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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21 頁-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24條 …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 行政國家安全法 第7條 …其刑。犯第一項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犯第一項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
-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54條 …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後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於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為選定。前項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
- 行政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六、因職業災害需接受治療。七、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八、以前七款之人為依親對象。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4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無被害人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請求代為賠償案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事實發生日起滿一年之次日起二年內,以書面向全國聯合會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之孳息:一、公司解散。二、公司變更登記…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1條 …受損害者,該租賃住宅服務業應與其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前二項被害人向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其所設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被害人取得對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受僱人之執行名義或經基金管理委員會調處決議支付者,得於該租賃住…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8條 …活狀況。五、行為人之品行。六、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行為後之態度。
-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1條 …行爭訟程序。六、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七、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有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到庭或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八、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出國。九、外國人以配偶為依親對象,取得居…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1條 為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3條 …協調及督導。三、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救援、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人身安全之保護等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四、非持有事由為來臺工作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以下簡稱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保障…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4條 …資源之整合。二、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救援、鑑別及人身安全保護之執行。三、人口販運被害人指定傳染病篩檢、就醫診療、驗傷與採證、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之協助提供。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人口…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5條 …偵查與起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二、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人口販運被害人指定傳染病篩檢、就醫診療、驗傷與採證、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三、勞動主管機關:人口販運被…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7條 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偵查、審理、被害人鑑別、救援、安置保護等人員應經相關專業訓練。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8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協助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於人口販運案件偵查、審理期間,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司法警察機關應派員執行安全維護。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11條 …單位)查獲或受理經通報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檢察官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者,應即移請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法院審理中,知悉有人口販運嫌疑者,應即移請檢察官轉請司…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12條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有診療必要者,司法警察應即通知轄區衛生主管機關,並協助護送其至當地醫療機構接受診療及指定傳染病之篩檢。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經篩檢無傳染之虞者,由司法警察機關協助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提供安置保護。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13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安置保護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五條規定提供安置及相關協助。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14條 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其申請,核發一年效期之居留許可,並得視案件偵查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居留許可,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人口販運被害人依其他法律有關居留之規定,較有利於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許可者,從其規定。…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15條 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下列協助:一、人身安全保護。二、必要之醫療協助。三、通譯服務。四、法律協助。五、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六、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17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居留許可後,有擅離安置處所、行蹤不明或違反法規情事,經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18條 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予以安置保護;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一、經查獲疑似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二、有前款所定情形,經法院依兒童及…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19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照片、影音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政府機關公示有關人口販運案件之文書時,不得揭露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個人身分資訊。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0條 …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照片、影音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二、犯罪偵查機關或法院依法認…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1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或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除依本法相關規定保護外,其不符證人保護法規定者,得準用證人保護法第四條至第十四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人口販運犯罪案…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2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3條 於偵查或審判中對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訊問、詰問或對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將被害人與被告隔離。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境外時,得於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利用聲音、影像傳真…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4條 …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於調查、偵查及審理期間,應注意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隔離。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5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審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因身心創傷無法陳述。二、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6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因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其在我國永久居留。前項專案永久居留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格條件、廢止…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7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