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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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46條 …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曾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職務二年以上者。四、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擔任全權委託期貨…
  2.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48條 …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且具銷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三年以上經驗者。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對銷售之期貨信託基金有充分之專業知識,其自律規範由同業公會定之。
  3.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50條 …信託事業之總經理不得兼任該公司之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貨信託事業之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內容編製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於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基金者,應依募集地區之法令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不適用本…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6條 …複製績效指標之表現」等文字。十二、刊印日期。為申請(報)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請(報)用之稿本。第一項第三款之基本投資方針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將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應將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但追加募集之…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及銷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適用本準則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僅於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悉依募集地法令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準則規定。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與發行兼採申請核准及申報生效制。前項所稱申請核准,謂本會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提出相關書件予以審查,如未發現異常情事即予以核准。第一項所稱申報生效,謂證券投資信託…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1條 …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第七條第二項展延案件、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及追加募集案件,並訂定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集中保管…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一、申請或申報事項有違反法令,致影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或追加募集。二、經本會退回、不予核准、撤銷、廢止或自行撤回其…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除適用前條規定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一、最近一年曾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或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警告以上處分。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向本會申請或申報後至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
  1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7條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外,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符合下列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一、為國內募集投資於國內之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平衡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三、封閉式證券投資…
  1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除本會另有規定外,申請(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未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本會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一、自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到達之日起,逾第七條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或未募集成立。…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價值之宣傳。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檢附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但有第十二條之一所列情形,或辦理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款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為因應市場狀況或保護公益,且經本會核准外,應採申請核准制:一、最近一檔已成立且開放買回已屆滿六個月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於該六個月期間平均已發行總單位數較成立日減…
  2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者外,應檢附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送同業公會審查,轉報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提出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
  2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二、有第六條規定之情事。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2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但國外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募集地區之法令規定辦理。前項公開說明書應依證…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後,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本會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一、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二、以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9條 …期貨經紀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本會核定之機構,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信託業依本準則擔任基金銷售機構者,得與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為之。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0條 …辦法第五條規定者,不在此限。二、最近二年未曾因辦理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業務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信託業法第…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4條 …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除下列情形外,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款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一、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
  2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6條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確實執行洗錢防制及公開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對所屬基金投資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應依本會所規定之格式,提供該投資人相關資料予證券投資…
  2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7條 …人員,不得挪用客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各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為之,不得委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2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8條 …證,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法令或同業公會訂定之電子交易作業準則辦理。
  3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9條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於接獲受益人會議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