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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5條 …規劃設計科:(一)關於加工出口區各項土木、建築與公共設施維護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審核事項。(二)關於加工出口區各項土木、建築與公共設施維護工程預算書之編製事項。(三)關於加工出口區各項公共設施配置規劃之建議事項。(四)其他…
  2.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7條 …關業務之協調事項。(十一)關於加工出口區環保、景觀美化與綠化工程之設計、執行及維護督導事項。(十二)關於加工出口區節約能源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業務之推動事項。(十三)其他有關環保景觀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研究發展事項。
  3.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6條 …專利技術報告作業及其他有關事項。三、第三科:機械、土木、醫學工程類發明專利案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業及其他有關事項。四、第四科:光電、產業機械類發明專利案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
  4.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7條 …查品質之檢討覆核及其他有關事項。三、第三科:機械、土木、醫學工程與產業機械類專利案之再審查、異議、舉發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專利審查基準之研擬、審查品質之檢討覆核及其他有關事項。四、第四科:醫藥、農藥、飲食品、嗜好品…
  5.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50條 本局辦公室房屋及宿舍由秘書室隨時察勘,如有重要修繕工程應依規定辦理之。
  6.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47條 本分局辦公房屋及宿舍由秘書室隨時派員勘察,如有重要修繕工程應依規定辦理。
  7.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7條 本分局辦公房屋及宿舍由秘書室隨時派員勘察,如有重要修繕工程應依規定辦理。
  8.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7條 本分局辦公房屋及宿舍由秘書室隨時派員勘察,如有重要修繕工程應依規定辦理。
  9.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47條 本分局辦公房舍及宿舍由秘書室隨時派員勘察,如有重要修繕工程,應依規定辦理。
  10.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2條 …場負責人職務者。二、曾從事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工作或曾擔任採礦工程、礦業安全、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水利工程或應用地質技師工作一年以上者。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礦業工程、礦冶工程、資源工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測量工程、水…
  11.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3條 …任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職務者。三、曾擔任採礦工程、礦業安全、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水利工程或應用地質技師工作者。四、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礦業工程、礦冶工程、資源工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測量工程、水土保持、…
  12. 行政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條例 第9條 …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工程、工業工程、電力工程、機械工程、車輛工程、一般化學工程、紡織工程、電子計算機、企業管理、企劃控制、經建行政、工業行政、商業行政、會計、稽核、稅務、金融、一般…
  13.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第2條 …治理事項。四、水文觀測及資訊系統研究發展運用事項。五、水資源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監工及災害防救事項。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14.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第6條 各局置主任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課長七人至九人,正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課長六人至九人,由正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十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15.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第11條 …、防洪、維護環保及觀光等業務。前項管理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調派之。
  16.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工程委辦單位,指將其工程以簽訂契約之方式,委由其他公營或民營事業承攬施工者。
  17.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7條 …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業者名稱。二、經營計畫。三、工程計畫。四、財務計畫。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工廠所在地。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記載事項。
  18.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4條 …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及核發爆炸物配購證。爆炸物購買者,如為工程承攬施工者,所填之申請書應先經工程委辦單位審查符合規定後,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工程委辦單位對承攬其工程之爆炸物購買者,應負監督之責。
  19.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0條 …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陳報。爆炸物購買者,如為工程承攬施工者,並應立即通知工程委辦單位。
  20. 行政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4條 各場置工程師、工程員。
  21.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實施地點及面積範圍,以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有土石外運者,亦同。
  22.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土石者,工程主辦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採取地點位於公有土地者,應洽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核准或許可其採取。二、採取地點位於私有土地者,應洽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後採取。工程主…
  23.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政府機關辦理重要工程所需土石以專土專用者,由工程主辦機關檢具專土專用之合理性與必要性等評估資料、其上級機關核准文件及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書件,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後,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劃定專土專用區域及…
  24.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依前條核定之採取人於專土專用區域內採取之土石,僅供該工程或公共建設使用,不得運往他處或對外銷售;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核定及公告,並通知該工程主辦機關及其上級主管機關。依前條核定之採取人應依核定之書件內容辦理土石採…
  25.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依第六條核定之採取人為配合原公共工程施工需要,須申請展延土石採取期限,應於原核定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為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有關書件,於前項展延之申請,準用之。
  26.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依第六條公告之專土專用區域,如因工程防災或土石資源保育需為變更時,採取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一、理由書。二、變更後專土專用區域新舊關係書圖。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水土保持及土地之整體有效利用,得就已公…
  27.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依第六條公告之專土專用區域內,其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需要採取土石時,應洽請原核定之採取人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28.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二條核准之磚、瓦或窯業用土採取區域,其開採方式及相關計畫如因工程防災或土石資源保育需為變更時,採取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報請原核准機關核准:一、理由書。二、變更後之開採方式及相關計畫書圖。原核准機關為保護水道、水土保持及土地…
  29. 行政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2條 …營策略、專案分析評估研究發展及其他企劃控制事項。二、工務處:工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督導及工程招標等事項。三、供水處:水源保育、管理、運用、調配、給水設備維護、更新操作及生產力運用與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有關規章制度之訂定…
  30. 行政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4條 本公司置總工程師、主任秘書、經理、主任、副總工程師、專門委員、副理、副主任、秘書、組長、工程師、管理師、專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工程員、組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