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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 79 頁-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20條 雇主不得使基樁等設備之操作者,於該機械有荷重時擅離操作位置。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21條 雇主為防止因基樁設備之環槽滑輪、滑車裝置破損致鋼纜彈躍或環槽滑輪、滑車裝置等之破裂飛散所生之危險,應禁止勞工進入運轉中之捲揚用鋼纜彎曲部份之內側。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22條 雇主對於以基樁等施工設備吊升樁時,其懸掛部份應吊升於環槽滑輪或滑車裝置之正下方。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23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作業,應訂定一定信號,並指派專人於作業時從事傳達信號工作。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操作者,應遵從前項規定之信號。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24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裝配、解體、變更或移動等作業,應指派專人依安全作業標準指揮勞工作業。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25條 雇主對於藉牽條支持之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支柱或雙桿架等整體藉動力驅動之捲揚機或其他機械移動其腳部時,為防止腳部之過度移動引起之倒塌,應於對側以拉力配重、捲揚機等確實控制。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26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組配,應就下列規定逐一確認:一、構件無異狀方得組配。二、機體繫結部份無鬆弛及損傷。三、捲揚用鋼纜、環槽滑輪及滑車裝置之安裝狀況良好。四、捲揚裝置之剎車系統之性能良好。五、捲揚機安裝狀況良好。六、牽…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27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控索之放鬆時,應使用拉力配重或捲揚機等適當方法,並不得加載荷重超過從事放鬆控索之勞工負荷之程度。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28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作業,為防止損及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地下電纜、自來水管或其他埋設物等,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事前就工作地點實施調查並查詢該等埋設之管線權責單位,確認其狀況,並將所得資料通知作業勞工。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29條 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鋼筋應分類整齊儲放。二、使從事搬運鋼筋作業之勞工戴用手套。三、利用鋼筋結構作為通道時,表面應舖以木板,使能安全通行。四、使用吊車或索道運送鋼筋時,應予紮牢以防滑落。五…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0條 雇主對於供作模板支撐之材料,不得有明顯之損壞、變形或腐蝕。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1條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為防止模板倒塌危害勞工,高度在七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其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先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應由所僱之專任…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1-1條 雇主對於橋梁工程採支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及以起重機從事節塊吊裝工法或全跨吊裝工法等方式施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於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節塊之構築,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事先就工作車及其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依預期…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1-2條 雇主對於預力混凝土構造物之預力施作,應俟混凝土達一定之強度,始得放鬆或施拉鋼鍵,且施拉預力之千斤頂及油壓機等機具,應妥為固定。施拉預力時及施拉預力後,雇主應設置防止鋼鍵等射出危害勞工之設備,並採取射出方向禁止人員出入之設…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2條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支柱之基礎,應依土質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挖除表土及軟弱土層。二、回填礫石、再生粒料或其他相關回填料。三、整平並滾壓夯實。四、鋪築混凝土層。五、鋪設足夠強度之覆工板。六、注意場撐基地週邊之排水,豪大雨…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3條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模板支撐)作業,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4條 雇主以一般鋼管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高度每隔二公尺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二、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5條 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二、高度超過三點五公尺者,每隔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6條 雇主以鋼管施工架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鋼管架間,應設置交叉斜撐材。二、於最上層及每隔五層以內,模板支撐之側面、架面及每隔五架以內之交叉斜撐材面方向,應設置足夠強度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7條 雇主以型鋼之組合鋼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支柱高度超過四公尺者,應每隔四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二、上端支以梁或…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8條 雇主以木材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木材以連接方式使用時,每一支柱最多僅能有一處接頭,以對接方式連接使用時,應以二個以上之牽引板固定之。二、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使用牽引板將上端固定於貫材。三、支柱…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9條 雇主對模板支撐以梁支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將梁之兩端固定於支撐物,以防止滑落及脫落。二、於梁與梁之間設置繫條,以防止橫向移動。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0條 雇主對於置有容積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漏斗之混凝土拌合機,應有防止人體自開口處捲入之防護裝置、清掃裝置與護欄。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1條 雇主對於支撐混凝土輸送管之固定架之設計,應考慮荷重及振動之影響。輸送管之管端及彎曲處應妥善固定。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2條 雇主對於混凝土澆置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裝有液壓或氣壓操作之混凝土吊桶,其控制出口應有防止骨材聚集於桶頂及桶邊緣之裝置。二、使用起重機具吊運混凝土桶以澆置混凝土時,如操作者無法看清楚澆置地點,應指派信號指揮人員指揮…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3條 雇主對於以泵輸送混凝土作業前,應確認攪拌器及輸送管接頭狀況良好,作業時攪拌器攪刀之護蓋不得開啟。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4條 雇主對於模板之吊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起重機或索道吊運時,應以足夠強度之鋼索、纖維索或尼龍繩索捆紮牢固,吊運前應檢查各該吊掛索具,不得有影響強度之缺陷,且所吊物件已確實掛妥於起重機之吊具。二、吊運垂直模板或將模板…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5條 雇主於拆除模板時,應將該模板物料於拆除後妥為整理堆放。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6條 雇主對於拆除模板後之部分結構物施工時,非經由專人之周詳設計、考慮,不得荷載超過設計規定之容許荷重;新澆置之樓板上繼續澆置其上層樓板之混凝土時,應充分考慮該新置樓板之受力荷重。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7條 雇主應依構造物之物質、形狀、混凝土之強度及其試驗結果、構造物上方之工作情形及當地氣候之情況,確認構造物已達到安全強度之拆模時間,方得拆除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