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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 86 頁- 行政礦業法 第33條 …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後,舉行說明會,聽取意見,並通知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參與。主管機關作成指定、變更或解除礦業保留區之決定,應刊登於指定網站。
- 行政礦業法 第34條 …文件:一、礦場關閉計畫。二、礦業用地位於私有土地者,為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同意文件;位於公有土地者,為土地管理機關及他項權利人同意文件。礦業權展限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一、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
- 行政礦業法 第47條 …高程者,免予核定最終高程。前項土地為私有土地者,應併附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之同意書;為公有者,應併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文件,如該公有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者,應併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通知礦業權者…
- 行政礦業法 第55條 …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於使用期間發生爭議時,應與該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公有土地之他項權利人協議;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雙方不接受調處時,除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影響重…
- 行政礦業法 第56條 …使用完成前項措施後,仍有損失時,應按其損失程度,另給與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相當之補償。
- 行政礦業法 第57條 …因礦業工程致礦區以外之土地有重大損失時,礦業權者應給與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相當之補償。
- 行政礦業法 第59條 …,得於他人地面為測量或勘查。但應先通知所在地地方機關、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必須除去障礙物時,應商得其所有人同意。
- 行政礦業法 第60條 因前條之情形,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或障礙物所有人如受損失,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應按實際價值給與補償。
-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2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受災地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
-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受災地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
-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受災地區非都市土地內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
-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8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9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滅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3條 …要,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行政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第9條 …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嗣後增加產業類別、主要產品、廠房及建築物面積或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應檢附用水計畫書經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審查同意文件」之負擔。
- 行政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6條 …關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土地之坐落及地號。二、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之姓名、住址。三、使用之目的。四、如須除去障礙物時,其障礙物之名稱及價格。
- 行政電業法 第33條 用戶用電容量、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或樓層,達一定基準者,應於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予輸配電業裝設供電設備;其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前項一定基準與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要件、施工程…
- 行政電業法 第39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於必要時,得於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上空及地下設置線路,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除緊急狀況外,並應於施工七日前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得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 行政電業法 第60條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並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 行政電業法 第85條 …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未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電力設備之…
- 行政電業法 第87條 …維護業管理之規定。三、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登記或未定期申報檢驗紀錄;或違反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力設備與用電場所之記錄方式、管理或…
-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5條 …身分證影本;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檢附在臺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六、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如領有使用執照者,必要時,併附使用執照清冊。七、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但能…
-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8條 …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核定證明文件。六、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者,應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報告書。七、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有設廠標準之工廠,應檢附符合標準之證明文件。八、屬本法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產品者…
-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15條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不得為下列事項:一、變更隸屬之事業主體。二、如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變更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三、增加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四、增加廠地、廠…
- 行政電業登記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見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1.主要發電設備全數設置於建築物屋頂者,免附。2.設置於海域土地,無地籍登記,且無須依規定申請海域土地開發同意之情形者,免附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但應檢具地政機關查復無地籍資料之證明文件…
- 行政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4條 …、消防及其他安全法規規範要件下,得與前條第一項所列行業於同一建築物內混合使用,但其所占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 行政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1條 …編定土地之登記謄本、清冊及地籍圖謄本。五、增加前後廠地範圍、建築物與設施、與周圍鄰地之隔離綠帶及其他設施配置圖。六、增加土地屬私有土地者,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編定同意書;其屬公有土地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條 …以避免人員意外碰觸帶電部分。二十五、敷設面:指用以裝設電路之建築物面。二十六、明管:指顯露於建築物表面之導線管。二十七、隱蔽:指利用建築物結構或其外部裝飾使成為不可觸及。在隱蔽式管槽內之導線,即使抽出後成為可觸及,亦視為…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條 …路與一百五十伏特以下控制電路之耦合變壓器二次側電路接地。五、建築物內裝設接觸導線作為滑接軌道之接觸導線。六、電弧熔接裝置之被熔接器材及其與電氣連接固定之金屬部分。七、變比器(PT及CT)之二次側接地。八、低壓架空線路共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