業土地、公用設施用地及祭祀公業土地以外之建築用地使用率已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地區,劃定為已發展區。前項已發…
  18.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14條 …其他使用區。除前項使用區外,必要時得劃定特定專用區。都市計畫地區得依都市階層及規模,考量地方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於細部計畫書內對住宅區、商業區再予細分,予以不同程度管制。
  19.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2-1條 都市計畫地區內,依本細則規定允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不受該分區建蔽率規定之限制。
  20.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3條 都市計畫地區內,為使土地合理使用,應依下列規定,於都市計畫書內訂定容積管制規定:一、住宅區及商業區,應依計畫容納人口、居住密度、每人平均居住樓地板面積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平均容積率,並依其計畫特性、區位、面臨道路寬度…
  21.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4條 都市計畫地區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容積率,依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載明者,其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住宅區及商業區:┌─────┬───┬─────────┬─────────┐│居住密度(│分區別│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
  22.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4-3條 …積後,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二、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法定容積。前項所稱增額容積,指都市計畫擬…
  23.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4-4條 私人於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外,捐贈集中留設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樓地板面積及其土地所有權,登記為國有或縣(市)有,供中央住宅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作社會住宅使用,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該捐贈部分得免計容積…
  24.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5條 …部計畫時,應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得就該地區環境之實際需要,訂定都市設計之內容。各縣(市)政府為審核前項相關規定,得邀請專家學者採合議方式協助審查。第一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規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
  25.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7條 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率,依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載明者,其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公園:(一)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百分之四十五。(二)面積超過五公頃者:百分之三十五。二、兒童遊樂場:百分之三十。三、社教機構…
  26.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9-1條 …建後自有土地上之增建、改建或拆除後新建,亦同。位於九二一震災地區車籠埔斷層線二側各十五公尺建築管制範圍內之建築用地,於震災前已有合法建築物全倒或已自動拆除者,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依前項規定辦理重建。
  27.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測量、導線點測量成果辦理。已辦理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地區,應先予以檢測控制點為之。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不足平均十公頃一點之密度提供細部測量使用時,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
  28.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以公尺為單位)。但在平坦地不得超過二點五√l毫米;在地勢起伏地區不得超過三點八√l毫米。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一、標準尺長或頻率偏差改正。二、傾斜改正。三、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水平角觀測採用精於(含)六秒讀以上經…
  29.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得超過導線總邊長之五千分之一。已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公告之地區,於局部辦理樁位恢復補建作業時,得沿用原測定導線精度實施,不受前項支導線精度規範限制。
  30.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幹導線及支導線測量儘可能利用都市計畫樁位為導線點,並與該地區之地籍測量控制點或圖根點聯測。在修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地區,導線測量時,應與鄰近相關樁位聯測。各導線於導線網規劃時,應儘可能增加多餘觀測,其導線計算應採用導線網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