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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 66 頁- 行政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0條 營運機關(構)應於事故後保存紀錄器資料。
- 行政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2條 重大鐵道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應維持現場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應與主任調查官協商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一、對鐵道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響。二、殘骸受到二度破壞。三、發生二次災害。四、一般民眾受到傷…
- 行政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3條 …、交通部鐵道局。二、地方政府交通局。三、營運機關(構)。四、事故有關機關(構)。五、鐵道車輛及系統設計國、製造國之鐵道事故調查機關。六、其他鐵道安全相關專業組織及學者專家。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
- 行政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6條 …速將車輛、殘骸、文件及手冊等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鐵道事故如涉及人員傷亡,運安會須獲檢察機關同意後,始得將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
- 行政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措施。四、就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等事故,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於事後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度發生。五、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宣導或教育訓練。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發現個人資料…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4條 …劃、行政管理及人員訓練計畫。五、設施之安全評估,含預期之意外事故評估。六、輻射防護作業及環境輻射監測計畫。七、品質保證計畫。八、消防防護計畫。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安全分析報告除應載明前項之事項外,申請處理或…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1條 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據實通報。前項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46條 …要求變更或遷移。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基礎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第九項請求遷移線路之條件與作業程序、遷移費用之計算與分擔,及前項之損壞責任及賠償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辦法所…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48條 …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採取必要措施。但因天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前項之必要措施,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以協議方式補償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條 …制區:指緊接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地區,可確保在其邊界上之人於核子事故發生後二小時內,所接受之輻射劑量小於主管機關規定之限值者。八、低密度人口區:指緊接禁制區之地區,可確保在其邊界上之人於核子事故發生後,所接受之輻射劑量小於主…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4條 經營者應按核子事故發生時可能導致民眾接受輻射劑量之程度,擬訂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劃定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經行政院核定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並由各該政府於公告後二個月…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5-1條 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導致機線障礙,或發生資通安全事件,致一千以上之用戶無法通信達三十分鐘以上之經營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通報作業。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辦理通報者,亦同。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作業時,應依下列通報程序辦理:…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條 為健全核子事故緊急應變體制,強化緊急應變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特制定本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核子事故: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緊急事故,且核子反應器設施內部之應變組織無法迅速排除事故成因及防止災害之擴大,而導致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足以引起輻射危害之事故。二、核子反應器設施:指裝填有適當…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核子事故可能之影響程度予以適當分類,並據以訂定應變及通報規定。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6條 為有效執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依事故可能影響程度,中央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輻射監測中心;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前項核子事故中央災…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7條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統籌督導應變措施之執行。二、核子事故分析評估及處理。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四、通知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五、統一發布警報及新聞。六、發布民眾…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8條 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依照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命令,執行掩蔽、碘片發放及民眾疏散(運)等防護行動。二、協助發布警報及新聞。三、疏散民眾之收容、暫時移居及緊急醫療救護。四、受事故影響區域之交通…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9條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實施人員、車輛及環境等之輻射偵測。二、研判事故程度與影響範圍、民眾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行動建議作業。三、提供充分資訊及技術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四、其他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0條 核子事故支援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實施人員、車輛及重要道路等輻射污染之清除。二、協助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民眾掩蔽、疏散(運)、疏散民眾收容、暫時移居、緊急醫療救護、碘片發放、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三、協助輻射監測…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1條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核子反應器設施內緊急應變作業有關之支援、協調及建議。二、事故資料之蒐集、分析與輻射劑量及影響程度之評估。三、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相關之應變措施…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2條 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事故狀況控制、分析與評估及應變處理。二、環境輻射偵測及劑量評估。三、設施內緊急應變行動指揮及執行。四、事故通報聯繫及資訊提供。五、設施內工作人員防護行動之施行及管制措施。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各指定之機關訂定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訂定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訂定核子反…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6條 …央主管機關應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下列事項:一、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二、平時整備、訓練與演習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三、人員之編組、訓練與設備之測試及維護。四、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之檢查及測試…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0條 …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依本法規定應辦理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有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測試之;受查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3條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立即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進行應變措施,並通報各級主管機關。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為前項通報後,應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定時將事故有關資訊通報各級主管機關或相關緊急應…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4條 …措施。必要時,得召集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成立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進行應變作業。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核子事故之發展情況,適時陳報行政院,並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措施。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5條 核子事故發生時,政府應於適當時機通知鄰近各國及相關國際組織,必要時得洽請其協助處理。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6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應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依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執行應變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派員提供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核能技術諮詢。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7條 國防部接獲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應即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協助救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