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1 / 146 頁-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7條 …以核定;如申請人不依通知期限會勘或經表明無需會勘時,得根據其投資計畫或申請書所附建築平面配置圖及有關資料逕行核定之。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3條 …者,依土地委託管理協議書或契約書辦理。公共設施建設費如由私人投資興建者,其建設費用應報請園管局審核後依第一項第三款標準由園管局及分局計收。園管局得依經營、管理、招商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勢,提出本標準所定租金及費用計收優惠調整…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5條 …築物者,自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起計收。(三)經園管局或分局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收。二、短期土地租金:自簽訂短期土地租賃契約之日起計收。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一)已開發區…
-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條 …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本條例開發設置之工業用地、工業區或產業園區為限。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輸入保稅貨品。區內事業未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得憑園管局投資案核准函,由海關核給臨時監管編號,輸入相關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並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辦理通關手續;其保證金,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由海關核准監管…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經撤銷或廢止投資之區內事業應於公司解散或遷出區外前,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結束盤存:一、區內事業應向海關洽訂,或由海關訂定盤存日期,並辦理盤存。二、海關應視實際情形將保稅貨品封存於區內事業之內或園管局、分局指定之地點。…
-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事業,指符合下列經營型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且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有限合夥實收出資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一、具備二人以上之經營團隊,並有經營創業投資事業或投資產業之專業知識,能對具潛力之投資標的事業進行評估及…
-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創業投資事業輔導事項:一、推動適合創業投資特性之經營機制。二、推動政府相關基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三、建立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資訊交流平台。
-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創業投資事業之國際合作交流,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促成國際資金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二、推動加入國際性創業投資組織。三、協助創業投資事業募集國際資金。四、引進國際大型創業投資機構來我國合作。五、辦理或參加…
-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創業投資事業申請得出具推薦函,並協調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創業投資事業爭取下列各項資金來源: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二、銀行業。三、保險業。四、證券業。五、金融控股公司。六、各公民營退休基金或保險基金。七…
-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7條 申請出具推薦函之創業投資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或有限合夥人之投資意向書投資承諾總額應達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二、經營團隊應具投資或經營管理創投或公司章程所列投資事業之經驗。三、集資計畫內容應涵蓋擬…
-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8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之資金來源者,應檢附資金來源之投資意向書或同意評估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佐證文件。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之推薦函自發文日期次日起半年有效,並得檢附申請書及已出具之推薦函影本,申請有效…
-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9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輔導之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以下列方式為限:一、參與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原股東、特定人認購,或轉換公司債特定人認購。二、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原投資事業股票。三、…
-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9-1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其未投資之資金,除供作營運資金及購買營運必要之設備外,全部運用於下列各款方式之一者,得認屬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一、國內之銀行存款。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票券。三、購買公司債。四、購…
-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10條 創業投資事業有未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對其輔導協助,並通知其股東、投資人或委託投資人。創業投資事業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自律規範情節重大者,該事業負責人、…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條 為促進投資、發展經貿及提升創新能量,特制定本條例。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5條 …(以下簡稱園管局)辦理,掌理下列有關園區之事項:一、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二、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三、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四、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五、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0條 …內事業設立申請核准後,園管局或分局得派員至區內事業查驗,未依投資計畫完成,或投資計畫實施後,未依計畫經營,園管局或分局得要求區內事業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改善或變更計畫;改善或變更計畫未依限提出,或未經園管局核准,或核准後未確…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5條 …區內營業之事業請准自建或由園管局興建出租;必要時,得開放民間投資興建出租。前項建築物以租與園區從業人員為限;其租金基準,由投資興建人擬訂,報請園管局核定,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之限制。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或民間事業投資興建…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7條 …業之事業自行興建。二、由園管局自行興建租售。三、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租售。前項第二款由園管局興建租售者,其租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八…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1條 …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二、園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三、園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事項。四、各項作業服務事項。五、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前項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指符合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二、投資人:指以現金投資於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個人記名股東。三、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3條 …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同一年度以現金投資同一設立登記未滿五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成為其投資人,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且持有期間達三年者,得就投…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5條 投資人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該公司屬投資創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屬增資擴充辦理增資者,應自公司變更登記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由該公司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6條 申請人取得前條規定之資金,應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於其經營本業之必要範圍內支應;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列:一、已於其他投資計畫列報之支出或已取得政府補助款之支出。二、涉及不合營業常規安排之關係人支出。三、股權投資支出。四…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7條 申請人應於第五條投資計畫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算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未能依限完成或投資計畫支出項目變更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或變更,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延長或…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8條 申請人應於投資計畫完成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投資計畫完成證明(以下簡稱完成證明);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一、足資證明完成投資計畫之資料。二、投資計畫支應之各項支出明細表、支出證…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9條 申請人應於投資人持有股份屆滿三年之次年一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以下簡稱投資額減除證明書),並將該等文件副知中央主管機關;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一、中…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10條 投資人適用第三條規定,應於辦理持有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份屆滿三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條證明書並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減除之投資金額。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13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核准之投資計畫執行進度;如發現申請人資格有未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投資計畫執行有未符合第六條規定之情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含國家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