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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0條 …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出租於外籍旅客者,並由熟諳外國語言之優良駕駛人代為駕駛。小貨車租賃業之營業車輛應由租車人自行駕駛使用,不得由出租人代僱駕駛人。三、驗明租車人駕駛執照內所載駕駛人姓名、住址、駕駛執照號碼及…
  2.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2條 外國雇用人申請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3.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委託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公私立專科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或海事相關公(工)協會為代理人辦理僱用船員事宜,並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委託書(如附件二),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
  4.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5條 外國雇用人或代理人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船員後,應簽訂僱傭契約,並檢具下列文件報航政機關備查:一、船員資料名單。二、船員僱傭契約副本。
  5.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6條 外國雇用人將僱用之船員改調他船或調用其他外國雇用人僱用之船員時,應取得該船員之同意,重新簽訂僱傭契約,由現僱用之外國雇用人於十五日內將新簽訂之僱傭契約併同船員資料名單報航政機關備查。但調用前後之外國雇用人相同者,其僱用年…
  6.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外國雇用人之代理人應將所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依在船服務及在岸儲備人數月報表(如附件三)格式於次月十日以前至航政機關網站系統填報。
  7.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8條 外僱船員或其服務之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或非常事變時,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應即報告航政機關。
  8.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船員在國外擅自離船,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應即填具船員國外擅自離船報告表(如附件四)報航政機關核辦。
  9.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10條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不得令其從事違反中華民國法令及國家利益之行為。遇有中華民國政府徵召時,應即負責遣送回國。
  10.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11條 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得依船員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處分,並得定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期間,停止受理其僱用或接受委託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之申請。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廢止其僱用或接受委託僱…
  11.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備妥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計畫書。三、在其本國登記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文件副本或影本。四、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
  12.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臺幣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13.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監察人或經理人名冊(如附件二)。五、保證金繳納或擔保證明。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一、申請書(如附…
  14.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8條 …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證,應提出第四條、第六條第二項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
  15.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增繳保證金新臺幣三十萬元。海運承攬運送業已投保責任險者,或受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委託辦理承攬運送業務而其委託人亦已投保責任險者,得檢具保險單,申請航政機關核准前項規定之保證金減為新臺幣六十萬元,每一分公司之保證金減為新臺…
  16.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受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委託辦理承攬運送業務,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經營委託業務:一、申請書(如附件六)。二、代理合約副本。三、委託人在其本國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許可文件。四、委託人之責任保…
  17.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第九條至十六條規定,於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準用之。
  18.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於領取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時,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許可證費:一、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二、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
  19.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本法及本規則有關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之籌設許可及廢止、許可證之核發、換發及註銷、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及處罰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20.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條 本規則所稱國際航線,指船舶航行於我國港口與外國港間,或外國各港口間之航線,而不屬於短程國際航線者。
  21.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7條 …乘客與船員安全著陸之港口或地點不逾二百浬;自離開本國發航港至外國目的港,或自外國發航港至本國目的港,或兩外國目的港間,其距離不逾六百浬者。
  22.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77條 …上之空間。但本規則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修正發布前建造或自外國輸入之客船,不在此限。五、最內之座位,其中心離通道邊不得大於二公尺。六、椅凳應予固定,使不因船舶之搖動而移動。
  23. 行政海事報告規則 第7條 外國籍船舶依外國船舶運送業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辦法僱用我國船長、海員者,其海事報告之簽證依第五條之規定。
  24. 行政船員法 第6條 …他各項國際公約規定,並經航海人員考試及格或船員訓練檢覈合格。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籍船舶擔任船員之資格,亦同。前項船員訓練、檢覈、證書核發之申請、廢止、外國人之受訓人數比率與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違反槍砲彈藥刀…
  25. 行政船員法 第25條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經審核許可,始得僱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僱用、僱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6. 行政船員法 第25-1條 雇用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始得僱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僱用、僱傭管理、受僱人數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7. 行政船員法 第25-2條 甲級船員、乙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及外國籍實習生上船服務,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之廢止、僱用、職責、外國籍實習生之實習人數比率、航行應遵守事項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8. 行政船員法 第84條 …。五、包庇、唆使或以其他非正當方法使船員偷渡人口。經許可僱用外國籍船員之雇用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者,廢止其僱用外國籍船員之許可。
  29. 行政船員法 第84-1條 雇用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時,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規則中有關職責、僱用、許可之廢止或僱傭管理、受僱人數比率之規定者,依其情節輕重,停止申請僱用外國籍船員三個月至五年。前項處分,於雇用人僱用外國籍實習生,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二所定…
  30. 行政船員法 第85條 外國船舶運送業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定期禁止在中華民國各港口入出港;其已僱用未經核准上船工作之中華民國船員應強制下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