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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7 頁-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26條 …個及空氣軟管一條,軟管之長度應足自露天甲板越過艙口或門口深入貨艙或機艙之任何部分。但最長不應超過三六公尺,超過三六公尺者應代以或增設設備齊全之輕便呼吸器一套。(二)設備齊全之輕便呼吸器,其所能維持之有效時間,應經核定。二…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33條 …水。(二)消防栓之佈置應至少有二股射水柱,可射達未裝貨時任何貨艙之任何部分。(三)船舶總噸位一千以上其乘客人數超過三十六人者,消防泵、消防總管及消防栓之佈置,應至少有一股從艙內任一消防栓射出規定壓力之水柱,並確保水能由一…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35條 …三、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之輕便滅火器,適用第一級船之規定。四、貨艙空間內之滅火裝置(一)船舶總噸位一千以上者,貨艙空間內應裝置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或具有同等防護效能之固定式高脹力泡沫滅火系統。(二)船舶構造及目的專為載運礦…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38條 …消防栓之數量與位置,應使至少有二股射水柱,可射達未裝貨時任何貨艙空間之任何部分。但船舶總噸位未滿五百者,得減少一股。(三)船舶內燃機艙或鍋爐間內之每一消防栓應配備一條軟管。(四)除前目規定外,應按其登記船長每三十公尺或其…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39條 …舶總噸位未滿一百者,至少應備輕便滅火器之數量得減為二個。四、貨艙空間內之滅火器裝置,適用第七級船規定。但船舶之構造及目的係專供載運礦砂、煤或穀類;或其貨艙裝有鋼質艙蓋板及有效關閉設施能將所有通至該艙之通風筒與開口關閉者,…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40條 …個。(五)船舶總噸位未滿五十者,至少應備輕便滅火器一個。四、貨艙空間內之滅火裝置(一)總噸位二千以上之油輪,其貨油艙內應裝置一項固定式滅火系統,或能噴射泡沫於貨油艙內外部之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二)船舶載運第一百三十八條…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53條 …之通風及照明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三、臥室與貨艙、機器間、廚房、油燈室、油漆室、儲存室、乾燥室、公共浴廁等間,不得有直接相通之門戶。四、臥室外部之艙壁及與前款規定各艙室間之隔艙均以鋼材或其他經核准之材料建…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95條 …置之狀況時應予復原,並應經油密試驗。(二)洗艙機需要裝置於液貨艙口蓋上時,得使用軟管將原油洗艙系統連接於洗艙機。但軟管應符合下列規定:1.具有凸緣接頭,並依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之標準製造及試驗,其操作之性能並應要求與該…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96條 …方式及時間而定。為使每一洗艙機均能在規定之時間內對其所管轄之貨艙部分予以有效之清洗,其裝置數量與位置應依此特性及艙內結構之形式作妥善之安排並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三、裝置於各貨艙之洗艙機,其支撐之方法應經航政機關或…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98條 …沉澱物聚積,完全達到清艙之要求。三、依該船操作及設備手冊清洗貨艙時,該收艙系統應能以所有洗艙機同時操作總量之一百二十五倍之速率將油移除。四、為檢查貨油艙底部在原油清洗後是否抽乾,應備有液位計、手測尺及第八款規定之收艙成效…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14條 非油輪貨艙之構造,用以載運總容量超過二百立方公尺之散裝油類者,應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但載運油類之總容量未滿一千立方公尺者,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具有適當之裝備可將油類留存船上,隨後再排入收受設備內者,得免裝置之。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18條 …接殘油設施者,應具有洩除之方法。管路與泵之洩除應能洩至岸上或貨艙或污油艙。排洩至岸上應具有直徑特別小之管路及連接船舶舷外歧管之閥。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0條 …應經常可以通行,其啟閉並應記入規定之航海記事簿內。六、分隔一貨艙空間與另一鄰接之貨艙空間之水密橫置艙壁,或一貨艙空間與一永久或備用燃料艙之水密橫置艙壁上不得設門、人孔、或出入口。但分隔最上層甲板間貨艙之水密艙壁上,經航政…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2條 …予關閉者,不在此限。