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999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4 / 100 頁
  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80條 …)加熱元件與烹飪料理台為整套型組裝。(二)加熱元件完全裝在適合作為此用途之箱體內。六、冷凍、空調用壓縮機等以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其過電流保護裝置與用電器具分開裝設者,應有符合本章第八節第五款規定之過載保護。
  2.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金融保險機構於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對香港或澳門證券投資,依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3.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4條 …其投資或參與其所設或新設之基金委託其經營管理。本辦法所稱技術合作,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供給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與香港或澳門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約定不作為股本而取…
  4.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5條 …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五、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六、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金或其他收益。七、有價證券。
  5.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6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備查:一、影響國家安全。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三、違反國際條約、協定之義務。四、侵害智慧財產權。五、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者。六、破…
  6.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7條 …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填具書表送主管機關備查。對香港或澳門技術合作,應於實行後六個月內填具書表送主管機關備查。前二項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金融保險機構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應向財政部申請許可,並應於實行後六個月內填具書表送…
  7.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8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經許可或備查後,如有代訓投資事業員工必要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對香港或澳門投資經許可或備查後,得依有關規定辦理融資或保險。
  8.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9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於實行後,應檢具下列有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查核:一、實行投資證明文件。其已依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報請備查者,免檢具。二、投資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三、投資事業開始營業日期。四、技術合作開始實行日…
  9.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12條 …行,因故中止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撤銷之。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經備查後,因故中止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註銷之。
  10.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13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經許可或備查後,轉讓其出資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1.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14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撤銷其許可或註銷其備查:一、有第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二、未依第九條規定報請查核,經主管機關通知仍未依限辦理者。三、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執行而無正當理由者。
  12.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15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所發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13.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16條 經由在香港或澳門投資事業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仍適用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定。
  14.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創業投資事業之國際合作交流,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促成國際資金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二、推動加入國際性創業投資組織。三、協助創業投資事業募集國際資金。四、引進國際大型創業投資機構來我國合作。五、辦理或參加…
  1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4條 …方式,提供園管局開發。園管局得與公營事業依據園區設置計畫簽訂合作開發協議書,由公營事業提供土地供園管局辦理開發事宜。前項合作開發協議書應包括開發方式、土地提供、分配、使用、出租、租金代收、稅捐、法律糾紛處理等權利義務事項…
  1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9條 …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學研機構進行產學合作;並得與相關機關(構)進行創新合作。前項產學合作實施方式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 第2條 …下列擔保代之:一、政府發行之公債。二、銀行定期存單。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五、授信機構之保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擔保,應設定質權於海關。
  18. 行政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5條 …理一部或全部範圍、事項之開發經營。二、與私人、團體聯合開發、合作經營。三、投資設立公司辦理開發經營。本部辦理前項信託、委託、聯合開發、合作經營,應公告徵求受託人或投資人,公告期間至少一個月。
  19. 行政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7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取得之可供建築用地。為前項開發時,其合作條件、利益分配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另行協商定之。
  20. 行政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9條 本部信託、委託私人、團體辦理土地開發經營或與其聯合開發、合作經營,應訂定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一、開發範圍及其經營事項。二、開發經營期限。三、保證金之繳納及退還時期、方式。四、開發經營成果提報事項。五、開發經營孳息分配及…
  21. 行政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2條 …大效益,得鼓勵研究機構以跨領域或跨單位之方式,從事技術引進、合作開發或共同參與科技專案之執行。
  22. 行政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24條 執行單位得以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發技術或創新模式。本部或所屬機關得要求執行單位訂定相關計畫或機制,從事與其他產業界、學術或研究機構之合作,以有效整合研究資源,共同推動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科技專案產學研合作之金額超過計畫總…
  23. 行政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25條 執行單位得以國際合作方式引進或共同開發技術或創新模式。執行單位進行前項國際合作者,得與合作之外國機關(構)或事業以契約具體約定下列各款事項:一、合作標的。二、合作方式。三、計價方式。四、轉授權權利。五、使用地域。六、合作…
  24. 行政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26條 國際合作契約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契約所約定事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應敘明理由報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定:一、就合作標的未享有轉授權權利。二、就合作標的之使用限制特定地域。三、就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未享有任何權益。前…
  25.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2條 …處之接地導體(線),其最大接地間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吊線適合作系統接地導體(線),即符合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者,每一‧六公里做四個接地連接。二、吊線不適合作系統接地導體(線)者,每一.六公里做八個接…
  26.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條 …極。但非金屬、無法承載電流之水管或有絕緣接頭之供水系統,不適合作為接地電極。二、當地系統:連接至水井之獨立埋設金屬冷水管路系統,若有足夠低之對地量測電阻,可作為接地電極。三、混凝土基礎或基腳內之鋼筋系統:未經絕緣,而直接…
  27. 行政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13條 為提升生技醫藥技術,加強產官學研合作研究發展,促進生技醫藥產業升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之研發人員經學校或該機關(構)同意,得擔任生技醫藥公司研發諮詢委員或顧問。
  28.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或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29.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6條 …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先備具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前項申請書、申報書格式及相關文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30.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7條 未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處以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者,受處分人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將停止情形報請備查。未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一般類項目之投資或技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