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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9條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
  2.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0條 …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
  3.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1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4.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2條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5.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4條 …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判…
  6.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5條 …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7.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6條 …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
  8.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7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
  9.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8條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前二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
  10.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9條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注意下列重要風險管理及稽核事項之控管,並納入處理程序: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經營或避險策略、權責劃分、績效評估要領及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以及全…
  11.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20條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一、風險管理範圍,應包括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三、風險之衡量、監督…
  12.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21條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一、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13.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22條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第二十條第四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
  14.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31條 …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15.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32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
  16.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35條 …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
  17.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7條 …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六、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
  19.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首次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時,其股票未在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者。三…
  21.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5條 …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二、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外國發行人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向本會申報其股票第一上市或第一上櫃契約後,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三、第一上市(櫃)公司因申請轉板或改列而辦理下…
  22.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5-1條 …連續虧損或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每股淨值低於面額。四、涉及非常規交易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尚未解除。五、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發生下列情事之一。但移轉項目之營業收入、資產及累計已投入研發費用均未達移轉時點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營業收入、…
  23.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8條 …董事會或股東會討論並決議通過者。五、非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將大量資金貸與他人,迄未改善者。六、有重大非常規交易,迄未改善者。七、持有具流動性質之金融資產投資、閒置性資產或投資性不動產而未有處分…
  24.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9條 …者。四、臺灣存託憑證、於國內募集與發行之股票及債券,未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市或上櫃或登錄興櫃,或未符上市或上櫃標準者。五、外國發行人於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內,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
  25.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9-1條 外國發行人申報下列案件,本會得委託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一、外國發行人申報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案件。二、第一上市(櫃)公司申報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
  26.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0條 …債發行相關資料。七、發生依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政府法令及其證券交易所規章之規定即時公告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外國發行人主動公告者,亦同。八、以新臺幣計價之普通公司債,所募資金應以新臺幣保留,並使用…
  27.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4條 …收益,應以與掛牌相同之幣別給付。依前項規定所發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由代辦股務機構依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28.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第二上市(櫃)公司申請上市或上櫃交易之股票,以已在其他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交易之同種類者為限。
  29.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24條 …司在國內發行之股票,於海外證券市場出售時,所發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委託國內證券商依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股票經於海外市場出售後,投資人得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於海外市場買入,至國內市場交易。
  30.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25條 …約之主要內容。十、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及上市地國有關外國人證券交易之限制、租稅負擔及繳納處理應注意事項。十一、股票在所上市證券交易市場最近六個月之最高、最低及平均市價。但上市期間未滿六個月者,為該上市期間之最高、最低及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