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裝設於最上層甲板間貨艙分隔水密艙壁上之門戶,除應在啟航前關閉並在航行中保持關閉狀態外,並應將其在港口內開啟及離港前關閉之時刻記入航海記事簿內;在航行中其門戶須能出入,並應裝設有能…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1條 …之艙室外部開口,均應為水密。二、前款要求為水密之外部開口,除貨艙蓋外,應在駕駛室設有指示器。三、在限制垂向破損範圍之甲板以下船殼板上之開口於航行中可通達者,應配有防止此類門被擅自開啟之裝置。四、為確保內部開口水密完整性而…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3條 …不得使用木材或水泥。四、非用於裝載液體之水密空間及用於壓載之貨艙,不進行灌水試驗時,應進行沖水試驗。本試驗應在船身裝配之最後階段為之。對機械、電子設備絕緣或艤裝設備造成損壞而無法進行沖水試驗時,應對焊道進行澈底之檢查,必…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9條 …料。三、艙底水管及壓載管系,應能防止船外或來自壓載艙之水進入貨艙、機器處所或其他艙。對於與艙底水管系及壓載管有連接之深艙,應採取措施以防當深艙裝有貨物時不慎灌入海水,或在深艙裝有壓載水時通過艙底水管抽出壓載水。四、所有與…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50條 …狀況下,均能自水密艙區抽水或排水。但淡水艙、壓載艙、油艙、液貨艙不在此限。吸水口及吸水管應作妥善安排,以使艙區內之水得以流至吸水口。特殊艙區之抽水設備,經航政機關確認不必要,並依規定計算客船受損狀況下之穩度,顯示客船之安…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54條 抽排水所需之泵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貨艙或機艙空間排水所需之泵管,不得與載運水或油空間內之輸入管或輸出管共用。二、位於煤艙或油艙之內部或下部,鍋爐、機艙空間及其燃油澄清櫃或燃油泵所在空間內之所有水管,應以鋼或其他核准之材…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57條 …水及壓載水泵系統之佈置應能防止水流自海中及自壓載水艙空間進入貨艙及機艙空間,或自任一艙區進入另一艙區。二、深水艙之水及壓載水水管應裝置設備以防止水與海水逆流浸漫貨物,或經由水管而排出壓載水。三、水吸水管之設置,應防止於任…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危險物品禁止混合裝載表之規定應予禁止混合裝載,應另裝其他隔離貨艙,不得混裝,原裝過境危險物品,不得開啟。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9條 …命,負責錨機及艙面機具保養維護,物料、工具、燈具之保管維護,貨艙通風口之封啟及水櫃之查驗。每日並應將測水情形報告大副。
-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12條 …關空間內裝置之絕熱、夾條板與墊材不予量計。但船舶具有永久獨立貨艙櫃構造者,如液化氣體艙櫃,在量計其貨物艙間體積時,則應量計其艙櫃之周界,並不論艙櫃內外是否裝設有絕熱隔層。
-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體上設置之類似空間。船體分開之船舶,如駁船或挖泥船於卸貨時其貨艙雖得暫時開放通海,但在量計總噸位及淨噸位時,仍應計入(如附圖十三)。
-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34條 上甲板以上各貨物艙間包括各貨艙艙口體積之量計,得以其平均之長、寬、深相乘之。
-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35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各貨物艙間及各貨艙口之體積,得以平均之長、寬、深相乘計算之。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之上甲板以下貨物艙間之總體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依第二十條規定計算所得之船體主要部分體積。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條 …方毫米零點一八牛頓油料之所有壓力泵、過濾器及加熱器。二十四、貨艙空間:指用以裝載貨物之所有空間、貨油艙、其他液貨艙及通達該等空間之箱道。二十五、液貨區:指船舶之某一部分含有易燃液貨艙、污液貨艙、貨泵室及在上述空間以上部分…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圍蔽箱道,如管路及電纜管道。(十一)中度火災危險之輔機空間、貨艙空間、特種空間、貨油與其他油艙及類似之空間,其範圍如下:1.貨油艙。2.貨艙、箱形通道及艙口。3.冷凍室。4.裝於無機器隔離空間內之燃油艙櫃。5.允許儲存可…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9條 在特種空間與旅客通達之開放式駛上駛下貨艙空間內,艙壁甲板以上及以下逃生方法之數量及配置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由該空間通至救生艇與救生筏登載甲板出入口之安全性能,至少應與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相當。該…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27條 …定關閉裝置,其抗火性至少應與其所在之隔艙具有同等之效能。但在貨艙、特種空間、儲存室及行李間等之間之艙口,以及各該空間與露天甲板之間之開口,不在此限。二、所有之門、門框及關閉時使其固定之裝置,其構造應儘可能與各門所在之艙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