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48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 / 50 頁
  1.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1條 驗證機構對其驗證之產品,應執行監督。
  2.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2條 驗證機構應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以有效辦理相關受託事項,並不得將受託事項轉包。驗證機構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之非主要部分分包其他機關(構)辦理。
  3.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3條 驗證機構於情況特殊時,得執行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前項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驗證機構應訂定作業程序並報經標準檢驗局核准。
  4.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4條 驗證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各類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委託業務性質,由標準檢驗局另定之。過期文件,應報請標準檢驗局核定後始得銷毀;銷毀文件應保留銷毀紀錄。驗證機構應於委託關係消滅後七日內,將所有驗證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標準…
  5.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5條 驗證機構申請增列驗證類別、項目或其他事項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驗證機構經認證基金會減列認證範圍時,應即停止辦理受影響驗證範圍之商品驗證業務,並於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前二項…
  6.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6條 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異動時,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標準檢驗局備查。
  7.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7條 驗證機構遷移地址,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未經標準檢驗局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符合規定前,不得執行委託辦理之業務。
  8.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8條 標準檢驗局對驗證機構每年至少應查核一次,並得進行不定期查核。前項查核,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9.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9條 …經認證基金會證明已持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給予認證之驗證機構,標準檢驗局得免依前條規定進行定期查核。
  10.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0條 驗證機構於契約期間內經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查核結果符合,標準檢驗局得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與其續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
  11.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1條 驗證機構未續行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受理驗證案件;前已受理之驗證案件,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辦理完竣。
  12.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2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契約暫停於一定期間內,就相關驗證範圍以驗證機構名義執行委託辦理之驗證業務;驗證機構完成改善並經查核或查證符合後,始予恢復。一、驗證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二…
  13.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3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契約終止其部分或全部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一、主動申請終止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二、認證基金會之認證經終止或撤銷,或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或工廠檢查機構之資格,經撤銷或廢止,或喪失標…
  14.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4條 依前條規定終止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時,驗證機構應繳回證明。前項情形,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驗證案件交由標準檢驗局或其指定之其他驗證機構辦理。經終止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之驗證機構,於契約終止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成為驗證機…
  15.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2條 驗證登錄之申請人為商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
  16.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3條 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如下:一、自行管制模式(模式一):申請人應依規定提出技術文件,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確實為生產登錄商品之工廠,並經生產廠場同意登錄,且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符合檢驗標準。二、型式試驗模式(模式…
  17.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4條 申請驗證登錄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或受託之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關、構)辦理: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但申請人身分已向驗證機關(構)登…
  18.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4-1條 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型式之商品,不得重複申請商品驗證登錄。但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人就原登錄商品型式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驗證登錄商品之登錄型式,應依商品之型號定之。但商品無型號者,得以規格、其他文字…
  19.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4-2條 …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第四條第一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一、商品驗證登錄經撤銷。二、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自核定試驗結果之次日起。三、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自事件發生之次日起。四…
  20.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5條 驗證登錄之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者,准予登錄,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並准予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使用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但經指定公告使用由標準檢驗局印製之專用商品檢驗標識者,證書名義人應檢附驗證登錄商品之型式、規格…
  21.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6條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三個月至屆滿日前,證書名義人得檢附延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延展,以一次為限。逾限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驗證登錄。前項延展之申請經審查核可者,換發證書。前項換發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證書有效…
  22.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7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得逕行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應執行邊境或國內出廠查核者,應先發給查核通知書,經查核符合規定者,發給符合通知書,始得憑以出廠或通關;其查核不符合者,應依第七條之一規定辦理。驗證登錄商品之輸…
  23.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7-1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經依前條第一項但書查核結果不符合,而無法改正或未依規定期限改正者,報驗義務人應於接到不符合通知書後六個月內退運、銷毀、拆解至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報驗義務人處置前項商品時,應向檢驗機關申請拆封或…
  24.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8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驗證機關(構)得派員至證書名義人或生產廠場、港口倉儲場、進口商、經銷商或相關處所執行取樣檢驗。證書名義人或生產廠場應建立商品產製日期、型式、規格、數量、出廠日期、銷售對象、客戶抱怨、處理紀錄與客戶服務…
  25.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9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行申請登錄。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檢驗項目變更之系列商品,應申請系列型式登錄。三、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商品識別者,向驗證機關(構)…
  26.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0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並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
  27.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註銷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一、自行申請註銷。二、驗證登錄經撤銷或廢止。三、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關之設立登記經撤銷、廢止、註銷、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前項證書經註銷者…
  28.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1-1條 經檢驗不符合檢驗標準之驗證登錄型式商品,其不符合部分與驗證登錄商品屬構造相同者,該驗證登錄商品視為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29.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2條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如有遺失或毀損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申請人如有需要,並得申請加發證書。申請系列產品登錄,經審查符合者,逕予換發新證書。
  30.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3條 依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驗證機關(構)得依該協議發給申請人驗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