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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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因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時,應先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一、機構名稱及地址(地號)、負責人姓名、戶籍地址等基本…
  2.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文件後一個月內,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申請籌設許可案件,應於申…
  3.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一、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二、不符本法、本辦法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相關規定。三、私立身心…
  4.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私人或團體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再申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二、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營運之身心…
  5.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前,不得以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籌備處或其他任何名義對外洽辦事務。
  6.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許可設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申請書及附件加蓋印信,以二份發還申請人,並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後,始得開始營運。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設立日期、業務規…
  7.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許可設立後三年內未開始營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自行營運;不得將部分或全部業務規模,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並收取對價。
  8.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縮減、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應於縮減、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預定日前三個月,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現有身心障礙者安置計畫、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地址相關事項,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前項申請擴充業務規模…
  9.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除前條第一項所定情事者外,負責人應於變更前一個月檢具申請書敘明變更項目及事由,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核發變更後設立許可證書時,應於背面註記歷次核准變更、停業或復業之日期、…
  10.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停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之日前十五日內,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機構內現有之身心障礙者、工作人員安置計畫及停業起訖日期,報主管機關許可後為之。主管機關應於許可函敘明,負責人申請復業時,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11.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
  12.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歇業或解散時,應於一個月前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機構內現有身心障礙者安置計畫及日期,報主管機關許可。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除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處理外,應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
  13.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一、申請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所載事項或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二、將部分或全部業務規模,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並收受對價。三、法人或團體經主管機關…
  14.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未繳回者,主管機關應註銷之;其為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法院。
  15.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具下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業務計畫書。二、年度預算書。三、工作人員名冊。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業務執行書。二、年度…
  16.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人附設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財務、會計及人事,均應獨立。法人或團體之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均不得兼任法人或團體所設立或附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17.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建立會計制度,各項支出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使用票據支付;年度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由會計師簽證;其所接受捐贈之財務,並應定期公告徵信。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為原…
  18.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為瞭解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狀況,得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9.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二、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三、董(理)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四、隱匿財產、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
  20.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每二年至少實施工作人員定期健康檢查一次。
  21.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公立機構或公立學校申請附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22. 行政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公共停車場應於便捷處所設置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並視實際需要設置指示標誌。機械式、塔臺式公共停車場如有足夠空間可供設置平面式專用停車位,應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比率於便捷處所設置平面式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24. 行政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身心障礙者專用汽車停車位之長度及寬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準用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其為路邊停車位,而與連接路外人行道或騎樓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二,以內切式設置者,側坡坡度並不得超過…
  25. 行政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5條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標誌及標線之設置,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26. 行政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以一人為限,得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以下簡稱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一、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二、前款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三、與第一款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
  27. 行政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或委託他人,備齊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辦理:一、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二、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之駕駛執照影本。三、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之汽車行車執照影本。四、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
  28. 行政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社政主管機關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予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及本人之親屬,以一張為限。
  29. 行政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除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外,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加蓋機關印信及防偽標籤,其參考圖式如下:
  30. 行政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期限屆至前一個月內,應依需求評估結果重新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因遺失或損毀不堪使用,申請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持原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