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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 172 頁- 行政地政士法 第42條 …勵之:一、執行地政業務連續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有助革新土地登記或其他地政業務之研究或著作,貢獻卓著者。三、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益者。四、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成績卓著者。
- 行政地政士法 第53條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於本法施行後,得依第七條規定,申請開業執照;已執業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繼續執業四年,期滿前,應依第八條規定申請換發,始得繼續執業。本法施行前,已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
- 行政地政士法 第54條 本法施行前,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領有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而未申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地政士證書,逾期不得請領。
- 行政地政士法 第55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成立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符合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完成組織。本法施行後,其組織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解散,逾期未解散,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規劃,並於本法施行後舉辦之九十一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及格。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二)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領者,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及格證書影本。(三)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請登記發給開業執照,應備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影本。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五、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前項第二款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地政士紙本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紙本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得備具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地政士證書。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應冠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名稱。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符合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者,得向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申請更名。更名後之公會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人民…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4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三、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
- 行政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19-1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簽證作業試辦要點規定完成登記之簽證人,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補繳簽證保證金差額新臺幣十萬元,於限期內補繳者,視為已辦理簽證人登記;逾期未補足者,由全國聯合會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1條 為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特制定本條例。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2條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條例所稱登記機關,指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事務所;未設地政事務所者,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機關。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3條 …清理程序如下:一、清查地籍。二、公告下列事項:(一)應清理之土地。(二)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三)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三、受理申報。四、受理申請登記。五、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六、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七、異動或…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4條 …)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清查轄區內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土地地籍;其清查之期間、範圍、分類、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5條 …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應清理之土地前,應向稅捐、戶政、民政、地政、法院等機關查詢;其能查明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者,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8條 …無誤者,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土地應即辦理登記外,其餘土地應即公告三個月。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9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前條公告期間內,得以書面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異議,並應檢附證明文件;經該管登記機關審查屬土地權利爭執者,應移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調處時,準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規…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11條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一、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二、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三…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12條 依前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前項第一款…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前項公告,應載明前條之優先購買權意旨,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以書面為承買之意思表示者,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1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保管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價金,扣除百分之五行政處理費用、千分之五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15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前項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權利人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還原登記名義人全部權利範…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15-1條 前條第二項應發還之土地已為公用財產、處分或有其他無法發還之情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該土地最後一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但該土地因不可…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17條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提出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為原權利人所有。前項所稱原權利人,指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為股東或組合員,或其全體…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18條 前條規定之土地,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已確知者,依各該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二、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就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協議其應有部分,…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19條 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一、申報書。二、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20條 …條規定所為之申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審查無誤後,應於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及陳列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期間為三個月,並將公告文副本及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交由申…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22條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將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予以驗印後發還申報人,並通知登記機關。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23條 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後,有變動、漏列或誤列者,神明會之管理人、會員、信徒或利害關係人得檢具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但因繼承而變動者,免檢具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