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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30-2條 …述;有相對人者,並得送達聲請書狀繕本或筆錄於相對人,限期命其陳述意見。
  2.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40條 …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
  3.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44條 …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因該裁定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附理由。
  4.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3條 …十二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得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
  5.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73條 …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6.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74條 …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7.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4條 …得僅記載其要領。商業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事件,受移送之法院為裁判後,上級法院不得以其違背專屬管轄為由廢棄原裁判。
  8.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條 …,不得聲明不服。普通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商業法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事件更移送於他法院。普通法院已就商業事件為本案終局裁判後,上級法院不得…
  9.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7條 …業調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於商業調查官準用之。
  10.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0條 …業意見之一部。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通知專家證人到場陳述意見。專家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回答詢問時,法院得審酌情形,不採納該專業意見為證據。
  11.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3條 …益之具體內容、程度。法院為判斷前項抗辯有無理由,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必要時仍得命持有人提出證據,並以不公開方式行之。前項情形,法院不得開示該證據。但為聽取意見而有開示之必要時,得向程序代理人開示。非向本人開示即…
  12.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4條 …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於處分前通知相對人陳述之特殊情事,並提出確實之證據,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聲請人自定暫時狀態處分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起訴…
  13.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7條 …為收買股份價格之裁定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使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選任檢查人就公司財務實況,命為鑑定。股東有二人以上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之二及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關…
  14. 司法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第3條 …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逾其約定。法院於裁定前,得予律師及工會陳述意見之機會。
  15. 司法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第6條 …必要時,得就第二條事項為相當之調查,並通知聲請人、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
  16.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5條 …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予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其程序,不公開之。第一項之裁定,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撤銷並更為裁定。前項之聲請,由同法院之其他合議庭裁定,於程序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17.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5條 …法官請求時,進行足為釐清其疑惑之說明;於終局評議時,使其完整陳述意見。
  18.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7條 …查必要之事項。七、依職權調查之證據,予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八、命為鑑定或為勘驗。九、確認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十、與選任程序有關之事項。十一、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法院應依前項整理結果,作成審理計…
  19.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3條 …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意見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釐清其陳述意旨之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詢問之。審判長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前三項所為之訊問或詢問為不適當者,得限制或…
  20.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9條 …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21.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82條 …與法律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之調查結果,並予國民法官、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之機會,且致力確保國民法官善盡其獨立判斷之職責。審判長認有必要時,應向國民法官說明經法官合議決定之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訟程序之裁…
  22. 司法提審法 第8條 …。前項審查,應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及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並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法院關於提審聲請之處理,除本法規定外,準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程序。
  23.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91條 …訴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於通知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亦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24.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4條 …官助理之解聘,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會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25.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條 …陳述是否允許旁聽之意見。法院允許旁聽者,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允許旁聽開庭,應載明於筆錄,並宣示理由。
  26.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 …查證據,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時,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27.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條 …間、夜間或休息日。法院為前項期日之指定,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28.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前項情形,除社會工作人員外,亦得由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親屬或學校老師等其他適…
  29.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9條 …,得不揭示於當事人或關係人。陪同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之社會工作人員,得於報到簽名時,以其所屬機關、機構、工作證號或代號代替。陪同人之人別資料,若有危及陪同人之安全者,亦同。
  30.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0條 …序監理人,應使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被選任人以及已知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或顯有延滯程序者,不在此限。前項意見之陳述,得以書面或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所定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之方式為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