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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無動力飛行運動:指操作下列載具,以人員助跑及利用風力支撐形成空氣動力,藉以滑翔飛行之運動:(一)無動力飛行傘(以下簡稱飛行傘)。(二)滑翔翼及其他非由機械動力推進之載具。二、無動力飛行運動業:指…
  2. 行政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第7條 …二、不得逾越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之區域。三、飛行前,專業人員應對受載飛者或學員實施安全教育,並就第六款之物件實施檢查。四、提醒受載飛者或學員不適合飛行之情形。五、受載飛者,應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應取得本人及法定…
  3. 行政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第8條 …採行下列安全措施:一、每一起飛臺,至少置管制員一人,由具指導人員資格者擔任,負責管理起飛順序、間隔及承載人數;管制員執行工作時,不得於同時間有從事其他業務工作。二、受載飛者每一人,置專業人員一人;學員每十人,置專業人員一…
  4. 行政運動彩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9條 發行機構應設內部稽核單位,並應配置二人以上專職稽核人員。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針對第三條至前條所定內部控制事項訂定稽核頻率。前項各控制事項稽核頻率,除銷售及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每月不得少於一…
  5. 行政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20條 發行機構應設運動彩券銷售收入專戶,並置專責人員負責專戶之管理。
  6. 行政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或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協助綜理管理會會務;另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由本部體育署現職人員派兼之。
  7. 行政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管理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8.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3條 …者,得向本部申請認可為體育仲裁機構:一、置具第五條規定資格之人員。二、應業務需要之足夠辦公處所或場地;其處所或場地為租賃者,至少應訂定二年以上租賃契約,並經法院公證。三、充足之設立經費及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四、…
  9. 行政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人員,係指在大學本職為從事研究工作之專任人員。研究人員如具有教師資格者,得兼任教學工作。
  10. 行政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3條 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四級。
  11. 行政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8條 研究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辦法由各校定之。本辦法有關專門著作、重要研究成果、研究成果、特殊貢獻之認定及國內外重要研究機構獎勵之界定,由各校定之。
  12. 行政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9條 …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得聘任為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
  13. 行政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10條 研究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14. 行政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11條 研究人員之待遇、福利、進修、年資晉薪、退休、撫卹、資遣、休假研究等事項,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之規定外,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前項人員與教師等級之比照,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
  15. 行政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12條 …用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逕依相當等級教師原升等辦法之規定辦理升等。
  16. 行政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17. 行政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3條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18. 行政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4條 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19. 行政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5條 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20. 行政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6條 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21. 行政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7條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22. 行政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7-1條 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23. 行政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9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其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前項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
  24. 行政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10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25. 行政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11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每週授課時數、休假研究及進修,依其專業性質,由各校定之。
  26. 行政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12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兼任人員按同級教師兼課鐘點費支給標準給與。
  27. 行政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8條 …、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確定後,學校應於一個月內至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登錄校長、教授及副教授延長服務名冊資料。
  28. 行政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11條 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進用之教授級或副教授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進用之教授級或副教授級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延長服務,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29.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2條 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以下簡稱聘任人員)移撥者,由新職機關於法定編制內,以與原任職務等級相當之職務聘任之。但法定編制已無相當等級之職務可資聘任時,得以較低等級之職務聘任之。
  30.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3條 移撥之聘任人員所任新職為職務陞遷者,其待遇應按新職標準支給。前項以外之移撥聘任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薪級得敘至原經核敘職務等級之年功薪最高級為止。二、學術研究費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