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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引水法 第38條 …者。三、因職務上過失而致海難者。四、因引水人之原因,致船舶、貨物遭受損害、延誤船期或人員傷亡者。五、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據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前項收回執業證書之期間,為三個月至二年。引水人在二年內,經警告達三次者,收回執業證…
  2.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條 …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
  3.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汽車運輸業應於開業前,將旅客票價表、行李、貨物等運價及有關雜費公告,並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4.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9-7條 …車因業務需要或汽車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配合港區船舶到港裝卸貨物作業,有駕駛至第一項第一款以外時段之需要者,得由業者個別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駕駛時段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限制。
  5.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業對客、貨運輸,應準時安全運送之。但急病患者、郵件包裹、易腐貨物或於公益上有正當理由者,得優先運送。
  6.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4-6條 …區汽車客運業提供前條貨運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承運之每件貨物運費,不得超過客運路線實收票價之全票金額。但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營運時間、營運班次、貨物運費表,應於各該路線車站、車廂內或站牌公告。三…
  7.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0條 …全配備齊全及車況良好。八、不得將供租賃車輛外駛個別攬載旅客、貨物違規營業。前項第三款之租車人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機關時,應驗明租車人登記名稱、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及代表人姓名後,始得填製汽車出租單連同出租車輛交付租車人。
  8.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4條 貨運業應依規定之營業種類營運,不得攬載核定種類以外之貨物。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者,公司行號名稱應標明「搬家」,業務範圍以從事搬家業務為限,不得攬載一般貨物,其車輛顏色及標識應依公路主管機關之規定。
  9.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5條 …營業時間表。二、運費及雜費表。三、運送契約、託運單。其應註明貨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四、其他託運人及受貨人注意事項。
  10.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7條 各類貨運業承運貨物遇有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除公路法另有規定外,應依民法之規定;但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三、運送物之交付。四、代收貨價之支…
  11.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8條 貨運業承運貨物分整車及零擔兩種。按車輛之載重量收費者,為整車貨物。按車輛所載貨物之件數及每件重量計算運費者,為零擔貨物。
  12.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9條 零擔貨物運費以十公斤為計算單位,不足十公斤以十公斤計。
  13.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10條 貨物重一公斤,其體積超過四立方公寸者,為輕笨貨物。輕笨貨物之運費,整車貨物按車輛載重量收費,但體積噸超過重量噸者,以體積噸計算,零擔貨物以體積四立方公寸折一公斤計算。輕笨貨物之量度方法,以貨物包裝之最高、最寬及最長部分為…
  14.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11條 貨物依其性質、價值、重量體積、用途及運輸情形等,須加成或減成收費者,由各類汽車貨運業公會參照汽車客、貨運運價準則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15.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12條 貨物由貨運業負責裝卸者,得收裝卸費。
  16.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13條 貨運業承運整車貨物,遇有左列情形得收車輛滯留費:一、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自行裝卸之貨物,自車輛到達裝卸地點之時起,每噸貨物一裝或一卸之時間超過十五分鐘者。二、貨物裝車後,因託運人取銷託運或變更託運,使車輛滯留者。三、其他因應…
  17.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14條 零擔貨物運抵目的地,受貨人接獲貨運業者提貨通知後,如逾二十四小時尚未提取者,貨運業者得收貨物保管費。貨物保管費以二十四小時為計算單位,自通知提貨逾二十四小時起算,不足二十四小時按二十四小時計,其費率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18.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15條 託運人託運零擔貨物應詳實填具託運單並簽名蓋章交由貨運業者填具發送明細單,但託運整車貨物應由貨運業者填具運輸單。
  19.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17條 貨運業者承運貨物,應填發提單交託運人,並依公路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順序起運。
  20.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18條 託運人應將託運之貨物包裝捆紮穩妥,包皮上應註明受貨人、託運人之姓名及詳細住址、電話,其不能標註者,應另栓以牌簽標明之。
  21.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19條 託運人託運貨物時,應將貨物點交貨運業者查驗過磅,並應交付有關託運貨物之稅捐及管制等所必要之文件。前項託運之貨物如有包裝不妥者,貨運業者應請託運人整理,不整理時,得拒絕運送或由託運人在託運單上註明自負喪失毀損責任。
  22.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20條 …標明致有毀損者,貨運業者不負責任。如因而毀損他人及貨運業者之貨物、財產及車輛者,託運人應負賠償之責。
  23.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23條 貨運業者依前條之規定檢驗貨物時,如發現夾帶違禁品,除請當地主管機關究辦外,其已收之運雜費概不退還。
  24.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24條 託運人對已託運之貨物,如需取消、中止或變更託運時,應憑提單辦理。前項取消、中止或變更託運,貨運業者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經運送部分計收運雜費及因取消、中止或變更託運或返還運送物或其他處分所支出之費用請求償還,並得請求相當之損…
  25.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25條 貨運業者對已承運之貨物如因路阻不能運送時,應即通知託運人。託運人因前項情形取消託運者,貨物如已起運,貨運業者得照已為運送部分收取運雜費,如託運人需將貨物運回者,除已為託運部分照收運雜費外,運回運費免收。變更託運者,依實際…
  26.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26條 貨運業者對已承運之貨物,在路阻之處如無電訊可資通知或情形急迫不及通知託運人,或所運係屬零擔貨物時,貨運業者應斟酌情形為必要之處置。貨運業者如確知運輸路線在短期內恢復時,得候恢復通車後繼續運送。
  27.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28條 貨物運抵目的地時,貨運業者應即通知受貨人提貨。
  28.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0條 託運貨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者,該運送物視同喪失,託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但因不可歸責於貨運業者之事由致未能交付者,不在此限。
  29.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1條 …貨運業者得代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前項規定,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
  30.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2條 貨運業者給付貨物喪失賠款後,如將喪失貨物全部或一部查出時,應將該項貨物交付託運人或受貨人,並收回全部或一部賠償。前項查出之貨物經通知後,如託運人或受貨人不願提取或逾期一個月不來提取,貨運業者得自行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